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相關稅務問題分享之十---撤銷贈與是否可以退贈與稅

主題10:撤銷贈與是否可以退贈與稅

 

[分析]

請各位注意,撤銷贈與在民法上是合法的行為,但贈與稅金竟然沒辦法退喔。

 

[相關新聞]

現金已移轉子女所有並完成贈與稅申報,嗣後反悔立約撤銷贈與,仍應課徵贈與稅

日期:105-09-23    資料來源: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同1年內現金贈與之金額合計數超過全年免稅額時,應將該年度內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向稽徵機關合併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於10416日將現金180萬元贈與其女,並如期辦理贈與稅申報;因贈與財產總額180萬元,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免納贈與稅。嗣甲君於104122日書立贈與契約書,將現金220萬元贈與其子乙君,於同年123日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因現金已轉存乙君銀行帳戶,已生物權移轉效力,且甲君有贈與意思表示,並經乙君允受,符合課徵贈與稅要件,國稅局以甲君在同1年內先後2次贈與之金額合計數已超過免稅額,併予核定贈與總額400萬元,應納稅額18萬元。

 

甲君不服,先以免稅額計算錯誤申請更正,後主張贈與款項予乙君,為附有負擔之贈與,乙君未履行負擔,雙方立約撤銷贈與,返還贈與現金220萬元,並請求國稅局撤銷贈與稅。嗣經國稅局以本案計算之贈與稅額並無錯誤,且甲君簽訂之動產贈與契約没有「負擔」之約款存在,其雙方立約撤銷贈與係在國稅局查獲之後所為,並不影響已成立之贈與效力,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同1年內個別(數個)受贈人自同一贈與人所受贈額度雖在免稅額度內,贈與人仍應對數個受贈人之贈與金額併計,以計算正確之贈與總額及應納稅額,其誤以個別受贈人受贈額度未超過免稅額度,即不用課徵贈與稅,係對法令之誤解。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

 

[相關函令]

財政部920219台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

 

依判決等塗銷移轉登記申請退還贈與稅者需依法具有撤銷權

 

贈與不動產,已繳清贈與稅並完成移轉登記者,應不准撤回贈與稅申報。惟贈與人如有法定之撤銷權,例如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第四百十二條、第四百十六條等,於取具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法院和解筆錄、法院調解筆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並據以塗銷移轉登記回復所有權後,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稅者,除有撤銷權之事實業經法院調查認定可據以退稅外,稽徵機關仍應就其是否有撤銷權之事實本諸職權調查認定,於就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查證屬實後,始准予退稅。

 

我國有關財產權之民事訴訟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故當事人取具之法院確定判決,應視判決內容決定應否再調查事證,如判決理由書已載明雙方之攻擊防禦方法且主張之證據業經法院調查認定者,則法院認定之事實,除有其他事證外,稽徵機關原則上應予尊重;如係認諾判決或對他造主張之事實為自認者,因被告認諾(即承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後,法院並不調查原告有無此項權利,即以認諾為基礎,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被告敗訴,又經他造自認之事實,主張事實之當事人就該事實無庸舉證,法院應據為認定事實及裁判之基礎,不必另行調查證據認定該自認之事實是否與真正之事實相符,故判決如有認諾或自認之情事者,稽徵機關仍應本諸職權再調查事證。至其取具法院和解筆錄、法院調解筆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者,因事實並未經法院調查認定,故稽徵機關亦應本諸職權調查認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鄭宏輝 會計師 的頭像
    鄭宏輝 會計師

    明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鄭宏輝會計師的部落格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