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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必懂的稅務知識

鄭宏輝會計師

 

講義目錄

. 藥局課徵營業稅的規定?為何有的藥局要開發票,有的不用?

. 藥師身份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的規定

. 受雇藥師的課稅方式介紹

. 藥局開設公司組織的優缺點分析

. 其他特殊稅務議題探討

 

 

 

 

 

 

 

 

 

 

講師學經歷

    名:鄭宏輝

專業資格:

      中華民國會計師

      國際內部稽核師(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美國會計師(AICPA

      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仲裁人資格證書

      評價會計師

      證券高級業務員

      期貨業務員

      英國管理會計師(Chartered Global Management Accountant

      美國會計師協會會員

    歷:

      國立台灣大學會計學系畢業

      國立台灣大學會計學研究所畢業     

      北京大學企業創新管理研修班結業

政大法律在職碩士班就讀中

    歷: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副理

      (在勤業眾信服務期間曾外派至該事務所美國聯盟所Deloitte Boston事務所工作1年半)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國際業務組經理

台灣亞德諾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亞太區稽核經理

      第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協理

      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公益服務經驗:

      經濟部商業司輪值會計師

      台北市政府商業處及新北市政府經發局輪值會計師

      三重稽徵所及新莊稽徵所輪值會計師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候補委員(得列席會議)

      台中市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委員

      文林扶輪社理事兼財務長

      致理技術學院會計資訊系兼任講師

      台北廣播電台「三不五時聽台北」節目稅務講座會計師

      台灣省稅務研究會法制委員會委員

    任:

      明達會計師事務所      所長兼會計師

事務所聯絡方式:

電話:02-23961854

傳真:02-23962310

手機:0910685298

Emailhunghui@mingdacpa.com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1163

Line ID: hunghuicheng

專業服務經歷:

A.曾主查代表性客戶:

l上市櫃及公開發行公司:亞旭電腦(上市公司)、遊戲新幹線(智冠集團子公司)、寶來曼氏期貨(上櫃公司)、佰研生技(上櫃公司;原天騵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東生技(公開發行公司)、亞智科技(前上櫃公司)、劍麟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茂為歐買尬(興櫃公司)

l非上市櫃出名企業:麗寶及寶佳集團之建設公司、甲山林建設,凱撒大飯店。

l外商公司:大都會人壽、威高時裝(Veeko;香港上市公司)、植村秀、UPS集團、奐鑫集團(台資新加坡上市公司)、嬌生、楊森大藥廠、NikeTNT Express、三星營造、AXN電視台、DDI

B. 購併評估:曾協助某外資集團評估購併中嘉網路集團,以及聯發科購併ADI(美國上市公司)手機部門案件、日資入股得利影視集團以及龍鳳食品品牌購併案。

C. IFRS案件:曾協助7家日商子公司及碩達科技(興櫃公司)導入IFRS案件。

D. 其他服務經歷:曾擔任多家上市櫃及公開發行公司IFRS課程講師,包括國喬石化、立益紡織、集盛實業、新東陽、立碁電子、英誌企業、新鋼工業、春源紡織、海韻電子、達新工業、亞都麗緻飯店及三洋電機等。另服務茂為歐買尬上櫃專案。

E. 法院指派檢查人案件: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F. 財稅法令半月刊編輯委員。 

G. 個人著作:稅務法律實務案例分析

 

 

. 藥局課徵營業稅的規定?為何有的藥局要開發票,有的不用?

