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的稅率(25%)雖然比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高,但其租稅優惠卻高達69項,以下是大陸官方相關整理,在此分享之。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
序號 |
優惠事項名稱 |
政策概述 |
主要政策依據 |
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
享受優惠時間 |
後續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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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 |
1.國債淨價交易交割單; 2.購買、轉讓國債的證明,包括持有時間、票面金額、利率等相關材料; 3.應收利息(投資收益)科目明細帳或按月匯總表; 4.減免稅計算過程的說明。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2 |
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企業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6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 |
1.購買地方政府債券證明,包括持有時間、票面金額、利率等相關材料; 2.應收利息(投資收益)科目明細帳或按月匯總表; 3.減免稅計算過程的說明。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3 |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
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
1.被投資企業的最新公司章程(企業在證券交易市場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獲得股權的,提供相關記帳憑證、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時間超過12個月情況說明); 2.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的,留存被投資企業填報的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三《剩餘財產計算和分配明細表》影本; 4.投資收益、應收股利科目明細帳或按月匯總表。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4 |
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 |
1.相關記帳憑證、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時間超過12個月的情況說明; 2.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公告、分配表; 3.投資收益、應收股利科目明細帳或按月匯總表。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5 |
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 |
1.相關記帳憑證、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時間超過12個月的情況說明; 2.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公告、分配表; 3.投資收益、應收股利科目明細帳或按月匯總表。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6 |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捐贈收入、不徵稅收入以外的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會費收入、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為免稅收入。免稅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 |
1.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有效認定檔或其他相關證明; 2.非營利組織認定資料; 3.當年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4.當年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準、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資訊(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準排名前10的人員); 5.當年財務報表; 6.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當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7.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的情況說明; 8.取得各類免稅收入的情況說明; 9.各類免稅收入的憑證。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7 |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 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 |
1.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有效認定檔或其他相關證明; 2.非營利組織認定資料; 3.當年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4.當年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準、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資訊(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準排名前10的人員); 5.當年財務報表; 6.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當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7.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的情況說明; 8.取得各類免稅收入的情況說明; 9.各類免稅收入的憑證。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8 |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8號); 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 |
1.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有效認定檔或其他相關證明; 2.非營利組織認定資料; 3.當年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4.當年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準、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資訊(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準排名前10的人員); 5.當年財務報表; 6.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當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7.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的情況說明; 8.取得各類免稅收入的情況說明; 9.各類免稅收入的憑證。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9 |
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
1.購買證券投資基金記帳憑證; 2.證券投資基金分配公告; 3.免稅的分配收入明細帳及按月匯總表。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10 |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
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
11 |
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保險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捐贈所得,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號)。 |
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
12 |
中央電視臺的廣告費和有線電視費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中央電視臺的廣告費和有線電視費收入,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電視臺廣告費和有線電視費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0號)。 |
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
13 |
中國奧會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支付的收入 |
對按中國奧會、主辦城市簽訂的《聯合市場開發計畫協定》和中國奧會、主辦城市、國際奧會簽訂的《主辦城市合同》規定,中國奧會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餘分成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 |
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
14 |
中國殘奧會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對中國殘奧會根據《聯合市場開發計畫協議》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 |
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
15 |
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並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 |
1.企業實際資源綜合利用情況(包括綜合利用的資源、技術標準、產品名稱等)的說明; 2.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況說明。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16 |
金融機構取得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
1.相關利息收入的核算情況說明; 2.相關貸款合同。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17 |
保險機構取得的涉農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
1.相關保費收入的核算情況說明; 2.相關保險合同。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18 |
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
1.相關利息收入的核算情況說明; 2.相關貸款合同; 3.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出具的小額貸款公司准入資格檔。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19 |
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
企業持有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4 2015年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30號)。 |
1.購買鐵路債券證明資料,包括持有時間、票面金額、利率等相關資料; 2.應收利息(投資收益)科目明細帳或按月匯總表; 3.減免稅計算過程的說明。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20 |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150%攤銷。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3.《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5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5.《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211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
1.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畫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案立項的決議檔; 2.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專案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專案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
匯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21 |
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加計扣除 |
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體、動漫遊戲軟體發展,數位動漫、遊戲設計製作;房屋建築工程設計(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
1.創意設計活動相關合同; 2.創意設計活動相關費用核算情況的說明。 |
匯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22 |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5.《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
1.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畫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案立項的決議檔; 2.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專案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專案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7.企業已取得的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 8.科技型中小企業取得的入庫登記編號證明資料。 |
匯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23 |
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 |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
1.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證明資料; 2.通過非現金方式支付工資薪酬的證明; 3.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 4.與殘疾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定。 |
匯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24 |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
企業從事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選育,中藥材種植,林木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飼養,林產品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生產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範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黑龍江墾區國有農場土地承包費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779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農林牧漁業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
