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損失租稅減免彙總及法令彙總
鄭宏輝 會計師
[財政部宣導彙總表]
各稅災害損失減免相關規定彙總表
申請事項 |
稅目 |
申請書表名稱 |
申報(請)期限 |
受理機關 |
個人災害損失 |
綜合所得稅 |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 (核定)表 |
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 |
管轄國稅局、 分局或稽徵所 |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 害申請書 |
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 |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 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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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 營業天數 |
營業稅 |
災害損失減徵營業 稅申請書 |
災害發生後申請 |
管轄國稅局、 分局或稽徵所 |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扣除未營業天數 |
娛樂稅 |
災害損失減徵娛樂稅申請書 |
事實發生之日起1 個月內 |
管轄地方稅稽徵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 公所申請) |
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已繳納稅 款之退還 |
貨物稅 |
申請書 |
災害發生後申請 |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
貨物稅廠商因災害, 申報繳納期限之展延 |
貨物稅 |
申請書 |
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 |
管轄國稅局、 分局或稽徵所 |
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受損或消滅,不能出售者, 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 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
菸酒稅 |
申請書 |
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 |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
菸酒稅廠商因災害, 申報繳納期限之展延 |
菸酒稅 |
申請書 |
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 |
管轄國稅局、 分局或稽徵所 |
房屋毀損 |
房屋稅 |
房屋稅減免申請書 |
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 內 |
管轄地方稅稽 徵機關 |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 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 |
地價稅 |
地價稅減免申請書 |
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申請(9 月 22 日) |
管轄地方稅稽徵機關 |
汽車、機車(151cc 以 上)泡水停駛、報廢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退稅申 請書 |
事實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 |
管轄地方稅稽 徵機關 |
註: 一、 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5 萬元以下者,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 如果仍有不明瞭的地方,請洽國稅地方稅免付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 查詢。
[災害損失減免注意事項]
- 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之民眾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或證明文件,報請轄區稽徵所派員勘查;又重大災害地區之災民,申報損失金額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可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予以書面審核,免現場勘查。經核定後,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得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 辦理方式可利用書面、傳真、電話或網路向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為之,但有接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則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 營利事業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未投保險者,報備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只要檢附如下資料文件即予書面審核。
- 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火災損失者則免附)。
-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附)
-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固定資產及設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者,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 審理單位:
- 未符書面審核之案件,原則上,以受災地點所在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機關,俟勘查後再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 符合書面審核者,若向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則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逕行核定。若直接向災害損失發生所在地國稅局報備時,由受理單位將相關報備資料,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依書面審核作業方式辦理。
- 其屬分支機構者,以個別分支機構為單位,分別適用前2款規定。
[法令之一]
各地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案件審查作業認定標準一致性原則
壹、 為避免各地區國稅局對於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案件審查作業認定標準不一致,而使結果不同,影響人民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貳 、災害損失,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損失為限,不包括左列情形之損失:
1. 個人人為疏失毀損或竊盜之損失。
2. 給付他人之車禍損害賠償。
3. 當年度核定無淨所得之農、漁、畜、林、礦之災害損失。
4. 非多年生果樹之一般農作物之災害損失。
5. 養殖漁業因乾旱造成之災害損失。
6. 獨資資本主投入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供其營運之資產,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
參 、調查人員對於不動產及交通工具之損失,應核對其所有權資料,至於動產之損失,應查明是否確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其扶養親屬所有。
肆 、災害損失標的物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或損害賠償金部分及殘值出售者,應將賠償及出售金額列為損失之減項。
伍、 房屋全部遭受災害,應以該房屋評定現值列為發生年度之災害損失。但如能提示購屋之成本及改良資本支出(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附有付款紀錄或另有付款之憑證)經查證屬實者,以成本及改良資本支出成本扣除折舊認列;買入契約書未分別訂定房屋及土地價款者,則按房地買進總價按房屋評定現值佔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減除折舊後認列,但有殘值或尚可利用者,應估計其價值扣減之。如僅部分遭受損害(如半倒、半毀者),得以修理費憑證核實認定之,但其金額不得超過前述全毀之價值。若一時無法修復,其損失金額可就受損程度比例,依照前述價格計算之。
陸 、房屋僅屋瓦、門窗、地板、裝潢等受損或圍牆、籬笆倒塌,准以納稅義務人修理恢復原狀(指結構、資料與原物同級而言,其不同級者應估價核定)之修理費用核實認定損失,但有殘值或尚可利用者,應估價扣減之。
柒 、各項財物之價格應力求正確,大項財物如交通工具、家具、冰箱、電視及冷氣機等可根據其廠牌、型式、購進日期、價格及已使用年數與折舊等參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一律以平均法予以估算,其可修復使用者,准以修理費核實認定,但其金額不得超過原取得價格。
捌 、貴重金飾、古董、藝術品之損失,若無取得足資採信之證明文件及估價證明,不得認定損失。
玖 、衣服、日常用品等發生損失,而無法提出損失證明文件者;其損失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額合計數為限。
