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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不幸往生,公司給予員工喪葬費補助及撫卹金之處理

 

讀完下述函令及稅務新聞稿之後的整理:

  1. 1.      撫卹金部份
    1. a.      員工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4項規定)。由於這是發給遺族的免稅所得,故筆者分析,此項撫卹金得不視為往生員工之遺產,免課遺產稅。
    2. b.      員工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所得稅法第4條第4項規定)

編註:退職所得在民國104年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1. 2.      喪葬費補助部份:
    1. a.      免視為往生員工所得(財政部1011022新聞稿)
    2. b.      但要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財政部86090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民國104年喪葬費遺產稅扣除額為123萬元。
  2. 3.      公司之費用列支
    1. a.      撫卹金:列為薪資費用或退職金(因為有申報退職所得)
    2. b.      喪葬費:因職務而死亡之補助,列為其他費用。非因職務而死亡之補助,列為職工福利(財政部680810台財稅第355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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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    函令規定部份
  2. 1.      財政部86090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之相關課稅規定

 

二、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至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4款(編註:並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

三、另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1. 2.      財政部680810台財稅第35544號函

 

職工因業務死亡所支喪葬費可列當期費用

 

營利事業對本事業職工因業務關係死亡所支付之喪葬費,如經取得確實證明文據,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核實認列當期費用。至非因業務關係而支付本事業職工及眷屬死亡喪葬費,則應在福利金項下列支。

 

  1. B.     三則有關之新聞稿(這代表課稅實務認定之原則)

 

財政部950830新聞稿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之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至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照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局指出員工死亡,而由員工遺族領取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此部份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可免納所得稅。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另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財政部960719新聞稿

 

員工因死亡而領取之退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喪葬費及退休金是否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課稅,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及退休金,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非屬遺產稅課徵標的,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惟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1011022新聞稿

 

遺族領取的撫卹金及喪葬費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領取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則應以一次領取總額,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合計,領取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遺族應就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即所得人為領取撫卹金的遺族,非死亡人)。至於領取死亡人的喪葬費用,係屬死亡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125日因病死亡,其於A公司任職年資為15年,甲君配偶於101220日領取A公司一次給付之撫卹金3,000,000元及喪葬費200,000元,應稅所得計算如下:

 

撫卹金:領取撫卹金在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以下的金額免稅,超過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未?33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以其半數為變動所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稅,計算方式如下:

應稅所得={3,000,000元-〔(169,000×15年)+(3,000,000元-169,000×15年)×1/2〕}×1/2116,250 元。

喪葬費: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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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