1.企業從事相關業務取得的資格證書或證明資料,包括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認定證書、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獸醫的資格證明等; 2.與農戶簽訂的委託養殖合同(“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 3.與家庭承包戶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國有農場實行內部家庭承包經營); 4.農產品初加工項目及工藝流程說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分項目說明); 5.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專案的,每年度單獨計算減免稅專案所得的計算過程及其相關帳冊,期間費用合理分攤的依據和標準; 6.生產場地證明資料,包括土地使用權證、租用合同等; 7.企業委託或受託其他企業或個人從事符合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的委託合同、受託合同、支出明細等證明材料。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25 |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專案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公共基礎設施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 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9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6號)。 |
1.有關部門批准該專案檔案; 2.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成並投入運行後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原始憑證及賬務處理憑證); 3.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完工驗收報告; 4.專案權屬變動情況及轉讓方已享受優惠情況的說明及證明資料(優惠期間專案權屬發生變動的); 5.公共基礎設施專案所得分專案核算資料,以及合理分攤期間共同費用的核算資料; 6.符合《公共基礎設施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範圍、條件和標準的情況說明及證據資料。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26 |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專案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 |
1.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範圍、條件和標準的情況說明及證據資料; 2.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原始憑證及賬務處理憑證); 3.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所得分專案核算資料,以及合理分攤期間共同費用的核算資料; 4.專案權屬變動情況及轉讓方已享受優惠情況的說明及證明資料(優惠期間專案權屬發生變動的)。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27 |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業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
1.所轉讓的技術產權證明; 2.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 (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2)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3.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 (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2)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資料表; (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6)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佈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出具的審查意見; 4.轉讓技術所有權的,其成本費用情況;轉讓使用權的,其無形資產費用攤銷情況; 5.技術轉讓年度,轉讓雙方股權關聯情況。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28 |
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以下簡稱“CDM項目”)實施企業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專案,其實施該類CDM專案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
1.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立項有關文件; 2.企業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的HFC和PFC類CDM專案,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的N20類CDM專案的證明材料; 3.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給國家的證明資料; 4.清潔發展機制專案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憑證(原始憑證及賬務處理憑證); 5.清潔發展機制專案所得單獨核算資料,以及合理分攤期間共同費用的核算資料。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29 |
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專案,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 2.《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 |
1.能源管理合同; 2.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佈的協力廠商機構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專案情況確認表,或者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專案確認意見; 3.項目轉讓合同、項目原享受優惠的備案檔(項目發生轉讓的,受讓節能服務企業); 4.合同能源管理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原始憑證及賬務處理憑證); 5.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表; 6.合同能源管理專案所得單獨核算資料,以及合理分攤期間共同費用的核算資料。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30 |
線寬小於130納米的積體電路生產專案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積體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積體電路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後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資訊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檔(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影本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影本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積體電路產品主要清單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或國外智慧財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智慧財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體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積體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影本; 6.保證產品品質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品質管制認證證書影本等)。 |
31 |
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積體電路生產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積體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積體電路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後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資訊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檔(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影本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影本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積體電路產品主要清單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或國外智慧財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智慧財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體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積體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影本; 6.保證產品品質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品質管制認證證書影本等)。 |
32 |
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
1.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協定)、章程、實際出資等相關材料; 3.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出具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影本(注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公章); 4.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職工人數、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未上市等]說明。 |
匯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33 |
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
1.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 2.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定)、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 3.創業投資企業與其關聯方持有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的說明; 4.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 (1)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銷售收入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比例的情況說明; (2)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的證明材料; (3)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情況說明; (4)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總額比例的情況說明。 |
匯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34 |
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業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 |
1.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協定)、章程、實際出資等相關材料; 3.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出具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影本(注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公章); 4.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職工人數、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未上市等]說明; 5.法人合夥人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情況明細表; 6.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明細表。 |
匯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35 |
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
1.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 2.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定)、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 3.創業投資企業與其關聯方持有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的說明; 4.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 (1)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銷售收入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比例的情況說明; (2)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的證明材料; (3)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情況說明; (4)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總額比例的情況說明; 5.法人合夥人投資于合夥創投企業的出資時間、出資金額、出資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關證明材料、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後的《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 |
匯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36 |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
1.所從事行業不屬於限制和禁止行業的說明; 2.從業人數的計算過程; 3.資產總額的計算過程。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37 |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企業。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3.《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4.《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5號); 5.《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6.《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 3.智慧財產權相關材料; 4.年度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範圍的說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資料; 5.年度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證明材料; 6.當年和前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及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研發費用管理資料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38 |