拾 、農作物屬多年生果樹,可適用災害損失列舉扣除,損失金額,原則上係以各縣市政府辦理徵收土地地上物補償之查估標準認定。
拾壹 、災害損失現場業經清理,倘確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憑證或受災財物照片、保險投保或分期付款憑證者,得衡量實情,以取具村里長或警察機關證明核實認定損失。
拾貳、 重大災害地區之納稅義務人申報損失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者,得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依其申報損失金額審核認定,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拾參、 災害損失金額,祇得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拾肆 、財物之修復,以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核實認定其損失金額,如營業人未給予銷貨之合法憑證,僅開具估價單,致無法提供合法憑證,得以納稅人出具切結書,並載明無法取得憑證之原因及實際支付之金額,經查證屬實者,得以其實際支付之金額認定,並將該估價單及切結書各影印乙份移送所轄稅捐處處理,如屬非營業人之身分之個人收入,應繕造非扣繳清冊建檔或繕造傳票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法令之二]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
最近修正日期:107年8月1日台財稅字第10704574170號函
壹、總則
一、為簡化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之勘查程序,以節省人力,提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貳、作業單位
二、本要點之作業單位為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一科、各分局及稽徵所。
參、作業方式
三、災害損失報備:
(一)於規定期限內報備案件(即已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報備),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1. 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2. 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者。
3.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1)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2)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3)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4)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二)逾規定期限報備案件,除上年度已列入財產目錄之固定資產,可比照第四點第二款辦理外,應不予受理。
四、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
(一)商品、原物料報廢:
1. 營利事業存放於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自由貿易港區之商品、原物料,依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管理)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者,得核實認定,免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及書面審核。
2. 除符合前目情形外,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備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並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書面審核無異常者,免實地勘查,通知營利事業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予以備查。
(二)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報廢: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十款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如報廢之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之報廢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下,或其使用年數已達耐用年限二分之一以上,且報廢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者,經依固定資產報廢報告表研判,尚無實地勘查價值或需要,得依檢附之毀棄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予以書面審核。
五、其屬分支機構申請報備者,以個別分支機構為單位適用前二點規定,惟對顯有異常之案件應加強抽查。
肆、審查單位
六、不符合書面審核之案件,以受災地點所在地及商品原物料、固定資產及設備放(設)置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機關,實地勘查後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七、符合書面審核之案件,如係向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由該國稅局逕行核定;如係向災害損失發生或報廢標的物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由受理機關將相關報備資料,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依第三點至第五點之作業方式辦理。
伍、附則
八、原採書面審核之案件,經依相關資料或與歷年申報情形比較顯有異常者,得予抽查並實地暸解,如發現有虛報不實之情形,除嗣後該營利事業連續三年災害損失或商品原物料、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報備案件,均應實地勘查外,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並得簽列調帳查核。
[法令之三]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一百零二條(98.9.14.修正)災害損失:
一、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前款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並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
(一)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應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二)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遭受災害全部滅失者,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三)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有確實證明文據者,應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
(四)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產,其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該項售價收入,應列入收益。
(五)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各該事業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予以核實認定。
三、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四、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五、運輸損失:運輸損失均應提出證明。但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提出證明者,得參酌當地同業該商品通常運輸損失率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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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宏輝會計師新書問世文]—書籍即將銷售完畢,預購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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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專案小編林小姐聯絡(Line ID: chenyin.. )
(注意: 這個Line ID很弔詭,最後真的要多打兩個點才能加入,Line會顯示為Chen-yin, Lin)
另外,以下是我針對最近自己所寫的書籍答客問:
1. 這本書問世的原因?
去年下半年,我在宜蘭的會計師好友林鴻儒會計師知悉我會很緊密地針對財稅知識趨勢做即時的關注及整理,故請我跑一趟宜蘭,為它們事務所及其他幾個合作的記帳士夥伴進行內訓,最後我乾脆請我事務所同仁也一起參與,開始編了這個只給自己內部使用的好書籍; 後來到了去年年底聖誕節前後,同樣的東西有更新一下之後,至桃園稅務代理人協會對會計師及事務所助理上課,創下了120多人滿場的授課結果,當時的書籍大概是100多頁。後來我把許多在去年通過的法令整理進來之後,成為366頁厚的好書。這本書預計在台中會授課兩場,但這是對會計師公會成員授課,外人應該不方便進場聽課。
2. 這本書在寫什麼?
