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會召集期限的計算相關重要法律見解整理
鄭宏輝 會計師
[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84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會議日期】民國84年01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第37卷3期87頁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120條(84.01.16)公司法第172條(79.11.10)
【決議】採乙說。
【乙說(否定說)】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公司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既未特別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
【參考法條】公司法第172條(79.11.10)民法第119、120條(74.06.03)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第1104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第1162頁
【院長提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召集,計算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之期間,發送通知之日應否算入?有二說:
【討論事項】
【甲說(肯定說)】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之通知,係採發信主義,既將召集之通知發送之日,即發生通知之效力,是該日應算入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之期間。
【乙說(否定說)】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公司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既未特別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
【決議】採乙說。
[主管機關函令]
經濟部840225商第202275號
有關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期限疑義
一、關於公司法第172條第1、2項所定期間之計算,依最高法院84年1月17日84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公司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既未特別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第119條、第120條第2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1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應依上開決議辦理。例如2月20日召開臨時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應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則至遲2月9日即應通知各股東。
二、本部60年2月26日商06804號函暨以往有關函釋與上開釋示不符部分,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