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區內取得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後完成登記註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2.《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 3.《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4.《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 3.智慧財產權相關材料; 4.年度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範圍的說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資料; 5.年度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證明材料; 6.當年和前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及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研發費用管理資料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7.新辦企業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原始憑證及賬務處理憑證); 8.區內區外所得的核算資料。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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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 |
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
40 |
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免征企業所得稅 |
對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免征企業所得稅。其中,蘆山受災地區政策執行期限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魯甸受災地區政策執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1.《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8號); 2.《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魯甸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27號)。 |
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
41 |
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 |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於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18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擴大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適用人員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77 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 5.《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7號)。 |
1.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持〈就業創業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 2.企業當年已享受增值稅和附加稅抵減稅額優惠的證明資料。 |
匯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42 |
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 |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核定的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
1.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2.企業當年已享受增值稅和附加稅抵減稅額優惠的證明資料。 |
匯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43 |
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
對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6〕111號)。 |
1.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在民政部《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範圍之內的說明; 2.傷殘人員專門用品製作師名冊、《執業資格證書》(假肢製作師、矯形器製作師); 3.企業的生產和裝配條件以及幫助傷殘人員康復的其他輔助條件的說明材料。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44 |
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
1.《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 2.《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文產發〔2009〕18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
1.動漫企業認定證明; 2.動漫企業認定資料; 3.動漫企業年審通過名單; 4.獲利年度情況說明。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45 |
新辦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我國境內新辦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後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2.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積體電路產品清單,以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或國外智慧財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智慧財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體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3.經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積體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積體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4.協力廠商檢測機構提供的積體電路產品測試報告或使用者報告,以及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影本; 5.企業開發環境等相關證明材料。 |
46 |
國家規劃佈局內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國家規劃佈局內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和積體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後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2.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積體電路產品清單,以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或國外智慧財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智慧財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體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3.經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積體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積體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4.協力廠商檢測機構提供的積體電路產品測試報告或使用者報告,以及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影本; 5.企業開發環境等相關證明材料; 6.符合財稅〔2016〕49號檔第五條規定的第二類條件的,應提供在國家規定的重點積體電路設計領域內銷售(營業)情況說明。 |
47 |
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後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資訊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檔(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影本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影本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積體電路產品主要清單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或國外智慧財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智慧財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體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積體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影本; 6.保證產品品質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品質管制認證證書影本等)。 |
48 |
線寬小於0.25微米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線寬小於0.25微米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後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資訊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檔(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影本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影本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積體電路產品主要清單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或國外智慧財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智慧財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體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積體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影本; 6.保證產品品質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品質管制認證證書影本等)。 |
49 |
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後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資訊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檔(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影本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影本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積體電路產品主要清單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或國外智慧財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智慧財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體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積體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影本; 6.保證產品品質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品質管制認證證書影本等)。 |
50 |
線寬小於0.25微米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線寬小於0.25微米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後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資訊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檔(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影本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影本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積體電路產品主要清單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或國外智慧財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智慧財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體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積體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影本; 6.保證產品品質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品質管制認證證書影本等)。 |
51 |
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後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資訊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檔(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影本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影本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積體電路產品主要清單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或國外智慧財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智慧財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體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積體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影本; 6.保證產品品質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品質管制認證證書影本等)。 |
52 |
線寬小於130納米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積體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後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資訊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檔(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影本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影本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積體電路產品主要清單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或國外智慧財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智慧財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體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積體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影本; 6.保證產品品質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品質管制認證證書影本等)。 |