1. 開立發票的紅線:月營業額20萬。

2. 月營業額20萬以下,為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採查定課徵,稅率為1%,每一季繳交核定稅額,銷售貨物時得摯發普通收據(非強制)。

l  例如:假如您的藥局每月營業額被國稅局核定為100,000元,則每月營業稅為100,000 1% = 1,000元,國稅局每季開單3,000元給此藥局。

3. 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上,則為一般營業人,必須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每兩個月結束後15日內要申報營業稅。

l  營業稅計算方式=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4. 國稅局營業稅管區人員如何判斷藥局的月營業額有沒有過20萬元,標準為何?

l  其實是有標準的,法令依據如下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第五條(88.6.29.修正條文)

依查定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除適用第六條規定者外,主管稽徵機關應依下列營業費用除以費用率,計算其每月銷售額。但營業情形特殊者,得依實際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額。

一、資本主薪資:按每人每月薪資(包括膳食費)核計,但未實際經營業務者不予核計。
二、員工薪資:按每人每月薪資(包括膳食費)核計,其有經常照顧業務之家屬或親友,以員工計算。
三、房租金:按每坪每月核計,其自有或無償借用之房屋,視為租用。

前項各款營業費用標準另訂之。

主管稽徵機關應視轄區經濟發展情形,按地段或行政區域,擬定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報財政部核備。

第一項所指之費用率如下:
一、古玩書畫買賣業、鐘錶眼鏡買賣業為百分之十七。
二、其他買賣業、製造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裝潢業、手工業、修理業、加工業為百分之二十二。
三、出版業、照相業、影印業、廣告業、倉庫業、租賃業、技術設計業、勞務承攬業、舊貨買賣業、紙盒買賣業為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證業、代辦業、行紀業為百分之四十五。

營業人兼營銷售本法第八條免稅貨物者,於按營業費用除以費用率計算銷售額時,直轄市、省轄市部分扣除百分之二十,縣部分扣除百分之三十,為其每月計課營業稅之銷售額。但兼營情形特殊者,得經主管稽徵機關首長核准後核實扣減。

 

5. 原來我的藥局核定免用發票,在哪種狀況下,會被改核定為開立統一發票?

l  該藥局過去六個月刷卡金額逾120萬元或進貨逾90萬元。

l  內帳資料被下堂妻或其他內部人向國稅局檢舉。

l  營業規模明顯擴大,引起營業稅管區稅務員注意。

國稅局管區來訪視時之應對重點為何?

6. 藥局那些營業項目要課徵營業稅?哪些不用?

l  財政部840322台財稅第841608399號函

藥局除藥品調劑免營業稅外其他藥品貨物之銷售均應課稅

主旨:       核釋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課稅相關規定。

說明:       二、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茲將有關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其營業稅之徵免規定如左:

(一)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l  財政部870618台財稅第871947546號函

藥局依處方箋調劑向健保局領取調劑費藥品費不課營業稅

主旨:       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係屬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依本部84/03/22台財稅第841608399號函規定,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

說明:       二、前開部函所稱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指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

參照:       (九十七年十二月法令彙編節錄函令局部刪除:主旨文義已臻明確,說明二前段「依本部……綜合所得稅。」引述部函內容及末段「因此……主旨辦理。」等字無重複保留必要,爰予刪除,以資精簡。)

l  財政部1010504台財稅字第10100540820號令

核釋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一、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藥商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二、藥商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與藥局,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得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倘涉有逃漏營業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核處,並應通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說文解字:二聯式發票是開給個人的發票,三聯式發票是開給營利事業的發票)

解析:由以上三個財政部解釋函令觀之,免徵營業稅大概只有

  1. 1.     藥品調劑、供應業務
  2. 2.     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

其餘之販售項目,都應該為營業稅課稅範圍。

思考問題:假如我的藥局因為開了發票之後,覺得稅金變重,要怎

應對?

