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員工不幸往生,公司給予員工喪葬費補助及撫卹金之處理
讀完下述函令及稅務新聞稿之後的整理:
- 1. 撫卹金部份
- a. 員工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4項規定)。由於這是發給”遺族”的免稅所得,故筆者分析,此項撫卹金得不視為往生員工之遺產,免課遺產稅。
- b. 員工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所得稅法第4條第4項規定)
編註:退職所得在民國104年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 2. 喪葬費補助部份:
- a. 免視為往生員工所得(財政部1011022新聞稿)
- b. 但要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財政部86090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民國104年喪葬費遺產稅扣除額為123萬元。
- 3. 公司之費用列支
- a. 撫卹金:列為薪資費用或退職金(因為有申報退職所得)
- b. 喪葬費:因職務而死亡之補助,列為其他費用。非因職務而死亡之補助,列為職工福利(財政部680810台財稅第355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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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函令規定部份
- 1. 財政部86090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之相關課稅規定
二、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至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4款(編註:並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
三、另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 2. 財政部680810台財稅第35544號函
職工因業務死亡所支喪葬費可列當期費用
營利事業對本事業職工因業務關係死亡所支付之喪葬費,如經取得確實證明文據,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核實認列當期費用。至非因業務關係而支付本事業職工及眷屬死亡喪葬費,則應在福利金項下列支。
- B. 三則有關之新聞稿(這代表課稅實務認定之原則)
財政部950830新聞稿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之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至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照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局指出員工死亡,而由員工遺族領取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此部份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可免納所得稅。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另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財政部960719新聞稿
員工因死亡而領取之退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喪葬費及退休金是否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課稅,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及退休金,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非屬遺產稅課徵標的,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惟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1011022新聞稿
遺族領取的撫卹金及喪葬費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領取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則應以一次領取總額,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合計,領取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遺族應就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即所得人為領取撫卹金的遺族,非死亡人)。至於領取死亡人的喪葬費用,係屬死亡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1年2月5日因病死亡,其於A公司任職年資為15年,甲君配偶於101年2月20日領取A公司一次給付之撫卹金3,000,000元及喪葬費200,000元,應稅所得計算如下:
撫卹金:領取撫卹金在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以下的金額免稅,超過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未?33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以其半數為變動所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稅,計算方式如下:
→應稅所得={3,000,000元-〔(169,000元×15年)+(3,000,000元-169,000元×15年)×1/2〕}×1/2=116,250 元。
喪葬費: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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