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扣抵稅款的重要租稅實務變革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過去只要提到拿國外已納稅款的稅單來抵扣國內稅捐(通常發生在遺贈稅及所得稅兩種稅種),實務上均要求該稅單需經台灣駐外使領館認證才能拿來扣抵(我個人接觸稅法這麼久以來都是這樣的課稅實務),此課稅實務在今天有重大的變化(詳下財政部新聞稿),未來國外已納稅款的稅單不須台灣駐外單位認證才可扣抵,但此新聞稿有指出兩個非常有趣的點,那就是稽徵機關仍須就納稅證明內所載事實及內容作實質審認,以及納稅義務人仍應備妥足資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遺產稅或贈與稅事實之文件,供審查認定。筆者自己的解讀是,拿到國外納稅憑證後,納稅人最好仍要保留住當時繳稅的相關資金流程紀錄(例如匯款單等),以免稽徵機關在實質查核此稅單的有效性時,納稅人無法舉出此證據而導致國外已納稅額無法扣抵的情事發生。

 

[新聞本文]

  • 標題

   納稅義務人依法扣抵國外已納稅款,相關國外納稅憑證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106-08-23

 

  • 詳細內容

  

  為營造我國友善租稅環境,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或遺產及贈與稅有關扣抵國外稅額應檢附之文件,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或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扣抵其依國外稅法已納之所得稅、遺產稅或贈與稅時,如已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我國駐外單位之驗證文件,俾簡政便民。

  財政部說明,現行納稅義務人適用所得稅法3條第2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第1項或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8項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1項有關就國外所得或財產併同課稅時,其依國外稅法已納之所得稅、遺產稅或贈與稅得於規定限額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之規定,應提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經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其他經認許機構之驗證,始准扣抵。考量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文書驗證,僅能就文件之形式效力予以證明,稽徵機關仍須就納稅證明內所載事實及內容作實質審認,另參考其他國家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國外納稅憑證並無須經其駐外單位簽證或驗證之規定,乃基於稅政簡化及減少納稅依從成本,核釋納稅義務人依上開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扣抵其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時,如已提出所得來源國或財產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文件。惟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如有需要,納稅義務人仍應備妥足資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遺產稅或贈與稅事實之文件,供審查認定,俾兼顧租稅公平。

 

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

聯絡電話:02-2322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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