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下半年財稅最新規定更新及相關影響分析

鄭宏輝 會計師

主題1: 逃漏稅與反洗錢的關係

  1. 逃漏稅之刑事罪將成為洗錢罪的前置型犯罪
  1. 洗錢防制法第3: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逃漏稅罪)、第四十二條(違反代徵或扣繳義務罪)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教唆或幫助逃漏稅罪)

B. 洗錢防制法第14: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C. 洗錢防制法第15: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例如:使用不同名的第三國護照開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例如使用人頭)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犯罪所得沒收條文

D.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故意逃漏稅捐者,應予移送偵辦:

一、無進貨或支付事實,而虛報成本、費用或進項稅額者。

二、偽造變造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據者。

三、開立收執聯金額大於存根聯金額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者。

四、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同一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五、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行為者。

六、使用不實之契約、債務憑證或其他文據者。

七、其他逃漏稅捐行為,對納稅風氣有重大不良影響者。

      

2. 效應:

A . 國稅局在民國106年下半年有發布多則新聞稿,提醒未來分散所得的納稅人還會多踩到一條洗錢罪。

  1. 會計師亦須配合進行洗錢防制通報,主要在設立公司或是增資時要了解客戶的資金來源,假如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疑慮,則需通報主管機關。
  2. 集團稅務及法律風險管理: 對於增資及設立公司的資本金額,必須詳述其資本來源,以及最終受益人,未來這方面的資訊透明度要求會更加嚴格。
  • 相關補充資料: 詳附件一之新聞稿

主題2:台灣 所得稅稅改介紹

 

目前所得稅稅改進度: 行政院草案有確定的所得稅法修正條文版本,立法院正在審議中。

[以下舉較重要的修改]

  1. 兩稅合一的設算扣抵制將正式廢除(87.1.1實施,原為全部設算扣抵,104.1.1改為半數扣抵,預計稅改後會沒有設算扣抵制): 恢復成87年之前的稅制,公司獲利繳完營所稅之後,分給個人股東要課徵綜所稅。但不同的是,此次有股利課稅配套方案。
  2. 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廢除後,改以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取代,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下列二者中有利之方式適用:
  1. 獲配之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就股利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其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抵稅(或退稅)
  2. 獲配之股利按26%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編註: 對於高所得者,此稅率較為有利。)
  1.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兩稅合一留下來的盲腸規定)
  2. 綜合所得稅最高課稅級距由45%降回40%
  3. 外資扣繳稅率由20%調升至21%

主題3: 台灣公司法修正草案介紹

 

[修法現狀]—行政院草案確定,送立法院審議中。

  1. 非公開發行公司廢除轉投資不能逾資本額40%之限制。
  2. 非公開發行公司廢除借貸及為他人作保證之限制。
  3. 廢除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一年內不得轉讓之規定。
  4. 允許發行無面額股,現有股份有限公司之面額股可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一次轉為無面額股,資本公積要同時成為資本額。但無面額股不能轉成面額股。另外,面額不會再有最低1元之限制。
  5.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特別股可以發行有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還有針對特別事項有否決權之黃金特別股,也可以在特別股投資時加入限制當董監事或是保障擔任董監事的條款。
  6. 股份有限公司31監的規定放寬,非公開發行公司可為11監,單一法人股東公司可為10監。
  7. 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會可以用書面召開,行使表決權,但必須全體董事同意方有效。董事會改為3天前通知便可。
  8. 1年可以分2次發放盈餘,閉鎖型公司可以每季發放盈餘。期中發放現金股利改為董事會決議便可。
  9. 需揭露實質受益人: 公司每月 15 日前應向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平台申報實質受益人資訊。實質受益人指 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及持有 股權 超過10% 股東,不申報或不實,先通知改正處 申報或不實,先通知改正處 申報或不實,先通知改正處 5-50 萬罰鍰

主題4: 大陸金稅三期的影響

 

[大方向介紹]

 

  1. 金稅三期實際上就是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利用資訊化手段,來監控和稽查企業稅收的漏洞。
  2. 大陸全國稅收管理資訊化系統「金稅工程」三期去年底上路,今年起稅務更進一步和工商、銀行、公安、海關等部門聯網,稅務「機器人」、「大數據」時代來臨,也象徵逃漏稅時代的終結!
  3. 金稅三期最大的特點是利用互聯網HTTP Request 抓取網路資料的網路爬蟲(Crawler)技術,用大數據評估與雲端計算,甚至海外銀行、電商平台的資料都可被接入,企業的資金、稅收因此一覽無遺,小到嚴查買發票做假帳,大到跨國追討企業移轉訂價(TP)。
  4. 任何拿到的發票都必須有稅號才能扣抵。

[影響]