. 藥師身份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的規定

一個藥局負責人的經營本業的所得申報方式:

  1. 1.     營利所得:
    1. A.   開立發票金額 * 6% (財政部公佈之西藥零售行業的擴大書面審核淨利率;行業代號為4751-12
    2. B.   未開立發票者:核定之月營業額 * 12() * 6%
  2. 2.     執行業務所得(以民國103年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為例):
    1. A.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未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

執行業務所得 = 非健保收入 * 80%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收入)為 * 8%(104年修正為6%)

  1. B.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已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

執行業務所得 = 非健保收入 * 80% +藥費收入 * 0% +藥事服務費收入 * 80%104年修正為65%

 

 

 

 

 

 

 

 

 

 

 

實例分享:

 

. 受雇藥師的課稅方式介紹

1. 被申報為薪資所得,除了只能多主張128,000元之薪資特別扣除額之外,沒有其他任何的租稅優惠和租稅規劃方法。

2. 受雇者是所得稅的主要負擔者,完全沒有任何租稅規劃空間。要脫離這種高租稅負擔的不合理宿命,惟有將自己變成不是受薪階級,才能讓自己的租稅負擔率變低。

3. 為何會有部份受雇藥師的雇主會不申報受雇藥師的薪資所得?

 

. 藥局開設公司組織的優缺點分析

思考邏輯:

l  依據藥師法規定的法定藥師業務,必須以執行業務方式執業,不可將此等收入歸入自己所開立的公司。

l  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例如賣奶粉尿布)之行為,則可以考慮用設立公司方式加以經營。

  1. 1.     開立公司優點:
    1. A.   有限責任:不管是開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責任均以出資額為限。
    2. B.   開立公司,有完整繳稅及經營紀錄,未來要和銀行貸款較為容易。
    3. C.   開立公司之稅負較省。(西藥零售業擴大書審淨利率為6%)
  2. 2.     開立公司缺點:
    1. A.   營利事業稅務申報較個人為繁瑣,必須僱用會計人員或委任會計師事務所記帳,會多出這部份成本。
    2. B.   假若是有多個股東經營,則常常會有意見不一致情形發生。

 

. 其他特殊稅務議題探討

問題一:國稅局查稅時要求我提供銀行帳戶資金流程的時候,我應該要怎處理?

Ans:選項有兩個

  1. 1.     誠實提供,但提供不必要的資金流程紀錄,會讓自己陷入無止境的稅務風險之中。

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前項調查,不得逾課稅目的之必要範圍。

  1. 2.     不提供資料,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問題二:國稅局管區到我的辦公處所查稅時,要拿走我的POS機來查調全部營業收入,他()是否可以這樣做?

Ans: 不行。國稅局查稅只能以發函提供資料方式為之,既使要搜索也要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方能為之。

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一條(搜查及扣押)

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所得稅及營業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查;搜查時非上述機關人員不得參與。經搜索穫得有關帳簿、文件或證物,統由參加搜查人員,會同攜回該管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司法機關接到稽徵機關前項聲請時,如認有裡由,應儘速簽發搜索票﹔稽徵機關應於搜索票;稽徵機關應於搜索票簽發後十日內執行完畢,並將搜索票繳回司法機關。其他有關搜索及扣押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問題三:診所旁的藥局(簡稱門前藥局),假如其背後實質負責人為該診所醫師,最正確的課稅方式為何?

Ans

  1. 1.     理論上,假如門前藥局的實際盈餘分配比例是該藥師30%,醫師70%,通常實務上會是100%利潤申報為藥師之所得,醫師並未就這部份申報所得(不正確的申報方式)
  2. 2.     國稅局把這種借用人頭的關係套用為民法的隱名合夥方式課稅,藥師為出名人,醫師為隱名人,此時,最正確的申報方式為藥師申報30%的盈餘為執行業務所得,醫師將70%的所得申報為其他所得,但這要向國稅局報備後方能為之。

相關之稅法解釋函令:

財政部1040612台財稅字第10404578020號令

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

 

核釋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

一、依民法第702條及第704條第2項規定,隱名合夥人出資之財產權屬於出名營業人,且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是其投資於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所得,應併入出名營業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出名營業人於簽訂契約後曾檢約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備,或稽徵機關查得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實際獲配之盈餘者,應按實際分配情形,分別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廢止本部44年台財稅發第7014號令及6394日台財稅第36543號函。

 

