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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相關解釋函令總整理

 

總則

財政部640821台財稅第36108

執行業務者受託執行業務之顧問費屬執行業務報酬

執行業務者如係接受公司委託獨立執行業務,而非受公司僱用經常擔任公司所指定之工作,其自公司取得之顧問費,核屬執行業務之報酬

 

財政部691226台財稅第40462號函

執行業務者之戶籍與事務所不在同一縣市其行政救濟之審理原則

主旨:

執行業務者之戶籍與執行業務事務所不屬同一縣市者,有關行政救濟事項,准如省市會商結論依說明二之原則辦理。

說明:

二、為期對同一事實之核定案件,其認定標準,前後連貫,以免發生偏差,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之行政救濟,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執行業務者對核定綜合所得之執行業務所得不服而申請復查時,應由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受理收件後,將復查申請書之影本函請事務所所在地之原核定稽徵機關就執行業務所得部分予以復查,除案情特殊者外,均應於兩週內敘明准駁理由,函覆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由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如執行業務者對其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同時不服,申請復查時,執行業務所得部分,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仍應依照上述規定辦理,俟接到事務所所在地稽徵機關復查內容後,另就其他所得部分自行復查,一併作成復查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二)關於執行業務者對其執行業務所得不服復查決定,經提起訴願、訴訟者,事務所所在地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通知後檢送原卷,由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據以附案辦理答辯。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對訴願、訴訟人所訴理由需要該事務所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充說明時,則執行業務者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應詳予說明或提供影印資料,函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參考,憑以答辯。

財政部730207台財稅第50811

執行業務者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及必要費用欄應先輔導補填

主旨:

各稽徵機關受理執行業務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僅填報「執行業務所得額」,而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及「必要費用」各欄金額者,應即輔導其補填後,始予受理申報。

說明:

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其執行業務所得,但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稽徵機關依本部頒訂之標準,核定增加其所得額者,補稅免罰。但如經各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查獲有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之證據資料者,除應補徵其綜合所得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送罰。為免對於所報收入額發生爭議,故應如主旨規定於申報時列明。

財政部1010217台財稅字第10004139930號令

核釋臺灣地區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於大陸地區執行業務而於大陸地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申報扣抵規定

主旨:

臺灣地區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於大陸地區執行業務而於大陸地區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臺灣地區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屬於大陸地區執行業務所得部分,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規定,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以事務所型態執業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得自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6項第2款規定計算扣抵限額;其屬聯合執業事務所,應另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執行業務者之大陸地區執行業務所得金額及已繳納稅額,填報盈餘分配表交由各執行業務者辦理申報及扣抵。

二、臺灣地區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涉有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其各項成本及必要費用,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分攤計算基準一經選定,不得變更;其於大陸地區執行業務之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按大陸地區執行業務收入金額占其全部執行業務收入之比例分攤,自該收入項下減除,計算大陸地區執行業務所得。

 

 

課稅主體

財政部861121台財稅第861924319

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歸併於登記之負責醫師課稅

醫院、分院、附設門診部或診所等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以各該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為對象,核課其執行業務所得;但如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對象,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870819台財稅第871959919

核釋私立幼稚園補習班之所得其課稅主體之認定原則

二、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13款免稅規定之幼稚園、托兒所,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創辦人為所得人。私人經營之各種補習班,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為所得人。

三、前述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如經主管機關核准為合夥經營並具有證明文件者,可以合夥人為所得人,分別按其分配比例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至經營權及所有權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按其實際經營期間課徵所得稅。

四、前述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之所得,應以其所收學雜費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由所得人按其他所得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770511台財稅第770521025

在樂器行內開班授課應以實際經營者為所得人

在樂器行內擅自開設補習班,教授鋼琴、電子琴等,其所收取之學費,應以實際經營者為所得人,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實際經營者不明時,以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為所得人。並應通知所在地教育主管機關輔導其設立登記或取締。

 

帳簿憑證

財政部660525台財稅第33414

同時執行兩種以上不同性質之執行業務者可使用一套帳簿

執行業務者同時執行兩種以上不同性質之業務,(例如會計師同時具有律師資格,除執行會計師業務外,並同時執行律師業務)可使用一套帳簿,同時記載有關執行業務之收支等事項

財政部950214台財稅第09400601710

同時經營醫院及護理機構無盈虧互抵及同設一套帳之適用

主旨:

納稅義務人同時經營醫院及以「○○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為名稱之護理機構,該護理機構應否同設一套帳並適用盈虧互抵乙節。

說明:

