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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員工認股分紅相關之新聞及稅務規定分享

鄭宏輝會計師

[新聞本文之一]—先介紹稅務災難

稅率嚇死人浩鼎員工成賣身奴(2017/2/13新聞)

(註:浩鼎股票104/3/23股票上市)

浩鼎風暴再添受災戶!由於國稅局是以去年(民國105)18日均價約700元左右價位為基準,扣除浩鼎員工認購價248元計算,認定員工每張股票賺了40幾萬,在平均每位員工都需繳交45百萬所得稅下,讓浩鼎員工大為崩潰,自嘲是「賣身奴」,目前紛紛提出申請再議,籲請主管機關儘速修改如此荒唐的稅法。也算是浩鼎乳癌新藥解盲風暴案外案的稅法問題,已讓浩鼎員工士氣再遭打壓。

 

就時間點來看,浩鼎去年辦理員工認股是18日,認股價格為248元,當天是星期五,接著股市因假日休息兩天,111開盤交易後的當周,113經營階層就宣布乳癌新藥OBI-822要在219解盲,因此,依照規定118起員工就不能賣股票。

 

當時由於大家對解盲結果抱著希望,因此,很少人出脫股票,而後解盲結果未達預期,股價下跌,浩鼎陷人空前風暴。在禿鷹和政治角力戰中,股價持續下修,即使那時的價位還有價差,但有不少員工基於維護公司下,仍堅持長期持有信念,只是這一個力挺公司的結果,換來的卻是一張天文數字的扣繳憑單。

 

浩鼎某位員工表示,國稅局是以解盲前700元左右市價,扣除認購248元的價差認定是員工認股所得,認定他們一張賺40幾萬,以他個人有20張股票計算,今年光是證所稅的扣繳單就是845萬,但他根本沒賣股票,沒收入還要繳幾百萬的稅,覺得自己好像「賣身為奴」。

 

他說,如果今天賣多賺多繳多,會心甘情願,問題是,所得稅就是依所得繳稅,沒有所得,國家還要搶錢?這是什麼道理?

 

已經造成生醫產業員工痛苦的證所稅,像浩鼎這樣的現象存在已久,台微體總經理葉志鴻沒賣股,卻逼得去賣房子繳稅,目前還在負債中;浩鼎董事長張念慈沒領薪水、2014年也未曾賣股票,卻因股票有價差,也繳交4千萬元稅金;而科妍前總經理韓台賢也因股票轉上市,成了舉債繳稅的苦主。

 

(工商時報)

 

 

 

[新聞分享之二]—此等稅務災難的解決之道

2017/04/20工商財經數位

去年領到獎酬股票所得可緩課5

 

 去年有領到員工獎酬股票的民眾留意!會計師提醒,《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去年上路,只要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員工獎酬股票的發放日期,落在10511日以後,並在今年1月前檢附相關文件送給主管機關備查,員工就可以適用緩課5年優惠(編註: 浩鼎案剛好還沒適用到這條法令)

 

 資誠會計師洪連盛表示,一般國內常見的員工獎酬股票有5種,包括員工酬勞配股、員工現金增資認股、限制型股票、庫藏股與認股權憑證

 

 其中僅員工酬勞配股屬於薪資所得,須併入綜所稅申報,也要併入獎金計算及補充保費;其餘4項屬其他所得,若夫妻合併申報,分開計稅可能享有較低的平均稅率。

 

 不過,各種獎酬股票在課稅時點與稅基的認定上有所差異,洪連盛舉例,員工甲君在10591日拿到員工獎勵股票,該股票當天市價為100元。

 

 若屬員工酬勞股票,甲取得股票當天就可選擇賣出與否。如選擇賣出,由於是無償取得,則其所得就是100元,106年申報綜所稅時就須併入計算;如果5年內沒有賣出,就可以到111年申報110年所得時才繳稅。

 

 若是不能立即處分的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或限制型股票類型,假設閉鎖期間為2年,則107831日前員工不得處分股票,直到10791日起,才可選擇是否要賣股,但5年的計算方式仍是從10591日起算。

 

 在計稅方式上,除員工酬勞股票外,可以處分日當天市價減除取得成本計算所得。以甲君案例來看,假設其取得成本為80元,若選在10791日、股價200元時賣股,則甲的所得就是120元;但若處分當天股價只剩70元,賣股就是虧損10元,沒有所得外,也不能抵減。

 

