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業【財會主題】稅務問題問答

鄭宏輝 會計師

1名:新版商會法實施後,對於稅務機關查審案件會有甚麼影響?

答:

  1. 1.      依據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截至目前為止,依據此條文之文義解釋,稅捐機關尚未將企業會計準則的法律地位明定於所得稅查審案件中,但企業會計準則係依據目前商業會計法所制定出之細部公報規定,故稅捐機關查審案件時,關於財務報表之各項會計科目演算會改使用企業會計準則為核算損益之專業準則依據。
  2. 2.      依據經濟部1040724經商字第10402419000號函有定義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如下:

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適用。但得自願自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

  1. 3.      另外,我們可預期以後年度的稅務申報書會因應新版商業會計法及企業會計準則加以修改以因應之,另外假如在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而導致稅法適用有疑義時,財政部會發布解釋函令以因應之,這點亦須注意之。

 

2名:新版商會法實施後,對於營建業之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以及相關稅負計算是否有影響?

答:

主要會有以下兩點之影響(收入認列及遞延推銷費用):

  1. 1.      民國104年已存在之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案,在民國10511日之後收入認列仍可使用原收入認列方法認列至交易完成為止(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第22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另外,依據(105)年基秘字第59號規定,假設建案依據原收入認列方法認列收入,則此建案其相關之專案銷售房屋支出依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已遞延之費用,亦應繼續依原方法進行會計處理(進行遞延費用之攤銷)至交易完成為止。
  2. 2.      民國10511日之後,假若房屋之買方無權力決定及變更不動產商品之主要工程結構設計,則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之建案銷售應視同商品銷售,需至房地完工銷售之後方能認列收入。
  3. 3.      民國10511日之後,遞延推銷費用已不符合無形資產認列要件,故應全數費用化進行會計處理。

3名:新版商會法實施後,對中小型營建產業的稅務規定有改變嗎?

答:

1.     民國10511日之後,假若房屋之買方無權力決定及變更不動產商品之主要工程結構設計,建案銷售應視同商品銷售,需至房地完工銷售之後方能認列收入。

2.     民國10511日之後,遞延推銷費用已不符合無形資產認列要件,故應全數費用化進行會計處理。

3.  依據(105)基秘字第060號規定,假若企業首次適用企業會計準則選擇追溯調整法,由原來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轉換為企業會計準則,其調整數應調整「保留盈餘」科目,這樣的調整依據現行稅法規定要如何處理呢?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規定:「前期損益調整收入、成本、費用或損失直接列入資本公積、累積盈虧或其他權益科目者,應作帳外調整,分別列入本期營業外收入或損失核計,並依所得稅法及本準則規定調整相關損益。但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會計原則變動而調整之前期損益項目,應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者,不適用之。」此條文明文規定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做出的前期損益調整不可以因此而導致課稅所得產生影響,但此規定並未明文規定採用企業會計準則產生的保留盈餘調整可以不用作帳外調整列入營業外收入或損失列計(筆者認為頂多可以主張”會計原則變動”來豁免使用帳外調整列入營業外收入或損失),未來稅捐機關假若未修改此條文規定,筆者不鼓勵企業首次適用企業會計準則時採追溯調整因而導致企業本身產生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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