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相關稅務問題分享之十一--遺產稅抵繳分析
主題11: 遺產稅抵繳分析
[遺產稅土地抵繳問題]
- 被繼承人所持有之道路用地: 假若此筆土地是在購入後才變成公共設施保留地,此土地在可以在遺產稅申報時以土地公告現值全額抵繳遺產稅,相關法條依據如下: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四十四條(99.1.13.修正)(以土地抵繳贈與稅款)
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
前二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外,得抵繳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款,以依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限:
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 ÷ 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但假若是變成公設地之後才取得此地,則繳納遺產稅時只能”比例抵繳”。
- 持分農地抵繳法律見解說明:
相關法律規定: 遺產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 假如是被繼承人的農地持分: 國稅局一定要接受抵繳。但此農地要自願成為應稅之遺產才可以(此農地補徵20%的遺產稅,抵繳100%)
- 假如國稅局職權上認定為”易於變價及保管”之農地,則會全額同意抵繳。
- 假如國稅局職權上認定為”不易變價及保管” 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之農地(農地不容易短期內土地價格發生大跌),則只能比例抵繳: 抵繳金額= 該項財產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 *應納稅額
實務上,假若該農地上面清空地上物,此持分農地在國稅局會傾向認為”易於變價及保管”之農地。
- 假如是繼承人之農地持分:
- 假如國稅局職權認定為”易於變價及保管”之農地,則可全額抵繳。
- 假如國稅局職權上認定為”不易變價及保管”之農地,則完全不可抵繳。
[相關新聞]
被繼承人所遺美國豪宅是否可以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被繼承人未遺留任何現金、銀行存款,因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可否以其所有美國豪宅抵繳遺產稅呢?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因此,美國豪宅並非在中華民國境內,故無法受理以該筆財產抵繳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款之繳納,原以現金繳納為原則,因此,實物抵繳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本案被繼承人未遺留現金或銀行存款,依前揭規定應可受理實物抵繳,惟該抵繳標的應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為限,該筆豪宅因非屬境內標的物,故無法受理,納稅義務人可選擇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辦理抵繳。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