  1. 在大陸經營企業,沒有辦法像台灣一樣使用書審或是同業利潤標準來規避企業所得稅。
  2. 購買虛偽交易的發票很快便會大陸稅務單位發現。
  3. 大陸會使用稅務機器人來進行查稅
  4. 大陸稅務單位還會發出--稅收風險提示提醒函,進行溫馨提醒
  • 稅收風險提示提醒函內容概括如下:

1. 本次稅收風險提示提醒函是對企業20152016年涉稅資料的分析結果;

2. 經過稅局資料分析,你企業的納稅申報存在異常;

3. 存在異常不代表一定存在涉稅違法行為;

4. 請依據異常情況開展自查,如自查後確實存在問題,則補充申報,向稅局提供《回饋表》,如自查後無問題,則無需申報;

5. 異常情況會一直存在稅局系統中,即使補充申報也不會消除。

 

  • 稅收風險提示提醒函通知原文如下:

為了幫助您更好的履行稅收義務,我們對您報送的2015, 2016年度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等各類申報資料進行了認真審核,並與相關涉稅資料情報進行了比對分析,發現您的納稅申報有異常情況,存在稅法遵從風險。

 

稅法遵從風險是一種違反稅法的可能性,並不意味著您一定存在涉稅違法行為,也不意味著稅務機關對您立即開展稅務檢查。為了降低您的稅法遵從風險,接到本函後,請您根據所列異常情況對照相關稅收法律法規逐一進行自查。

通過自查,如您認為確實存在問題,請自行調整賬務處理,辦理補充納稅申報,並填寫《稅收風險提示提醒回饋表》,寄送至本函所列回函地址。您自查自糾後的補充申報,我們將視為您自主履行稅法義務的行為。請務必保存好賬務調整、納稅申報及稅款繳納的憑據和相關資料。以上資料在稅務機關檢查時,可作為已申報納稅的證明材料。

 

通過自查,如您認為已經依法如實履行申報納稅義務,不存在涉稅違法問題,無需回饋自查結果。但是,上述異常情況仍會作為今後稅務機關檢查的內容,如有問題,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您可能會承受行政處罰等不利法律後果。

 

  • 其他補充資料詳附件二。

 

主題5: 境外和大陸所得之管理

 

  1. 隨著CRS(共同申報準則)的實施,許多台灣富人的海外資金有回台的趨勢產生。
  2. 建議未來年度針對大陸所得及海外所得每年度進行合法申報,未來若有要回來的資金才能做出合理說明。
  3. 過去沒有報的大陸所得和海外所得,在資金匯回前,建議依照稅捐稽徵法48條之1主動進行補報補繳,可免罰及免追究刑責。
  4. 大陸所得轉到香港控股公司或是信託專戶後再回台灣,仍會被視為大陸所得(附件三)
  5. 申報海外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舉例如下:

i. 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所得額。

ii. 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iii.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70%,計算所得額。

iv.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應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70%,計算所得額。

v. 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

附件一

 

 [新聞之一]

 

利用外圍帳戶或人頭帳戶隱匿收入逃漏稅捐應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近來屢查獲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員工或其親屬等之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以隱匿銷貨收入,藉以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就所查獲漏稅額予以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本局查核甲君之銀行帳戶105年度以匯款及票據存入140筆,金額合計新臺幣4千餘萬元,其中68筆係他人頻繁存入,該帳戶顯有異常。經蒐集相關資料深入追查發現,甲君為A公司之負責人,主要營業項目為室內裝潢工程。經統計資金流入對象及金額,發現其帳戶存取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之交易對象。嗣經向相關人調查結果,查得A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

      本局表示,營業人為隱匿其營業收入,常利用負責人或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由於這些人頭戶並無相當經濟能力,卻擁有鉅額存款,是成為國稅局鎖定查核對象;進而查獲漏報銷貨收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事。

    本局特別提醒,洗錢防制法新制自106628日施行後,運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所衍生的洗錢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罪,且金融機構必須保存及揭露更多資訊,國稅局將更能夠掌握相關逃漏稅資料。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將銷貨款項存入外圍或人頭帳戶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實得不償失。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456

 

[新聞之二]

小心,別被利用成為人頭帳戶

      本局表示,近來屢查獲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員工或其親屬等之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以隱匿銷貨收入,藉以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就所查獲漏稅額予以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本局查核甲君之銀行帳戶105年度以匯款及票據存入149筆,金額合計新臺幣4千餘萬元,其中68筆係他人頻繁存入,該帳戶顯有異常。經蒐集相關資料深入追查發現,甲君為A公司之負責人,主要營業項目為室內裝潢工程。經統計資金流入對象及金額,發現其帳戶大額存取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之交易對象。嗣經向相關人調查結果,查得A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逃漏該年度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預估補徵營業稅額2百餘萬元並裁處罰鍰。

