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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負責人如何辭任公司負責人

案例:某甲為某間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假若要辭任負責人,委任甲的實質負責人不同意,某甲要如何辭任負責人職務。

 

法律依據:

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和公司均為委任關係,法源如下:

1. 股份有限公司部份: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2. 有限公司部份:經濟部920129經商第09202005450號規定:民法之委任關係。查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並規定該法第五十一條於董事準用之。是以,有限公司董事辭任,在未踐行改推及修章程序(章程訂有董事姓名)前,如由公司及符合該法第一百零八條代理規定者,先行申請董事解任登記,尚屬可行。至章程未符合部分,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函告知公司儘速申辦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本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商字第○九一○二○七一七四○號函參照)。

3. 委任關係要終止,依據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簡言之,這不需要對方允許便可終止委任關係。

4. 關於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董事之規定準用公司法第51--「公司章程訂明專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時,該股東不得無”故”辭職,他股東亦不得無”故”使其退職。」,故僅董事()僅單純辭職無法達成退職得效果,因為辭職還有附理由,對於理由是否充分?雙方有意見時,必要時,還要提起民事確認之訴(由法官判斷辭職理由充分否?) 辭任人再依民事判決,向經部辦解任。(實務上判決, 可上網參考)

5. 辭不掉的個案(編註:判決僅拘束個案)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7 年上字第 198 民事判決摘錄:參照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同法第 51 條規定,公司章程訂明專由董事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時,該董事不得無故辭職,他董事亦不得無故使其退職。確認人雖主張,其因與其他董事理念不和而欲自行創業,已將終止擔任董事長職務之意思表示到達上訴人,自生終止效力云云,惟參照上開規定,確認人既無片面終止權,亦未提出辭去職務之正當理由,其意思表示並未產生終止董事委任關係……

分析:

1. 所以人頭負責人假若要辭任負責人,只需向公司寄送辭職信,寄掛號信送達至公司便可生效,不需公司同意,範例如下:

董事辭職書

 

受文者:XXXXX有限公司

 

本人受託擔任董事長因已離職,自即日起辭去 貴公司之董事職務。

 

 

辭職人:XXX(簽章)

 

 

日期:xx125

 

2. 假若公司仍不願意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負責人,則寄存證信函至公司,並將副本寄給工商登記機關,內容如下:

[存證信函範例]

本人xxx,身份字號xxxxx,xxxxxx日已自xx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貴公司)離職,爰因前受貴公司所託,而擔任董事長一職
自即起請辭董事長及董事職務,請貴公司即於變更。 

二、另,檢附董事辭職書正本一紙。

三、以上,若未變更概由貴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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