三、依護理人員法第16條及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立之護理之家機構,其名稱雖為「○○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惟與依醫療法第14條規定設立之醫院乃分別依不同法律設立登記之獨立機構,且其所得類別亦不相同,當無盈虧互抵及同設一套帳之適用。

 

 

 

 

 

 

 

 

 

 

 

 

 

 

收入

財政部840524台財稅第841624890

執行業務者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而申請適用權責發生制者其收入及費用應一併適用

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其執行業務收入及費用均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財政部680709台財稅第34626

不具相同執業資格設立聯合事務所應分別計算各人執業所得

執行業務者數人聯合執行業務,應以具有相同專門職業之執業資格者,始准比照聯合執行業務申報所得稅辦法辦理,如非有相同執業資格者設立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應分別就各人之執業收入計算其所得。

財政部820907台財稅第821496322

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課稅資料者可依法處罰

主旨:

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製訂各類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之調查表,經合法送達,而業者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予以處罰。

說明:

二、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對於拒絕調查者,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要求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填報上述表件係屬調查課稅資料之作為,其未履行此一義務者,應可認為拒絕調查,而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予以處罰。

 

 

盈虧互抵

財政部890803台財稅第0890454042

夫妻執行二以上專門職業有虧損部分得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惟以執行業務者所執行專門職業之業務均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八條前段,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財政部901009台財稅第0900454363

與人合夥經營兩家醫療院所其依比例核定分配之盈虧可互抵

按本部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四四二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因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依損益分配比例核定分配之虧損,得自核定分配之盈餘中減除,以其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亦即以個人而非以事業體為盈虧互抵之主體。是個人與他人合夥經營兩家醫療院所,不論該二家醫院之合夥人與損益分配比例是否相同,其依損益分配比例核定分配之盈虧,均可適用上開函規定辦理。

 

財政部890803台財稅第0890455400

夫妻經營按其他所得課稅之補習班等可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自同一年度因經營上述業務經核定之其他所得中減除。惟以所經營之業務均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八條前段,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財政部920411台財稅第0920450850

同時經營二家醫療院所申請盈虧互抵可加計利息退還溢繳稅款

主旨:

納稅義務人陳○○同時經營二家醫療院所,八十六年度該二家院所之所得均依帳載核實認定,其中一家核定有所得,另一家核定為虧損,嗣陳君於 90.11.16.申請適用本部 89.8.3.台財稅第890454042號函盈虧互抵規定,並主張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自繳納稅款之日起加計利息退還溢繳稅款乙案,尚符合該條規定,可予允准。

 

 

 

各業別

財政部771121台財稅第770595932

律師所得原則上依每審級判決年度為其歸屬年度

稽徵機關依規定核定律師執行業務所得時,原則上,應依每一審級結案判決年度之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並以該判決年度為其所得歸屬年度;惟當事人如提示委任契約及受理委任時已收取酬金之證據,經查明屬實者,得改依受委任年度之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並以該受委任年度為其所得歸屬年度。

 

財政部821103台財稅第821500672

代客記帳業者不得組織公司而應依執行業務核課綜合所得稅

代客記帳業者不得組織公司登記經營代客記帳業務,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有關執行業務所得之規定,核課個人之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740614台財稅第17580

土地登記代理人未辦理結算申報或設帳者依收費標準核算收入

土地登記代理人(編註︰現改為地政士)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其承辦房屋租賃公證案件,可按本部訂頒「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第六項土地代理人(編註:現行標準第5項地政士)第六目「其他登記」(編註︰現為其他本標準未規定項目)之標準,核算其收入。

 

財政部800213台財稅第800665930

土地代書出版法院拍賣房地產資訊之刊物所收費用應課稅

主旨:

○○土地代書事務所未依出版法(編註:已於88/01/25公布廢止)規定辦理登記,出版發行法院拍賣房地產資訊之刊物,寄送客戶收取費用,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說明:

二、本案○○土地代書事務所定期發行法院拍賣房地產資訊之刊物寄送客戶收取費用之行為,並非屬營業稅法第32項但書所規定之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範圍,且該事務所發行之刊物亦未依出版法規定辦理登記,不符同法第81項第9款之免稅規定,應依主旨辦理。

 

 

 

 

 

 

 

 

財政部780121台財稅第781137863

引水人執行業務所得之課稅原則

一)引水人已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第二款規定設帳記載其執行業務收支情形,並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帳證查明核實計算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二)引水人未依規定設帳或已設帳而未記載其執行業務收支情形者,稽徵機關應依其取自引水人辦事處分配之執行業務收入額按部頒引水人執行業務費用標準,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三)引水人辦事處應設帳記載其列支之共同費用,稽徵機關應核實認定,不適用部頒引水人執行業務費用標準。