坦白說,就是我過去一年針對會計審計專業準則變動,或是稅法法令及會計師執業環境變動自己所做的整理以及我的執業心得判斷與評析,這不僅是給我自己還有我的事務所同仁使用的好東西,給財會專業人士使用應該也是非常實用。這個東西不僅是可以因應即將到來的5月所得稅申報及財報簽證所需,我預計有許多主題在這兩年使用仍然還是非常有效(例如股東往來專題、包作業營業稅主題以及逾請求權時效的應付款項等主題)。
3. 這本書預計的定價?
不二價700元。我自己的同業好友或是親友故舊,我要如何贈書,我近期會自行決定之。
4. 我會不會開導讀課程?
由於我的本業是會計師,客戶對我們事務所的委任及託付為未來幾個月最重要的任務,所以我在6月底之前不會開設此種導讀課程,請多見諒。或許下半年我會開設此種課程。
5. 此書籍如何運用?
可以作為財務會計工作人員或是會計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手邊的工具書,金融界朋友也可以買來研讀充實稅務知識,或是購入後餽贈給客戶(這本書係精裝方式裝訂,質感甚佳)
6. 本書的目錄為何?
請詳下方:
113年簽證、結算申報法規及實務變動全覽
書籍目錄
- 今年度執業相關法令準則變更應注意事項
- 過去一年的執業環境變化介紹
- 國稅局組織改造,以及執業需注意之處
- 經濟部組織改造,以及執業需注意之處
- 審計準則公報架構調整之後,相關簽證文件修改
- 審計準則公報架構修改簡介
- 財稅簽證委任書建議新版本介紹
- 執業心得分享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 營所CFC相關結算申報書頁次介紹
- 與營所CFC有關之營所稅申報書頁次
- 因應營所稅CFC需揭露之相關資訊及相關新聞分享
- 房地合一2.0相關結算申報書頁次及申報範例介紹
- 有所得的申報狀況
- 有損失的申報狀況
- 其他結算申報應注意之事項
- 112年營所稅申報書修訂重點
- 重要法律及函令修訂介紹
(一) 法律修訂介紹
(二) 法律重點圖示
(三)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之重點圖示
(一) 房屋稅條例修正前的囤房稅施行狀況
(二) 房屋稅條例草案修正重點
(三) 囤房稅問答集
(四) 房屋稅條例三讀通過條文相關重點
(五)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草案)介紹
三、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
(一) 法令介紹
(二) 此類查核公函案例分享
(三) 相關新聞稿介紹
(四) 稅務機關對於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款項往來認定為借貸或贈與之處理準則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改
(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改相關新聞稿整理
(二) 伙食費是否可以由2,400元追溯調整至3,000元? 相關新聞稿及國稅局觀點介紹
肆、期末結帳時,常見稅務主題及因應之道
一、營建業在房地合一2.0版實施後重要查稅新聞案例以及法律問題分享
(一) 法律修改造成的營建業衝擊、法律競合問題分析和解決之道
(二) 相關新聞資訊分享
二、股東往來彌補虧損相關研究
(一) 研究心得
(二) 相關法律和函令規定
(三) 相關稅務新聞稿分享
三、營業收入稅務完整性檢查表介紹
- 稅務完整性檢查表介紹
- 漏入收入的慘痛稅務案例分享
四、扣繳檢查重點介紹
(一) 扣繳檢查有哪些重點
五、扣繳案例介紹以及提醒客戶稅務治理的重點
(一) 新聞案例之一
(二) 案例一之相關法令整理及提醒客戶稅務治理事項
(三) 新聞案例之二
(四) 未來修法方向介紹
六、稽徵機關近年對於擴大書審公司規避稅捐的趨勢分析
(一) 相關稅務新聞稿介紹
七、包作業工程款變更的營業稅分析
(一) 相關稅務新聞稿分享及解析
(二) 相關大法官解釋介紹
(三) 相關法令介紹
八、呆帳損失認列相關法令及課稅實務認定分享
(一) 相關法令介紹
(二) 相關稅務新聞稿介紹
九、稽徵機關針對於「逾請求權時效的應付款項」的認定案例介紹
(一) 稅法相關規定
(二) 相關民法規定
(三) 相關稅務新聞稿介紹
十、資產負債類科目在稅簽查審常被忽略的重點解析
十一、營利事業委任會計師稅務簽證的優點總整理
- 簡析
- 相關法令規定及新聞稿分享
十二、財務報表簽證產生的相關法律依據
附件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改相關法令整理
附件二: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對照表及重要子法
附件三: 最新版房屋稅條例修正條文(113年1月總統公布)
附件四: 11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附件五: 11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格式內容修訂重點彙整
最後非常感謝各位朋友對於我的支持,謝謝
鄭宏輝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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