參照:       財政部說明,參據上開民法第702條及第704條第2項規定,該部44年令爰規定隱名合夥人投資於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所得,應併入出名營業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惟出名營業人於簽訂契約後如檢約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備者,因稽徵機關已可查得盈餘分配情形,財政部63年函爰明定該等情況應按實際分配情形,分別核實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另基於實質課稅原則,稽徵機關依據查得資料,查得納稅義務人所為經濟行為係屬隱名合夥關係,又得以掌握各合夥人分配損益及出資比例者,自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及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營利所得之規定,核實歸課實際所得人各自之綜合所得稅。是以,為避免財政部44年令及63年函使人誤解僅於出名營業人有檢約報備之情形,始得按實際分配比例,核實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之所得稅,該部爰重行發布新令,核釋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並廢止前揭2則令函。

  1. 3.     醫師假若沒有申報他在藥局所領取的隱名合夥盈餘,國稅局查獲後會補稅加罰。沒申報此部份盈餘的核課期間為7(代表可以往前追7)
  2. 4.     加碼介紹藥師聯合執業的一些特殊稅務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之所得認定原則(節錄)

第四點

 

新設立或由獨資變更為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者,若無法提示出資(力)證明及盈餘分配等相關證明文件,視為獨資經營,所得全部歸課負責人。

 

第五點

 

執行業務者數人聯合執行業務,應以具有相同專門職業之執業資格者,始准比照聯合執行業務申報所得稅辦法辦理,其收入應全部合併計算再依盈餘比例分配,不得有分開計算之約定。

 

如非有相同執業資格者設立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應分別就各人之執業收入計算所得。

 

第六點

 

執行業務者(例如藥師)與非具有執行業務資格者(例如醫師或其他非藥師人士)經營專門職業業務,若經查得非具有執行業務資格者確有實際出資及盈餘分配之情形,得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並通報其主管機關。

 

第七點

 

聯合執業者之執業區域,依法需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始得執行業務者,如事實與登記之執行業務區域未合者,除依法核課執行業務所得外,應通報其主管機關。

 

 

第十點

 

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者之出資,應查明有無出資之事實,如以金錢方式出資者,應提示資金流程證明文件;以金錢以外方式出資者,應以估定價額為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者,始依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方式歸課各合夥人之所得,若合夥人無法提示上開確實有出資資料供核者,視為獨資經營,全部歸課負責人之所得。

 

第十一點

 

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涉嫌以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方式分散所得,應予查明,依法補稅處罰。

 

問題四:假如我認為財政部解釋函令或費用標準不合理要怎麼辦?

Ans

  1. 1.     針對某一個案去打完整的行政救濟程序,程序有復查à訴願à行政訴訟(兩審),要此個案完全都敗訴,才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解釋文判定所適用之財政部解釋函令或行政規則違憲,這個不合理規定才能被修正。

這個方法既耗時又勞民傷財,但還是有醫藥界用此方法來爭取正義。釋字703號便是一例(三峽恩主公醫院)。該釋字之事實摘要如下:

聲請人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一)8690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未列報其8285年度結餘款經核准保留所購建醫療建物設施、設備等資產按年提列之折舊費用及各項攤提,嗣始申請增列該等資產之折舊費用,更正869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二)9197年度結算申報所列報之部分支出,係上揭8285年度結餘款所購建固定資產按年提列之折舊費用及各項攤提。上述更正申請及申報均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依財政部賦稅署中華民國841219日台稅一發第841664043號函決議1.3.,認其於購建上述資產時全額列為資本支出以後年度即不得提列折舊而否准,另核定應補繳稅捐計達數千萬元。

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均遭駁回確定,爰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決議13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

解析:民國80多年的稅務爭議,一直到民國101年釋字703號出爐後才獲得租稅正義。

由藥師公會的力量,向財政部表達不合理的稅務解釋函令或行政規則,財政部或許會從善如流對此規定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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