 若是員工認股權方式,就以執行認股當天起算5年期間,並以執行權利日股票的時價,超過執行價格的差額計算稅基。

 

 會計師提醒,員工若把分紅的股票提前轉讓、或者交付集保公司,租稅優惠效力就會立即消失,隔年度申報時就要繳稅。此外,延緩繳稅可以賺取利息,考量綜所稅率可能降低,納稅人可選擇未來5年內適用累進稅率較低的年度,實現該筆所得繳稅。

 

[相關法律分享]

 

  1. 1.         產業創新條例

 

第十九條之一(104.12.30.增訂)(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所得之緩課)(此條文施行日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內,其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於延緩繳稅期間內轉讓其所取得股份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者,應於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年度課徵所得稅

 

前項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訂有限制轉讓期間者,於股票可處分日當年度按限制轉讓期間屆滿次日之時價計算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內,其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適用前項所定延緩繳稅期間應扣除該限制轉讓期間,於剩餘延緩繳稅期間屆滿之年度課徵所得稅。

 

第一項所稱公司員工,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但不包括公司兼任經理人職務之董事長及董監事

一、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之員工。

二、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他公司之員工。

 

第一項所稱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指發給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股份。

 

第一項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

 

公司於發放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當年度應依規定格式填具員工擇定延緩繳稅之情形、限制轉讓期間之訂定及其他相關事項,送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始適用第一項之獎勵;其申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延緩繳稅於所得稅申報之程序、取得股票及股票可處分日之時點訂定、全年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計算、時價之認定、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財政部於民國10596日制定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

 

[未適用緩課規定而拿到員工分紅股票的相關規定整理]

 

假如員工拿到公司所配發的員工分紅股票沒有去適用目前產業創新條例的緩課所得稅規定,則相關法令整理如下:

 

課稅方式:交付股票日為所得實現日,以取得股票的時價為該員工的所得。

 

時價認定方式:

 

  1. 1.     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
  2. 2.     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
  3. 3.     其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4. 4.     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5. 5.     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前1年內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6. 6.     若交付股票日之前1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則依交付股票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大陸及海外員工拿到台灣公司的員工分紅,應繳納台灣所得稅,相關函令如下:

 

財政部1030128台財稅字第10200219310號令

 

核釋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之課稅規定及外(陸)籍員工轉讓員工分紅配股之成本認定規定

 

一、參酌本部10211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644070號令有關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之課稅規定,上市及上櫃公司之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該專戶處分股票,核屬大陸籍員工個人出售股票,自10211日起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編註: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4條之2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編註:20%)規定課徵所得稅,並依上開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委託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捐。

二、海外外籍員工或大陸籍員工透過上開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該股票如屬因員工分紅配股而取得者,其成本應依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本文規定,以可處分日之時價為準。

 

 

[新聞分享]

 

財政部990518新聞稿

 

員工分紅配股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新竹市某科技公司鄭小姐詢問,今年報稅前收到公司寄來一張格式代號為50E之員工分紅所得扣繳憑單,上面登載兩項金額應如何申報,又聽說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經在98年底落日不再適用,9911日以後員工分紅配股應以時價課徵所得,今(99)年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員工分紅配股究應以面額或時價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員工分紅配股係以面額計算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該條例已在98年底落日後不再適用,自99年度起公司辦理員工分紅配股應於交付股票日按該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納稅義務人今(99)年所取得公司開立之98年度員工分紅配股格式代號50E之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其中之「給付總額」欄金額係以股票面額計算所得,應申報一般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另「基本所得額申報數」欄所載金額係以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每股時價與面額之差額計算所得,應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今(99)年申報98年度獲配之員工分紅配股,仍係以股票面額申報一般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今(99)年獲配之員工分紅配股,明(100)年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須依股票每股時價計算薪資所得,又99年度起因以時價計算薪資所得,已無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每股時價與面額差額之問題,亦無須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員工分紅配股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990824新聞稿

 

9911日起個人取得公司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以時價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按時價課稅,營利事業給付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員工分紅」屬員工工作上取得之報酬,如係取得現金,應依分紅金額列報薪資所得課稅,如係配發股票,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施行至981231日止),按股票面額課徵所得稅,惟該股票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納入課徵基本稅額。981231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措施實施期滿後,員工取得紅利屬股票部分,回歸所得稅法規定按時價課徵所得稅,但免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指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施行至981231日止,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9911日起,應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所稱「交付股票日」,股票之交付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非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所稱「時價」,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其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前1年內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交付股票日之前1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則依交付股票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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