      本局表示,營業人為隱匿其營業收入,常利用負責人或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由於這些人頭戶並無相當經濟能力,卻擁有鉅額存款,是成為國稅局鎖定查核對象;進而查獲漏報銷貨收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事。

      本局特別提醒,1051228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自106628日施行後,運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所衍生的洗錢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罪,且金融機構必須保存及揭露更多資訊,國稅局將更能夠掌握相關逃漏稅資料。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將銷貨款項存入外圍或人頭帳戶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實得不償失。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456

 

[新聞之三]

新洗防法上路 稅局加強查人頭帳戶漏稅

 

2017-08-25 20:56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洗錢防制法新制628日上路,財政部國稅局也展開加強查核利用人頭帳戶逃漏稅行為。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某大豆腐製造公司負責人,連續二年度利用其個人帳戶隱匿公司收入逃漏稅,除補徵稅額1,000餘萬元外,後續還要裁處罰鍰。

 

國稅局官員強調,洗錢防制法新制施行後,運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所衍生的洗錢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罪,民眾除了逃漏稅外,還可能加一條洗錢罪,得不償失。

 

據了解,本案是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通報中區國稅局疑似有逃漏稅行為後,展開調查,並歷經一年的時間,在日前結案。國稅局官員強調,洗錢防制新法施行後,除了洗錢防制相關單位會加強通報逃漏稅行為外,國稅局也會加強查緝利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行為。

 

中區國稅局表示,本案是公司負責人利用其個人銀行帳戶隱匿公司收入逃漏稅。值得注意的是,近來該局屢查獲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員工或其子女、親屬等人的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以隱匿銷貨收入,或匯出外匯支付進口貨款,並結售外匯收取國外客戶貨款而漏報進貨、銷貨收入,提醒營業人小心觸法。

 

本案公司負責人甲君的銀行帳戶102103年度分別以臨櫃及自動櫃員機 (ATM)方式提領現金145筆小額款項,金額合計新台幣3,000餘萬元,其中48筆交易款項略低於金融機構大額提領通報金額50萬元門檻,且票據存入頻繁,顯有異常。

 

經稅局蒐集相關資料深入追查發現,甲君為某大豆腐(乾、皮)製造公司負責人,經統計資金流入對象及金額,發現其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的交易對象。經調查,該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的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二年度短漏報營業收入1億餘元,涉嫌逃漏營業稅、營所稅,因此補徵稅額1,000餘萬元。

 

官員說,營業人為隱匿其營業收入,利用負責人或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但由於多數人頭戶並無相當經濟能力,卻擁有鉅額存款,已是國稅局鎖定查核對象。

 

此外,官員提醒,洗錢防制新法施行後,金融機構必須保存及揭露更多資訊,國稅局將更能夠掌握相關逃漏稅資料,洗錢防制相關單位也會緊盯。

【附件二】

 

[新聞之一]

金稅三期 AI大軍全球獵漏

2017-07-31 01:19經濟日報 記者戴瑞芬/專題報導

 

台灣創業家林柏年,是第一家進駐福建自貿區青創基地的跨境電商,他清楚記得,公司註冊申請後沒幾個小時,手機就被「您好,有需要代開發票嗎?」來電轟炸,差點換電話號碼。

大陸萬萬稅,因此「買發票」報假帳偷逃稅囂張橫行。不過,大陸全國稅收管理資訊化系統「金稅工程」三期去年底上路,今年起稅務更進一步和工商、銀行、公安、海關等部門聯網,稅務「機器人」、「大數據」時代來臨,也象徵逃漏稅時代的終結!

金稅三期最大的特點是利用互聯網HTTP Request 抓取網路資料的網路爬蟲(Crawler)技術,用大數據評估與雲端計算,甚至海外銀行、電商平台的資料都可被接入,企業的資金、稅收因此一覽無遺,小到嚴查買發票做假帳,大到跨國追討企業移轉訂價(TP)。

換句話說,金稅三期實際上就是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利用資訊化手段,來監控和稽查企業稅收的漏洞。

國稅局要追查企業進帳,以往都要人工查詢企業發票結存情況;但金稅三期上路後,只需輸入納稅識別號,所有代開資訊都將自動帶出,風險事項就會自動監控和自動提醒,不會再有漏網之魚。

例如生產聖誕吊飾的出口企業,增值稅進項發票都申請出口退稅,但金稅三期資訊化查核卻揪出進銷不匹配,因為扣抵發票的紡織公司專做內銷;此外,金稅三期機器人查稅,最常發現去餐廳大吃大喝,發票都開辦公用品,也因購銷品名相背離露餡;就連網購發票,稅務機器人一查,買兒童玩具、買藏獒也拿來報銷,虛假一籮筐。

大陸註冊會計師、稅務顧問王新指出,容易被「金稅三期」揪出的,就是針對虛開企業存續期短、開票金額大、開具發票占比高、進銷不匹配等商貿企業,還有購銷品名相背離、進銷結構異常的生產型企業。

針對需買賣發票,虛假報帳,追稅好戲還在後頭,因為金稅三期「最嚴發票令」,7月起上路了。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嚴令,20177月起,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有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也就是企業開票要「稅號」,否則不能稅前扣除!

