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薪資案例分析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我看了這則新聞之後(新聞本文之一),覺得這個真的很像虛報薪資,因為依照目前的薪資發放實務,領現金薪資的人真的很少了。我個人研判這件事應該有可能是臨訟補證,被虛報薪資的個人因為和公司端撕破臉,因而導致公司拿不到現金薪資簽收條。另外,要注意的是,目前在課稅實務上只要是確定虛報薪資,通常還會依據稅捐稽徵法移送法辦(刑事罪),不可不慎之。

 

[新聞本文之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台灣產業以中小企業為主,大半屬家族型企業,僱用自己的親戚於公司任職是為常態,在發放薪資時,又為顧及親戚關係,常有貪圖方便而忽略稅法規定,未採用匯款,也未請領取現金之親戚簽收,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必須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公司列報薪資支出金額應取得付款之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已有明文規定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惟如係送交銀行存入職工帳戶者,則可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因此,公司如採現金發放薪資時,應一律請領取人簽收並保留相關單據,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日後查驗,方符合前揭法令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乙君檢舉虛報其103年度薪資所得,經該局函請提示乙君任職公司之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薪資及伙食費之印領清冊等文件供核;甲公司僅說明乙君確實有在公司上班,公司薪資係採現金發放,囿於乙君為代表人之姊姊,並未請乙君簽收單據,因乙君任職期間涉及業務侵占經公司發現,心生不滿挾怨報復而胡亂檢舉,並無虛列薪資支出。因甲公司迄未提示印領清冊等證明文件,致無從審酌,經該局全數剔除列報乙君之薪資支出,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補稅,又公司薪資支出科目未參照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致漏報所得額,已非單純不作為,違章事證明確,核屬故意,應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公司以現金發放薪資要依相關法令規定,親兄弟也要明算帳,不論關係一律要領取人簽收並保留單據,否則補稅處罰找上門,得不償失,也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認為稽徵機關不會查獲;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本文之二]

 

當人頭虛報薪資 刑責上身

20140815 04:10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借用人頭虛報薪資處理原則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14)日表示,轄區內有民眾提供身分證供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所得,卻因未在該公司任職支薪,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法律,被判8個月的徒刑,得不償失。

 

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表示,國稅局會將公司虛報薪資列入查核重點,近期查核轄區內所得稅時,查獲一家公司利用職務之便,向未在公司任職支薪的親戚朋友,借用他們的身分資料,謊報公司員工薪資,在9598年間,逃漏營所稅達32萬元。

 

王玠琛說,借用人頭讓公司虛報薪資,最常出現在家族企業,不少人以為出借身份資料供企業虛報薪資,不會有問題,但實際上已觸犯稅捐稽徵法規定,不僅會被補稅帶罰,還會留下刑事紀錄,最高可處有期徒刑3年。

 

台北國稅局指出,甲君在9598年間同意並提供其身分證件,供乙公司申報薪資所得,三年內幫助乙公司逃漏32萬餘元營利事業所得稅,被國稅局官員發現並移送法辦。

 

王玠琛說,出借人頭的甲君就算賺得外快,但卻被國稅局查獲,不但逃漏稅的公司要補稅處罰,法院也依刑事訴訟法、稅捐稽徵法及刑法等規定,以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手法逃漏稅捐,判處甲君有期徒刑8個月。

 

他強調,出借人頭虛報薪資的逃漏稅手法,幾乎難以逃過國稅局官員的法眼,只要啟動查核機制,一下子就被查獲,補稅罰錢事小,若被判刑等於在人生留下污點,反而得不償失。

 

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藉由填製虛假不實的薪資印領單或薪資表等會計憑證方式,達到虛報薪資目的,除了會被依法補稅外,還會對營利事業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營利事業負責人也將觸犯刑法及稅捐稽徵法偽造文書等罪嫌,被移送偵辦刑責。

 

(工商時報)

 

 

 

 

 

 

[新聞本文之三]

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除補稅受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財政部1051113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逃漏稅捐,被查獲除補稅處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而未曾受僱擔任工作,將身分證交與雇主以虛報工資,則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局表示,曾查獲轄內某一納稅義務人,明知未受僱於某公司,將其身分證交與該公司負責人,據以在其員工薪資表內虛偽登載為該公司員工,並領取薪工資,使該公司得以虛增成本,達到逃漏稅捐之目的。該納稅義務人後因被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心有不甘,遂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經偵辦結果,除將該公司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提起公訴外,因該納稅義務人坦承明知該公司向其借身分證欲作為報稅之用,仍將身分證出借,由於事證明確,檢察官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提起公訴。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藉以虛增成本、費用以逃漏稅捐,除補稅受罰外,尚需負刑事責任,而出借身分證幫助廠商虛報薪工資者,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亦需負刑事責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鄭宏輝 會計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