民法成年年齡下降對於稅務的影響

鄭宏輝 會計師

[國稅部分]

112年起,民法成年之年齡下修為18歲,租稅權益報乎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並自11211日起施行。因個人是否成年係判斷其有無完全行為能力之標準,因此,與民法規範有關之私法關係都會受到影響,另立法院亦配合修正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等法規,將各條文中原定之「20歲」改為「成年」,統一各法規中對於成年之規定。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後,對個人稅務上之影響如下:

一、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及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適用範圍之房屋、土地(以下合稱房地),欲主張自住房地交易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或重購自住房地退稅(或扣抵)之租稅優惠,應符合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如房地僅由子女與其他親屬設戶籍,且該子女於112年出售時已滿18歲,即屬已成年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其他未成年子女未將戶籍遷入,該房地將不符合自住房地之條件。

二、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如子女於112年度中滿19歲(18歲成年當年度仍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若未符合在校就學或無謀生能力等條件,納稅義務人113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申報扶養該子女。

三、遺產稅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或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2530日死亡,僅遺有子女乙君(98121日出生)1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之加扣年數為5年(乙君98121日出生,於116121日滿18歲,距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有5年始成年),甲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00萬元〔50萬元(15)〕。

  該局提醒,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成年之認定,已回歸民法規定,自112年起,滿18歲即成年,納稅義務人欲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之租稅優惠、綜合所得稅列報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免稅額、遺產稅親屬扣除額之計算,應留意民法修正造成相關規定變動之影響,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11-17

 

[地方稅部分]

112年起成年變18歲,稅務權益報你知!

 

更新日期:111-03-21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訂於11211日施行,成年人除了可以自行購買手機、租房子、銀行開戶等,在稅務層面也要提早做好規劃,避免權益受損。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法成年年齡下修,不只影響到結婚、投票權、法律行為責任,更影響到生活息息相關的租稅權益,以地方稅為例:

 

房屋稅:房屋符合自住住家用規定者,可適用1.2%優惠稅率,其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這項規定從112年元旦起,滿18歲的成年子女,就可以單獨計算戶數。

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自112年起,18歲以上子女設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其他自住條件,有機會多一處土地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優惠稅率,比一般用地稅率節省4倍稅金。

土地增值稅:土增稅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才能適用,自112年起18歲以上子女即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讓年輕人更自主獨立,培養責任感和充分了解權利和義務,是成年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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