 

 

 

財政部610204台財稅第31185

密醫執行醫師業務之收入應依法課稅

查未具有醫師行醫執照(編註:現為執業執照),依醫師法第七條(編註:現行法為第八條)規定雖不得執行醫師業務,但在被查獲前既已執行醫師業務,並收取費用,而確有所得者,自應依所得稅法第二條:「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之規定辦理。本案密醫在被查獲前之執行醫師業務收入,自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如其所得未有適當資料或記錄可資查核者,應比照本部核定之當年度醫師執行業務收入費用標準逕行核定課徵或補徵,其有違反稅法有關規定者並應移罰。

 

財政部840322台財稅第841608399號

核釋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課稅相關規定

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茲將有關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其營業稅之徵免規定如左:

(一)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870409台財稅第871936994

健保局溢給之暫付醫療費用得於跨年度沖抵或追繳後追減更正

主旨:

關於貴局(註: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特約醫事機構八十五年度及以後年度之醫療費用給付,部分醫事機構之給付總額因繳還核減之上年度醫療費用而為負數者,建議自該醫事機構當年度執行業務收入項下減除乙案。

說明:

二、因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原則,貴局核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時,如溢給之暫付醫療費用年度與核定沖抵或追繳為同一年度者,得於核定沖抵或追繳年度之應給付醫療費用總額中扣除,按給付淨額填發執行業務所得免扣繳憑單;涉有跨年度時,應由貴局出具沖抵或追繳溢給醫療費用收據證明(含詳註應沖抵或追繳溢給之暫付醫療費用年度、醫事機構名稱及沖抵或追繳醫療費用金額),交付納稅義務人據以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追減更正其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980513台財稅第09804046000

藥師全民健保收入之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規定

主旨:

藥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以下簡稱健保收入)之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規定。

說明:

二、納稅義務人89年度至95年度藥師健保收入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依本部核定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而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經申請按藥費及藥事服務費區分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者,稽徵機關得以健保局提供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參考表」所列藥費及藥事服務費之比率作為區分之依據,並按藥費收入100%及藥事服務費收入20%計算其必要費用。至於異常特殊案件,由稽徵機關就個案事實查核認定。

三、本部96年度及97年度核定之藥師健保收入費用標準,亦應改依上開規定辦理。

 

財政部920602台財稅第0920454121

經登記立案之業餘或職業演藝團體屬營利事業

一、經縣市政府登記立案之業餘演藝團體或職業演藝團體,核屬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營利事業,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依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一規定辦理。

二、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前開演藝團體之捐贈,不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費用。

 

 

 

 

財政部681217台財稅第39019

專利與商標代理人執業資格有別其聯合事務所應分別計算所得

專利代理人與商標代理人應具備之執業資格有別,應非具有相同專門職業之執業資格者,如其設立聯合會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應依本部 6879日台財稅第34626函釋規定,分別就各人之執業收入計算其所得。

 

財政部831109台財稅第831617799

未具資格者將專利申請案件交由專利代理人辦理其報酬之核課原則

二、未具專利代理人資格者成立事務所,將客戶專利申請案件交由專利代理人辦理,其自專利申請人或專利代理人收取之酬金係屬佣金收入,應依所得稅法有關執行業務者「經紀人」之規定,核課綜合所得稅。

三、專利代理人受委任辦理專利申請案件收受報酬,不論是否透過未具專利代理人資格者成立之事務所仲介,其全部報酬係屬專利代理人之執行業務收入,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含支付之佣金)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專利代理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應依本部核定各該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690415台財稅第33034

營利事業附設補習班之所得可由該事業合併申報

營利事業附設之各種補習班,如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其所得可由該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700907台財稅第37508

補習班與設立人之戶籍不同縣市由補習班所在地稽徵機關調查所得

私人設立之補習班,如補習班與設立人戶籍之所在地不屬同一縣市者,有關所得調查可由補習班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

 

財政部711104台財稅第38052

補習班負責人不依限提示帳據供查核之處理

補習班當年度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定並歸戶課徵其負責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嗣經列為稽徵對象,於進行調查時,如不依限提示證明所得額之有關各種帳簿文據以供查核,應依本部70台財稅字第三六九三號函規定辦理

 

 

財政部1060726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

廢止本部775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1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自10711日起課徵營業稅

