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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版肥咖條款(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之規定彙總及後續效應分析

  1. 1.         分析:

新規定之簡單彙總

A. 實施日期:201711

B. 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應按照以下時間和要求,對在本機構開立的金融帳戶開展盡職調查,識別非居民帳戶,並收集帳戶相關資訊:

  ► 201711日開始,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帳戶開展盡職調查;

  ► 201712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淨值帳戶(截至20161231日金融帳戶加總餘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

  ► 201812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帳戶和全部存量機構帳戶的盡職調查。

C. 稅收居民的定義:

I. 中國稅收居民個人是指

  1. a.     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
  2. b.    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一次離境超過30日或是一年內多次離境超過90日便為非稅務居民)

II. 中國稅收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D. 金融資產之定義:包括證券、合夥權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險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資產的權益,前述權益包括期貨、遠期合約或者期權。金融資產不包括實物商品或者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

E. 本辦法所稱帳戶持有人是指由金融機構登記或者確認為帳戶所有者的個人或者機構,不包括代理人、名義持有人、授權簽字人等為他人利益而持有帳戶的個人或者機構。(編註:人頭在此時不算入實際持有者來計算)

F. 中國對於非稅收居民會收集通報他國的資料有:

(一)個人帳戶持有人的姓名、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機構帳戶持有人的名稱、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機構帳戶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的,還應當報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

(二)帳號或者類似資訊;

(三)西曆年度年末單個非居民帳戶的餘額或者淨值(包括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現金價值或者退保價值)。帳戶在本年度內註銷的,無需報送此項資訊,但應當注明帳戶已註銷。

(四)存款帳戶,報送西曆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帳戶的利息總額。

(五)託管帳戶,報送西曆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帳戶的利息總額、股息總額以及其他由於被託管資產而收到或者計入該帳戶的收入總額。報送資訊的金融機構為代理人、中間人或者名義持有人的,報送因銷售或者贖回金融資產而收到或者計入該託管帳戶的收入總額。

(六)其他帳戶,報送西曆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帳戶的收入總額,包括贖回款項的總額。

(七)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資訊。

後續效應分析:

A.  大陸非稅務居民的資訊會由大陸政府收集完畢後,依據CRS機制(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大陸稱為 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交換給其他世界各國(目前台灣尚未加入此組織)

B.   台灣人在大陸未申報的所得,假若台灣加入CRS,未來”有可能”會被大陸政府交換給台灣政府課稅之用。

C.   中國的台籍高資產人士未來若不承認自己是中國稅務居民,將會被主動蒐集金融帳戶的資訊並報送中國稅局等待交換至其他CRS簽約國,但若承認自己是中國稅務居民,可能被中國稅務總局就境外所得進行課稅。

D. “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只有提如何收集金融資訊,並沒有講如何查稅,故不宜妄加猜測大陸政府未來會怎查稅,但要注意的是,大陸已經可以開始作到金融帳戶總歸戶,已經類似台灣的財政資訊中心的功能,未來逃漏稅的難度將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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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