53 |
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積體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後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資訊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檔(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影本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影本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積體電路產品主要清單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或國外智慧財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智慧財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體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積體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影本; 6.保證產品品質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品質管制認證證書影本等)。 |
54 |
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進一步鼓勵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 |
省級相關部門根據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規定辦法出具的證明。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55 |
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積體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積體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進一步鼓勵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 |
省級相關部門根據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規定辦法出具的證明。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56 |
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我國境內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後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體產品清單或技術服務清單; 2.主營業務為軟體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體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有效證明檔,以及協力廠商檢測機構提供的軟體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3.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體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影本; 6.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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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和積體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後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體產品清單或技術服務清單; 2.主營業務為軟體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體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有效證明檔,以及協力廠商檢測機構提供的軟體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3.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體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影本; 6.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7.符合財稅〔2016〕49號檔第六條規定的第二類條件的,應提供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體領域內銷售(營業)情況說明; 8.符合財稅〔2016〕49號檔第六條規定的第三類條件的,應提供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軟體出口合同登記證書,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結匯證明等材料。 |
58 |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
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 |
1.企業轉制方案檔; 2.有關部門對轉制方案的批復文件; 3.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的證明,以及註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 4.企業轉制的工商登記情況; 5.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6.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 7.有關部門批准引入非公有資本、境外資本和變更資本結構的批准函; 8.同級文化體制改革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同意變更函(已認定發佈的轉制文化企業名稱發生變更,且主營業務未發生變化的)。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59 |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新增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適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8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到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檔;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資料; 3.優惠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總額占本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比例情況說明; 4.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總職工總數比例情況說明。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60 |
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2號)。 |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檔;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資料; 3.優惠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總額占本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比例情況說明; 4.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總職工總數比例情況說明。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61 |
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對在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於《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範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53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完善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6〕85號)。 |
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
62 |
新疆喀什、霍爾果斯特殊經濟開發區新辦企業定期免征企業所得稅 |
對在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於《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範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疆喀什 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2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完善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6〕85號)。 |
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
63 |
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設在贛州市的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符合規定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執行原政策到期滿為止。 |
1.《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 2.《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4號); 3.《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5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 |
1.主營業務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具體專案的相關證明材料; 2.符合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說明。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
64 |
廣東橫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對設在廣東橫琴新區、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東橫琴新區 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4〕26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增列有關旅遊產業專案的通知》(財稅〔2017〕75號)。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65 |
北京冬奧組委、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免征企業所得稅 |
對北京冬奧組委免征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北京冬奧組委全面負責和組織舉辦北京2022年冬殘奧會,其取得的北京2022年冬殘奧會收入及其發生的涉稅支出比照執行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稅收政策。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取得的收入及發生的涉稅支出比照執行北京冬奧組委的稅收政策。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 |
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
66 |
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上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佈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8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 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 8.《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 |
1.購買並自身投入使用的專用設備清單及發票; 2.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專用設備的合同或協定; 3.專用設備屬於《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或《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的具體專案的說明; 4.專用設備實際投入使用時間的說明。 |
匯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67 |
固定資產或購入軟體等可以加速折舊或攤銷 |
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及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企業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1.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於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2.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採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外購軟體擬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情況的說明; 4.積體電路生產企業證明材料; 5.購入固定資產或軟體的發票、記帳憑證。 |
匯繳享受(稅會處理一致的,預繳享受;稅會處理不一致的,匯繳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68 |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
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太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電腦、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錶製造業,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所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
1.企業屬於重點行業、領域企業的說明材料[以某重點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 2.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帳憑證(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說明); 3.核算有關資產稅法與會計差異的台賬。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
69 |
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檔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
《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 |
符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說明。 |
預繳 享受 |
由省稅務機關(含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