廢止本部775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1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並自中華民國10711日生效。

參照:

財政部表示,該部今(26)日發布解釋令,廢止該部775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1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11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立法院106510日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略以,鑑於目前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補習班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已實施32年之久,爰請該部依74年營業稅法修正意旨徵詢教育部意見,研議檢討補習班免徵營業稅規定。

經該部洽據教育部函復意見,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即應依相關規定查處,為維護接受短期補習教育之國民安全與權益,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三)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為設立人之短期補習班家數達1,000餘家,如稽徵機關未盡輔導之責,恐滋生營業人未諳法令變更致生違章漏稅情事,引發營業人反彈,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規範過渡期間,自10711日生效,並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於10612月底前積極輔導,以杜爭議。

 

財政部770510台財稅第770531950

未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免稅(已廢止)

主旨:

未向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補習班,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係屬教育勞務收入,依照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

說明:

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繳營業稅,專營該項勞務銷售者,得免辦營業登記,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九條分別訂有明文。補習班銷售之勞務係屬其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依照上開規定可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1081028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令

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其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

一、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自10711日生效。

二、修正本部1067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刪除「及921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並自10711日生效。

 

財政部970807台財稅第09700377390

所稱保險公司包括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

本部97718日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令所稱保險公司,包括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

 

財政部970718台財稅第09704531410

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之佣金收入課稅規定;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其自公司所領報酬屬佣金收入

977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本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財政部1020617台財稅字第10200097590號函

保險業務員因參與下層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業務所領取之業績獎金課稅釋疑

二、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因參與下層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業務所領取之佣金收入,得比照本部97718日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令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本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財政部980427台財稅第09800058810

補充說明本部97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之適用疑義

主旨:

本部97718日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令適用疑義。

說明:

三、按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之要件,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且需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及設備等,倘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使用,已與要件不符。

四、旨揭本部令規定之佣金收入,係指保險業務員依招攬業績計算之收入,包括第1保單年度業務佣金、第2保單年度以後及續保年度服務佣金與年終業績佣金。該佣金收入之計算,倘於承攬合約載明,依市場變化之考量,另以公文、規章或辦法訂定,亦可適用。

五、符合旨揭本部令規定之保險業務員,因參與保險公司舉辦之訓練活動、研討會議、海外會議或獎勵旅遊,而由保險公司負擔之餐費、差旅費及住宿費等,屬保險公司對業務員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由保險公司依同法第89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1010120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

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規定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10021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12號函及同年1117日衛署醫字第1000210622號函規定,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自101年度起,除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及聯合診所之個別開業醫師,其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外,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之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之勞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141項第3類薪資所得課稅。

二、本部90122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146令自即日廢止。

 

財政部1010424台財稅字第10100547800號令

補充核釋診所聯合執業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依行政院衛生署101323日衛署醫字第1010204898號函補充規定,醫療法相關規定並未明文禁止醫師合夥經營診所。爰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得適用本部1011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令第1點之除外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4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財政部1011205台財稅字第10104639160號令

補充核釋私立醫院及以支援報備方式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101103日衛署醫字第1010211594號函補充規定,醫療法相關規定並未有禁止醫師不得合夥經營私立醫院之規定;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報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之醫師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亦不以僱傭關係為限。依此,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私立醫院,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私立醫院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得適用本部1011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令第1點之除外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4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二、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確實負擔部分執行業務所需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者,其所獲取之所得,得由稽徵機關查明事實,依所得稅法第14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成本費用

財政部670426台財稅第32701

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膳食費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財政部830511台財稅第831593075

經理總經理之退休金准就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擇一提列

主旨:

營利事業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總經理,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撥付,惟基於提列或提撥基礎不重複之原則,准另依所得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說明:

二、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三月九日台八十三勞動一字第一一七五號函略以,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總經理不具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身分,其退休金應不得自依該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付

 

財政部920512台財稅第0910451612

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經協議採分期給付者仍按一次領取計算免稅額度

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依所訂員工退休(職)或資遣辦法規定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工同意採分期給付者,上開退職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第一款規定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該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分期給付之所得累計已達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定額免稅額度時,應由扣繳義務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由受領人併入超過之各所得給付年度所得總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940323台財稅第09404519790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退職所得之課稅規定

一、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2項、第3項規定一次發給保留年資之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1項第9類第1款規定核課所得稅;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前揭條例111項規定保留之工作年資為準。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3項規定計算之結清退休金,全額移入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者,在未符合請領條件前,依法不得領回,尚無課稅問題。嗣依24規定領取時再依所得稅法第141項第9類退職所得規定核課所得稅。

