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算清算的公司,假設有留抵稅額,過去很多人都會認為這留抵稅額無法拿回,最近兩年財政部有發解釋函令,允許企業可委請會計師針對這部份進行簽證後拿回留抵稅額,先退之後視狀況再審核,以下是函令全文。
財政部稅法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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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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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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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2.07.11台財稅字第10204579480號 |
摘要: |
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申請先退後審。 |
主旨: |
一、 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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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應查核項目
一、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為營業人之負責人或清算人。
二、查核簽證期間:
(一)應辦理清算申報者,為自產生留抵稅額之日至清算期間屆滿日止;無須辦理清算申報者,為自產生留抵稅額之日至營業登記申請註銷日止。
(二)產生留抵稅額之日至清算期間屆滿日(或營業登記申請註銷日)之期間逾會計憑證、帳簿保存年限者,為未逾會計憑證、帳簿保存年限之期間。
三、查核簽證程序及方法:
(一)會計師辦理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查核簽證工作,應對委任人會計制度、內部會計控制狀況及會計作業真確性進行瞭解與評估,憑以決定合宜之方法及程序,加以審查或抽查。
(二)經查核發現委任人未依規定設帳記載;或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帳簿報表、相關文件、營業稅申報書表之內容不相符合、或與有關法令之規定不符、不當或不實者,應作適當之更正、調整或說明。
(三)前二項實施之查核方法、查核程序、抽查範圍、查核結果及所作處理,應具體詳實作成紀錄,連同所獲得之查核證據資料,彙整編訂成工作底稿,並據以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
四、銷項資料之查核:
(一)核對營業稅申報書之銷售額、銷項稅額與統一發票明細表、統一發票存根聯等相關帳簿憑證,查明有無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及查明申報之銷售額及銷項稅額有無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不實情事。
(二)核對貨物或勞務之產製及銷售流程,並抽查合約書、訂購單、運送紀錄、收款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有交易事實等相關資料,查明有無短(漏)報銷售額情事。
(三)申報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之零稅率銷售額,惟銷售當期未按同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者,應核對相關證明文件,查明有無虛報零稅率銷售額或短(漏)報應稅銷售額情事。
五、進項資料之查核:
(一)核對營業稅申報書之進項金額、進項稅額與申報扣抵之進項憑證,查明有無申報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情事。
(二)核對貨物或勞務之進、銷、存貨各有關帳簿憑證,並抽查合約書、訂購單、簽收驗收紀錄、付款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有交易事實等相關資料,查明有無虛報進項稅額情事。
(三)核對帳列固定資產之進項憑證、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付款資金等相關資料,查明有無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不實情事。
六、應退溢付稅額之複核
(一)核對營業稅申報書之稅額計算與相關帳簿憑證資料,查明申報應退溢付稅額是否依規定正確計算。
(二)會計師查核後認為有應行調整稅額者,應依規定重新計算應退溢付稅額並應詳予說明計算過程。
七、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時,應檢附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申報書表。
八、主管稽徵機關對會計師提供之查核簽證報告書,如有疑問或認為尚有應行查核事項,得向會計師查詢、通知限期補具說明文件或通知會計師向申報人調閱帳簿文據備詢。
○○公司(商號)
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
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
報告收受者:財政部○○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副本收受者:○○公司(商號)
○○公司(商號)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業經本會計師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同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採用必要查核或複核程序,查核竣事,並已就查核結果所發現之應行調整或應予說明之事項,予以調整或加以說明,據以核計應退溢付營業稅額。檢附申請人適格文件、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書及相關申報書表,送請書面審查。
○○會計師事務所
稅務代理人: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字號:
會計師公會會員證書字號:
地址:
電話:
傳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會計師查核簽證總說明
一、查核簽證期間: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係
□自產生留抵稅額之日至清算期間屆滿日(或營業登記申請註銷日);
□會計憑證、帳簿保存年限之期間。
二、組織及業務沿革:
1.營業人名稱:○○公司(商號)
2.營業地址:
3.統一編號: 稅籍編號:
4.負責人/清算人:
5.組織別:
6.實收資本額:
7.主要營業項目:
三、溢付稅額概述:
四、查核概述:
1.申請人資格:
2.銷項資料之查核:
3.進項資料之查核:
4.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餘存貨物及勞務之查核:
5.應退溢付稅額之複核:
○○公司(商號)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
查核調整說明
一、銷項資料之查核:
□經核對營業稅申報書之銷售額、銷項稅額與統一發票明細表、統一發票存根聯等相關帳簿憑證,申報之銷售額及銷項稅額尚無錯誤或不實情事。
□經核對貨物或勞務之產製及銷售流程與相關帳簿憑證資料,尚無短(漏)報銷售額情事。
□申報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之零稅率銷售額,惟銷售當期未按同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者,經核對相關證明文件,尚無虛報零稅率銷售額或短(漏)報應稅銷售額情事。
□銷項資料調整如下:
1.調整期別:
2.銷售額:
【申報數】 元【調整數】 元【調整後金額】 元
3.銷項稅額:
【申報數】 元【調整數】 元【調整後金額】 元
4.自動補報補繳稅額情形(附營業稅申報書、自動補報補繳繳款書)
5.調整說明:
例:經核對○年○期(月)有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且無正當理由之情事,爰自行調整銷售額○○元及補繳稅額○○元。
二、進項資料之查核:
□經核對營業稅申報書之進項金額、進項稅額與申報扣抵之進項憑證,尚無申報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情事。
□經核對進、銷、存貨各有關帳簿憑證等相關資料,尚無虛報進項稅額情事。
□經核對帳列固定資產之進項憑證、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付款資金等相關資料,尚無錯誤或不實情事。
□進項資料調整如下:
1.調整期別:
2.進項金額:
【申報數】 元【調整數】 元【調整後金額】 元
3.進項稅額:
【申報數】 元【調整數】 元【調整後金額】 元
4.自動補報補繳稅額情形(附營業稅申報書、自動補報補繳繳款書)
5.調整說明:
三、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餘存貨物及勞務之查核:
□無餘存貨物及勞務。
□有餘存貨物及勞務,查核調整說明如附表。
四、應退溢付稅額之複核:
【申報應退稅額】 元
【調 整 數】□增加 元或
□減少 元
【調整後應退稅額】 元
【調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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