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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設置一人董事之股份有限公司且該董事持股比例超過50%之負責人死亡如何選任新任負責人

鄭宏輝 會計師

情境: 某間股份有限公司僅設置1位董事(同時亦為公司負責人)1位監察人,該董事佔股份比例為80%,後來該董事不幸過世且其繼承人均已依法完成法定拋棄繼承程序,請問該股份有限公司的新任負責人要如何產生以維持公司正常運作?

筆者分析:

  1. 在此狀況下,其他股東之持股未滿50%,故無法召開臨時股東會重新選任新任董事,故應依據公司法第208條之1,由公司之監察人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由此位臨時管理人代行此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相關職權,讓公司繼續正常運作。
  2. 此種狀況在民國107年公司法修法之後,許多中小企業為便利管理,因而修改章程讓公司成為僅有1位董事之設置,但企業主要注意的是,此種公司架構設計在碰到負責人猝逝時會有很大的問題,選任臨時管理人僅能向法院聲請,其正常法律程序要選任完成通常會曠日廢時,對於中小企業的營運通常會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

 

 

[相關法律]

公司法 第二百零八條之一(90.11.12.新增)(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相關函令之一]

經濟部711104商字第40519號函

 

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死亡在未選任新代表人前代表人問題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1人代理之,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1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1人代理之,惟股份有限公司無副董事長或未由董事長指定代理人,而常務董事或董事又未互推代理人者,公司法尚無規定以何人為法定代理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應即依法補選董事長,惟在董事長未及選出之前,得由常務董事互推1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非代理人),前經本部以71213日經(71)商04192號函釋在案。

 

三、依6959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有限公司已修正為董事取代執行業務股東之地位,並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而不再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依公司法第108條規定,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1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在代表公司之董事長或董事因董事長或董事姓名為公司章程所必載事項,應即依法申辦、修正章程變更登記,不得準用同法第208條第3項及同法第56條之規定。

[相關函令之二]

經濟部920404商字第09202070730號

 

法院選任之臨時管理人不以股東為限

按公司法第208條之11項規定,所謂利害關係人,應視具體個案有無利害關係而定。又法院依聲請所得選任之臨時管理人,尚不以股東為限,法院得自行選任律師或會計師充之。至聲請人倘聲請選任原以解任之董事為臨時管理人,是否適當乙節,允屬具體個案審酌之範疇。

 

[相關函令之三]

經濟部1050505經商字第10502228780號函

 

重整人及臨時管理人之相關登記

……..

二、復按同法(此指公司法)208條之1規定,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依據法院囑託為臨時管理人登記,並副知公司檢附臨時管理人之身分資格證明文件辦理公司登記表之變更登記,並將臨時管理人名稱登載於公司登記表之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位。

……..

[相關函令之四]

經濟部951211經商字第09502168730號函

 

臨時管理人之選任與解任,允屬法院職權

按公司法第208條之11項及第3項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是以,臨時管理人之選任與解任,允屬法院職權,臨時管理人之辭任亦自應向法院為之。

 

[相關函令之五]

經濟部951204經商字第09502171250號函

 

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

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至有關臨時管理人之報酬,公司法尚無明文,法院得決定之。

 

[相關函令之六]

經濟部931109經商字第09300195140號

 

臨時管理人係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

 

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旨在因應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藉臨時管理人之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務,以維持公司運作。由於該臨時管理人係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是以,在執行職務範圍內,臨時管理人亦為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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