三、勞工保險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規定發給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應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41項第9類第1款、第2款規定核課所得稅;至於一次領取之退休金,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前揭條例242項規定之工作年資為準。

 

財政部940915台財稅第09404568200

未實際領有薪資所得者不適用自願提繳退休金及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主旨:

納稅義務人未實際領有薪資所得者,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之規定。

說明:

三、執行業務者,除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2款有關聯合執行業務者依所訂契約領取之薪資所得外,其執行業務所得,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4項自願提繳退休金及同條第3項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之規定。同條例第7規定之本國籍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未實際領有工資者,亦同。

 

財政部940930台財稅第09404571910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課稅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之扣繳釋疑

核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之課稅及申報規定

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3項規定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以依同條第2項規定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按勞工自願提繳之比率計算之;其扣除金額,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之6%為限。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3項規定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2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未全額移入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者,該結清之退休金,應全數依本部94323台財稅字第09404519790令規定,計算退職所得;嗣後退休領取時,不再併入退職所得計算。

四、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1規定,由勞工保險局發給之退休金,應由該局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92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810907台財稅第810824816

借屋與聯合事務所或合夥事業使用應減除自用部分設算租賃收入

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人將其所有之房屋借與聯合事務所或合夥事業使用,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2項規定,應先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執行業務者或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至上述所稱「自用部分」,稽徵機關得以其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認定。

 

財政部860702台財稅第861904156

房屋租予聯合執業之事務所應全額認列租賃收入

執行業務者將所有之房屋租予其聯合執業之聯合事務所使用,應就聯合事務所實際支付租金認列聯合事務所之租金支出及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

 

財政部960316台財稅第09604517910

租地自費建屋登記為出租人所有應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

一、土地承租人於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包含個人或營利事業)所有,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土地出租人應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加計當年度收取之現金為其租賃收入總額,於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各年度租賃所得。但在原訂租賃期間內,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如遇有解約或建物出售時,應就剩餘租賃期間應歸屬之建造成本歸課土地出租人租賃契約解約年度或建物出售年度之租賃所得。

二、依據上開規定計算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141項第5類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或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2規定辦理。

 

財政部751022台財稅第7528632

自有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所納稅捐得列為費用

執行業務者或獨資資本主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執行業務者本人或獨資事業使用,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之規定。至該房屋(包括基地)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執行業務者或獨資資本主於依法完納後,得列為其執行業務或經營事業之費用。

 

財政部830202台財稅第831582200

以配偶名義向銀行借款購屋供執業使用其利息支出認列原則

執行業務者以配偶名義向銀行借款購置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其利息支出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惟如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三規定之要件者,該利息支出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五小目規定,適用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財政部860731台財稅第861907562

執行業務者借款購置房屋供執業使用其利息支出認列之條件

主旨:

核釋執行業務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符合規定者,其利息支出准予認列執行業務費用。

說明:

二、執行業務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利息支出得認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1. 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或事務所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
  2. 其借款資金確供購置或興建執行業務場所使用,且借款利息確由執行業務者本人或事務所負擔,取得金融機構出具之借款用途證明,並有明確帳載及資金流程之佐證資料,但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房屋(一屋)為限。
  3. 購置或興建房屋,須經辦妥房屋過戶手續或建築完成,其借款利息並於執行業務者在該址登記執業後所支付者為限。
  4. 如房屋同時作住家與執行業務使用,利息支出應按執行業務場所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

財政部900110台財稅第0890458469

執行業務者使用之汽機車強制責任險保費得列報費用之條件

執行業務者使用之汽、機車,如屬執行業務者所有,經載於財產目錄並取得合法憑證者,其投保之強制責任險,如係屬執行業務所必需,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准予核實認定;惟該車輛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保險費以二分之一認列,且除因業務需要,經提出車輛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准予列報兩輛以上之保險費外,其列報之費用應以一輛為限。

 

財政部750422台財稅第7533108

員工以自有車輛供事務所業務使用得列費用之範圍

執行業務者之事務所,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之汽、機車供事務所業務之用,由事務所支付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費用,可憑合約及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務所之費用,免視為該員工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折舊費用。

 

財政部870723台財稅第871952175

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其帳務處理釋疑

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1項第3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831123台財稅第831622921

執行業務者之材料設備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經勘查後得予認定

二、執行業務者供執行業務使用之藥品、材料及設備等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經依規定報請該管稽徵機關勘查認定,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准列報為執行業務之災害損失,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不得作為執行業務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項目。

