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電子化提示帳簿的贖罪券條款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根據” 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第4點的規定,符合該點的規定使用網路平臺上傳電子帳冊的營業人,其後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用白話來解讀,那就是這家公司未來兩年可免被列為實際查稅的營業人,這條在稅務行政規則中極罕見的贖罪券式條款,在這邊當然要好好幫國稅局來好好宣傳。
[法令全文]
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
最近修正日期:105年11月8日
一、
為鼓勵營利事業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減少徵納雙方依從成本並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
營利事業採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時,應依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
本要點所稱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指於稽徵機關所定提示帳簿資料期間或核准提示帳簿展延期間內,採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總分類帳及其他足以表達營運狀況之帳簿資料。
四、
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規定完成以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電子檔案者,得適用下列獎勵:(一)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二)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且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百分之五,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除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外,其後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三)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得由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五、(105.11.8.修正;自106.1.1.生效)
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成效優異者,得依稅務代理人獎勵作業要點、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獎懲作業要點規定,列為推薦參加績優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選拔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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