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安養中心課稅規定整理

假如是社團法人,則要正常繳營所稅:

 

  1. 1.      財政部1040205台財稅字第10404514870號令

 

一百零三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訂定「一百零三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五。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四、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為收入之百分之八十。

五、托育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百分之七十五。但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及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為收入之百分之八十五。

 

附註:   一、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二、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屬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假設為財團法人,則走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規定,符合以下標準免納所得稅:

1. 免納所得稅標準:

一、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二、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三、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或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或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但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率由財政部定之。

六、其董監事中,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監事人數三分之一。

七、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無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常關係。

八、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九、其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

 

  1. 2.      房屋稅免稅規定:

 

財政部850705台財稅第851116753號函

 

酌收費用之老人福利機構其房屋免稅之適用條件

主旨:   檢送內政部85年6月22日研商財團法人老人扶、療養機構免徵房屋稅會議紀錄乙份。

附件:  

內政部85年6月25日台(85)內社字第8577923號函

 

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福利法因提供設施或服務而酌收之必要費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其收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不違反老人福利之目的,將全部收益直接用於各該目的事業者,得認屬慈善救濟事業,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1. 3.      財政部911011台財稅字第0910456289號函

 

所稱社會福利事業之適用範圍

檢送內政部91年8月5日協商處理「有關財團法人○基金會受贈土地爭取免徵土地增值稅疑義案」會議紀錄一份。

附件:  

內政部91年8月22日台內中社字第0910075289號函

 

決議事項: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50條第1項中「所稱社會福利事業,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係指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依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規定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者。(二)依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編者註:現為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編者註:現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社會救助法等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經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者。(三)財團法人附設前款之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者。

 

4. 免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990430台財稅字第09900100700號令

 

依規定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各項服務免徵營業稅

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規定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福利法第19條規定之各項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參照︰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96.7.30.)第二條

 

本法所定老人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長期照顧機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一)長期照護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二)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二、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

 

老人福利法(98.7.8.)第十九條

 

為滿足居住機構之老人多元需求,主管機關應輔導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需求提供下列機構式服務:

一、住宿服務。

二、醫護服務。

三、復健服務。

四、生活照顧服務。

五、膳食服務。

六、緊急送醫服務。

七、社交活動服務。

八、家屬教育服務。

九、日間照顧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機構式服務。

 

前項機構式服務應以結合家庭及社區生活為原則,並得支援居家式或社區式服務。

 

公司未設立,已合夥論,應以合夥方式納稅

 

  1. 1.      最高法院20上字第2014號判例

有限公司未經註冊視為合夥

公司如未經合法註冊,則雖名為有限公司,仍難認有獨立之人格,即應以合夥論。

  1. 2.      最高法院16上字第1960號判決

公司未依法定程序註冊應依合夥法律判斷

商店雖集股開設,名為公司,若其組織未履行法律上之程序,又未經主管官署註冊有案者,即應認為合夥,其股東對內對外關係,均應依合夥法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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