三、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依本部核定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所得者,其依前項規定列報執行業務之災害損失可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

 

財政部940707台財稅第09404543330

執行業務者對政黨及參選人之捐贈應以個人名義並得列舉扣除

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第1516規定,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依同法171項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扣繳

財政部1010619台財稅字第10100557300號函

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規定

主旨: 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一案。

說明: 二、本案處理原則如下:(一)參照本部99129日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自1011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二)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950901台財稅第09500265000

以非即期支票給付之所得扣繳規定

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

九十八年十二月法令彙編節錄函令局部刪除:「二、前項支票之交付日期在本令發布日後者,應依本令規定辦理。但支票之交付日期在本令發布日前而支票所載發票日在本令發布日以後者,仍應依本部六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台財稅第三二三四一號函及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二二四八函辦理。」屬過渡時期之核示,爰予刪除。)

財政部950927台財稅第09500418200

核釋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之規範對象

主旨:

所得稅法第921項但書規範對象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執行業務者」不包括在內。

說明:

二、為掌握課稅資料,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如有停止執業之情事者,至遲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財政部950630台財稅第09504538820

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應列單申報

二、自95年度起,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3項規定,將給付醫療費用之所得資料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四、94年度(含)以前之案件,為簡化徵納雙方作業,免再輔導補開免扣繳憑單,惟請各地區國稅局於查核相關財團法人醫院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作必要之勾稽,以避免逃漏。

財政部971016台財稅第09700346920

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981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89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540825台財稅發第06485

補習班既已設班招生其支付之租金應依法扣繳

各私立補習班如未經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其既已設班招生上課,自應屬於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所稱「團體」之範圍,其支付之租金,仍應由主辦人依法扣繳租賃所得稅款。

 

財政部940530台財稅第09404538580

每月工資中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免予列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主旨:

關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其每月工資中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是否列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乙案。

說明: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勞工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上開於規定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參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於依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填報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亦免予列入薪資「給付總額」申報。惟本部將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其申報書中增列適當欄位,供扣繳義務人填報勞工自提部分之金額。

財政部900202財北國稅資第090002939

聯合事務所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扣繳稅額轉開暨申報事宜

主旨:

請轉知貴會會員所屬聯合事務所(並副知各會員),確實依照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事務所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扣繳稅額轉開暨申報事宜,俾其合夥人憑該轉開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退抵渠等綜合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

說明:

一、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可扣抵依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計算之應納稅額,另扣繳稅額若大於該應納稅額,亦可申報該稅額之退還;惟其據以退抵稅額之憑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檢附扣繳憑單,俾供稽徵機關核認。

二、執行業務事務所採聯合執業者,受限該事務所取自各扣繳單位給付之各項所得(含執行業務所得、利息所得等),僅取得扣繳憑單一式二聯(證明聯、收執聯),致合夥人中僅有一人得憑前開載有扣繳稅額之扣繳憑單證明聯,依說明一所揭條文規定,及時退抵其所得稅額,餘則經稽徵機關查核確認後,方准退抵:基於合夥執行業務者權益,增修訂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聯合執業事務所得於每年二月二十日前,將其前一年度所取得之扣繳憑單,依聯合執業之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執行業務者,並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核驗」,使各合夥人均能取得獲配扣繳稅額之扣繳憑單,以解決上開扣繳稅額之申報核認問題。惟有部分聯合事務所未依該項規定辦理,致各合夥人以各該事務所當年度所得扣繳憑單影本、或檢附切結書、分配表等方式申報其所得稅額之退抵,影響各該合夥人之權益,甚而造成補徵應納稅額爭議。

三、本局基於愛心辦稅之精神,特函請貴會轉知會員如屬聯合執業事務所,依上揭條文規定辦理轉開扣繳憑單相關事宜,並副知會員,其屬聯合執業事務所者,應敦促事務所於每年二月十日前,彙集上年度事務所所得收入來源扣繳單位填發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含執行業務所得、利息所得等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俾憑辦理後續轉開事宜。為維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扣繳稅額退抵權益,各國稅稽徵機關將自八十九所得年度起,就聯合事務所合夥人執行業務所得之扣繳稅額,統一按上述轉開扣繳憑單核認。事關貴會各會員之權益,謹檢附聯合事務所轉開合夥人所得稅扣繳憑單注意事項乙份,請惠予轉知配合辦理為禱。

 