就稅務監管來看,納稅人識別號就是一家企業的身分證號碼。納稅人識別號擴及增值稅普通發票後,稅務管控發票的力度從增值稅專門發票延伸到所有發票,這意味監管對象也從一般納稅人擴及所有納稅人。

它的嚴重性就是揪出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於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而且一旦抓出偷逃稅,除了要增補漏繳稅款0.5倍到五倍的罰款,還有每天萬分之五的稅收滯納金,甚至送進監牢。

大陸追稅嚴打逃避稅,從20165月營改增全面推行,從此營業稅退出歷史舞台,緊接著金稅三期系統上線,到最近的最嚴發票令施行,「稅收分類編碼+金稅三期+發票新規」的大網已經鋪天蓋地席捲而來,跨出稅務嚴管重要的改革大步,不會再回頭。

 

[新聞之二]

收到稅收風險提醒函 台商小心

2017-12-22 03:33聯合報 記者戴瑞芬/台北報導

 

年關將近,不少台商最近都收到「稅收風險提示提醒函」,被大陸稅務局亮「黃牌」警告,要求回查近三年境內外避稅紀錄,啟動年底大追稅。

「大陸查稅、限期補稅,鉅額開罰是來真的!」收到催繳的台資企業,被今年上路的「金稅三期」稅務機器人查帳,揪出稅務異常,要求追溯自2013年開始補營業稅。

事實上,不少台商曾經心存僥倖,一、二十年來「合法避稅」都沒有查出過破綻,避得了一時,就能逃過一輩子。不過,今年卻發現行不通了。

原來今年陸版「肥咖條款」上路,全面清查海外避稅、追查關聯企業移轉訂價,加上「金稅三期」啟動稅務機器人查帳,不僅台資企業和個人帳戶內的現金及銀行存款一清二楚,對所得、財產的一進一岀,都利用各種網路與資料庫加以監視。

只要被認定少繳或避繳稅款,大陸稅局可以在三年內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還可以延長到五年。

這波大追稅,不僅台商被查,大陸民企也災情慘重。在新三板掛牌的「創四方」,連續三年虧損成功避稅,但「金稅三期」稅務機器人在比對企業的財務報表、納稅申報、毛利分析、企業的現金流後,認定偷稅。

荷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海總監梁祥賢分析,有了查稅機器人,根據大數據結合稅務分析,發現問題出在「企業這幾年的收入越來越大,而成本卻越來越少」,才揪出企業偷稅。

專家指出,台資企業被查稅務異常,一旦收到「稅收風險提示提醒函」,最好還是如實招來,進行自我修正申報,免得稅務找上門重罰。

這一波年底追稅,大陸稅務機關其實也鎖定特定產業,稅收風險大的企業,房地產、建築裝潢業因為企業的稅負較高首當其衝,其次是製造業和批發零售業,幾乎是每次稅務檢查都難逃的重點名單。

還有大額境外支付的企業和出口退稅企業,因為今年肥咖條款上路後,大陸稅務機關嚴厲打擊境外支付不扣稅和避稅,金融類企業和高端服務業會面臨嚴查。

專家強調,大陸追查逃漏稅監管力度只會越來越大。尤其是涉及增值稅虛開發票,隨著金稅三期和數字控稅,已經無法再心存僥倖。

【附錄三】

 

大陸公司發的現金股利 非屬海外所得 要繳稅

 

2017-12-18 21:25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甲君取得在大陸地區公司的現金股利,及以資本公積金配發的股票,甲君主張其投資地在香港,且以港幣交易,為海外所得,但南區國稅局以該公司的設立登記成立地點在大陸地區,故獲配的股利應認定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非海外所得,因甲君未申報該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致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表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查核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時,納稅義務人甲君誤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海外所得,致漏未申報營利所得3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6萬餘元,並處罰鍰1萬餘元。

 

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指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又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總額詳細填列,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取自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的營利所得,其所得是獲配自設立登記地點在大陸地區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現金股利及以資本公積金配發的股票,雖然甲君主張其投資地在香港,且以港幣交易,應為海外所得,惟因前述公司的設立登記成立地點在大陸地區,故獲配的股利應認定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非海外所得,甲君未申報該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致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呼籲,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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