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感想:

股權糾紛時,拒絕檢查人之檢查僅會被課以新台幣最高10萬元的罰金,這對於吃掉對方投資及盈餘的不肖商人來說根本是蚊子盯牛角的不痛不癢法律規定。我在處理股權糾紛案時,碰到此種狀況,建議可以蒐集對方有違反公司法第23條之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之證據,進而運用民事訴訟技巧請法院向該公司之往來銀行及國稅局調查銀行往來資料及稅務申報資料,最後請專業會計師判斷公司是否有營私舞弊之證據,最後才能讓對方知難而退吐出不該拿的金錢,這雖然會花很多時間,但才是處理股權糾紛較為有效的方式,謹此提出讓各位參考之。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94823

 

菲姐前男友不配合查帳法院裁罰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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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姐開記者會說明與男友丁洋機財務糾紛。(記者潘少棠攝)

2015-04-22  16:2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美食節目主持人菲姐,與前男友丁洋機合開「冠彣」公司代理義大利「樂鍋」鍋具多年,近年卻鬧翻,她前年以股東身分向法院聲請查帳,法院裁准定讞,法院去年指定選派會計師,會計師今年1月欲前往查帳,丁洋機卻以出國、心臟病住院為由拒絕配合交出帳冊,法官認定丁洋機無故妨礙查帳,上月底裁定罰鍰5萬元,丁若持續不配合,可連續裁罰。

公司法規定,占公司股份3%以上且超過1年的股東,可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帳目者,可處2萬元至10萬元罰鍰。

菲姐向法院聲請指派檢查人,北院裁定選派會計師李慈慧為檢查人,丁抗告被駁回,去年10月選派案定讞。

會計師通知冠彣公司要在今年119日前往查帳,公司秘書事後回電說,19日丁在國外,無法到場;會計師於是要求提前至115日,也被對方以出國行程忙碌為由而拒絕。

會計師只好改期到127日再查帳,不料到了當天,丁仍不在公司,秘書說丁因情緒過於激動,心臟病發住院,由秘書代勞,但秘書也交不出帳冊,查帳一波三折,遲遲無法完成。

會計師向法院陳報上情,北院法官認定丁男是無故規避查帳,拖了3個月仍不配合檢查,法院上月30日對丁洋機裁處罰鍰5萬元。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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