財政部660222台財稅第31196

國外律師在台辦案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在國外辦案則否

委託國外律師在國外辦理案件所給付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納並免扣繳所得稅。惟該國外律師在台期間執行業務所索取之報酬,除來往機票費用如非報酬之一部分,應免計入所得扣繳所得稅外,其餘給付之報酬,仍應依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680830台財稅第36034

會計師在國外提供勞務之所得非我國來源所得

貴事務所與國外會計師事務所約定互換會計師服務,如派赴國外之會計師確係在國外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實際有關工作,而非進修、受訓性質者,該會計師在國外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納我國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750220台財稅第7531141

自引水人所得扣除之團體壽險保費應併入執行業務所得扣繳

主旨:

高雄港引水人辦事處為引水人投保團體壽險,其支付之保險費既係自各引水人之所得中扣除,核非該辦事處之必要費用。該辦事處於支付時,未併入引水人之執行業務所得辦理扣繳,於法不合,應於支付時合併引水人當期之執行業務所得辦理扣繳

說明:

二、引水人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引水人辦事處並非營利事業單位或聯合執行業務之聯合事務所,引水人亦非辦事處之員工,而該項壽險又係引水人為自已投保,非為所屬員工投保,自非屬辦事處之必要費用,故應於支付時合併引水人當期之執行業務所得辦理扣繳。惟該項保險費可在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列舉扣除。

 

財政部611117台財稅第39745

會計師收回之墊付款依代收代付處理免予扣繳

關於接受國外會計師或國內外投資人之委託,查核國內投資事業年終之「財務報表」或「結算申報」簽證工作,向當事人收回之墊付款,如確非契約規定酬金之一部分.並保存前所墊付費用之原始憑證,以供查核,應准按代收代付方式處理,免予扣繳稅款。

 

財政部賦稅署1071129日臺稅所得字第10704640530

主旨: 

有關貴署給付醫事服務機構參與「全民健康保險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網路月租費補助款之所得類別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二、個人執行業務之醫事服務機構依旨揭方案領取「固接網路」及「行動網路」網路月租費之補助款(以下合稱網路月租費補助款),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扣繳義務人免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受補助人為依規定設帳記載並據以計算執行業務所得者,該網路月租費補助款倘未列報為收入,其相對應之成本費用不得列報減除。

三、醫事服務機構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或第4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旨揭方案領取之網路月租費補助款應列為當年度收入,依同法第24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必要成本費用得核實減除,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1086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00810

主旨:

 

有關貴部函詢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長照十年計畫2.0,地方政府支付服務單位之款項適用扣()繳憑單所得格式代號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08528日衛部顧字第1081961473號函。

二、地方政府辦理旨揭計畫給付予服務單位之補助採檢附費用憑證核實報銷者,應按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5A)開立免扣繳憑單。

三、地方政府辦理旨揭計畫給付予服務單位之補助非採檢附費用憑證核實報銷者,依服務單位之組織型態,所開立之扣()繳憑單所得類別及格式代號如下:

() 服務單位為私人辦理之養護、療養院所: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按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2-88)開立免扣繳憑單;非依上開規定設立()之其他養護、療養院所,按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2-87)開立免扣繳憑單。() 服務單位為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按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依其業別開立扣()繳憑單。

() 服務單位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或第4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按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2-8Z)開立免扣繳憑單。

 

 

 

 

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釋令

財政部751212台財稅第7578794

坐月子中心應辦營業登記課稅

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費或服務報酬,係屬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現行營業稅法並無免稅規定,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780807台財稅第780658861

私立醫院診所取得貳聯式發票中獎准予檢據領取獎金

私立醫院及診所取得貳聯式統一發票收執聯之號碼中獎者,應准予檢據領取中獎獎金

 

財政部賦稅署770307台稅二發第770044235

盲人從事按摩應否課徵營業稅釋疑

盲人投資經營按摩院(中心),如具有按摩院之設備並僱用按摩人者,自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但如以個人按摩或集數個按摩者,以本身勞力應顧客召喚外出或在住宅附設按摩室從事按摩,並無僱用按摩人者,則屬以技藝自力營生之人,依照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1010303台財稅字第10000618200號令

 

 

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輔導視障按摩業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850918台財稅第850508445

血液基金會無償供應血液另收之工本費免徵營業稅

主旨:

財團法人中華血液基金會無償供應血液外另行收取之材料工本費,准依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九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

說明:

二、准行政院衛生署上開函稱「財團法人中華血液基金會所屬各捐血中心、捐血站所提供之無償捐(供)血液作業,乃為醫院用血之指定來源,確屬醫院醫療業務之一部分,各捐血中心(站)皆依法分別向各縣市衛生主管申領開業執照在案。至捐(供)血液業務之材料工本費乃為保障輸血及捐血之安全所必需之成本費用,與醫院之醫療勞務成本相同」。

