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公司股東會召集期限的計算相關重要法律見解整理

鄭宏輝 會計師

[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84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會議日期】民國840117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第37387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120條(84.01.16)公司法第172條(79.11.10

【決議】採乙說。

【乙說(否定說)】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公司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既未特別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

【參考法條】公司法第172條(79.11.10)民法第119120條(74.06.03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9月版)上冊第1104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9月版)上冊第1162

【院長提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召集,計算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之期間,發送通知之日應否算入?有二說:

【討論事項】

【甲說(肯定說)】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之通知,係採發信主義,既將召集之通知發送之日,即發生通知之效力,是該日應算入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之期間。

【乙說(否定說)】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公司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既未特別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

【決議】採乙說。

 

[主管機關函令]

經濟部840225商第202275號

 

有關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期限疑義

 

一、關於公司法第172條第12項所定期間之計算,依最高法院8411784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公司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既未特別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第119條、第120條第2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1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應依上開決議辦理。例如220日召開臨時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應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則至遲29日即應通知各股東。

二、本部60226日商06804號函暨以往有關函釋與上開釋示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arrow
arrow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