三、本案既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函稱該基金會所屬各地捐血中心、捐血站所提供之無償捐(供)血液作業,乃為醫院醫療用血之指定來源,確屬醫院醫療勞務之一部分,爰同意依上開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

 

財政部870618台財稅第871947546

藥局依處方箋調劑向健保局領取調劑費藥品費不課營業稅

主旨:

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係屬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依本部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八三九九號函規定,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開立統一發票問題。

說明:

二、前開部函所稱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指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

 

財政部880331台財稅第881907968

建築師技師公會受託辦理鑑定及審理執照代收鑑定費課徵營業稅釋疑

說明︰

建築師公會及各技師公會接受政府委託所為之房地鑑定及審理執照業務,實際上既係由依法領有證照之建築師及技師等會員辦理,其向政府所領取之鑑定費等收入中,屬於轉付建築師、技師等會員,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等部分,應屬各該公會代收轉付之款項,可免予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至各該公會自留款項部分,各該公會處理行政作業所收取之手續費性質,核屬各該公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960413台財稅第09604523030

依規定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提供產後護理服務免稅

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現為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29規定免辦營業登記。

 

九十七年十二月法令彙編節錄函令局部刪除:第2點「本部945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0460函,並同時停止適用。」係核示相關部函停止適用,爰配合處理,在此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

參照:

據財政部說明,產後護理機構之設置,應受「護理人員法」及相關規定規範,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為廣義之「醫療保健設施」,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涉及產婦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等醫療及護理業務,屬醫療勞務範疇。因此,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29規定免辦營業登記。

 

 

財政部1051221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令

補充核釋產後護理機構提供產後護理服務免徵營業稅範疇

本部9641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3030號令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收入,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至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1061006台財稅字第10600624960號令

核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

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1080809台財稅字第10800554530號令

 

核釋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長照機構提供照顧服務或收取紙尿褲、看護墊費用徵免營業稅規定。

 一、依護理人員法設立之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提供收案之服務對象(下稱住民)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屬醫療勞務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機構)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由機構專業人員協助更換且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該等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依同條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三、機構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收取之費用,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核屬機構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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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 財政部說明,實務上,機構購置紙尿褲及看護墊並向住民收取費用方式,包含於照顧服務費用內向住民收取者,亦有依其使用量按使用者付費方式另行收取者,究應否課徵營業稅,滋生爭議。基於醫療勞務及社會福利勞務之認定,係屬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權責,爰參酌該部意見,並兼顧營業稅課稅原則通盤考量後,核釋上開課稅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衛福部意見,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護理機構,應可認屬廣義之「醫療保健設施」,其所提供之「護理服務」屬醫療勞務範疇;一般護理之家提供收住者之護理服務及居家護理機構之收案對象,皆屬護理需求性較高之失能者,故其「日常照顧需求」即以護理照護為主,可認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另外,機構收取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考量機構專業人員協助其住民更換該等用品,係身體及生活照顧服務之一環,是以,該等用品倘併計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認屬醫療勞務(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機構)或社會福利勞務(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分別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倘該等機構未將該等用品併計照顧服務費用而另行收取費用,不論有無差價,均屬機構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840412台財稅第841615409

獸醫經營之犬美容犬旅社業務應依法登記課稅

關於獸醫師公會開業會員經營之「犬美容」「犬旅社」等業務,非屬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1010504台財稅字第10100540820號令

核釋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一、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藥商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1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二、藥商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與藥局,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得依行政罰法第71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倘涉有逃漏營業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規定核處,並應通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財政部1070502台財稅字第10604704460號令

專營專業性勞務之執行業務者銷售固定資產應否課徵營業稅釋疑

 

主旨:

專營專業性勞務之執行業務者,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且專供專業性勞務使用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文字方塊: 主旨:	專營專業性勞務之執行業務者,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且專供專業性勞務使用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印花稅

財政部850320台財稅第851897852

健保特約機構所收掛號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所立收據應貼花

主旨: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收取保險對象繳交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之費用,所出具之銀錢收據,依行政院衛生署函復意旨,核非屬本部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三七一二七號函釋免徵印花稅之範圍,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911211台財稅第0910455621

非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之兒童托育中心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應貼花

依據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又同條第二款規定:「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本案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分別適用前開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因未具有政府機關或學校之性質,依法仍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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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