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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版綜所稅申報錯誤彙總(27)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以下的新聞是最近我看到頗完整的綜所稅申報錯誤的彙總,我在此整理如下:

 

錯誤分類

錯誤類型

免稅額部分

一、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卻誤報夫妻;

二、誤報所得年度尚未出生子女或以前年度已死亡親屬的免稅額;

三、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不可比照直系尊親屬申報免稅額為13.2萬元;

四、與他人重覆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五、申報受扶養親屬的稱謂錯誤;

六、申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未同居一家、未具備有家長家屬關係,或無法定扶養義務。

扣除額部分

一、將光明燈、安太歲、寫牌位及會員費等費用列報為捐贈,因屬有對價關係,不能申報捐贈扣除;

二、列報保險費而非屬直系親屬或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未在同一申報戶,像是列報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的保費;

三、醫藥費支出領有保險給付部分未予減除,而誤以全額列報扣除;

四、非屬醫療性質的醫藥及生育費,不能申報扣除,像是美容整型支出、坐月子支出或與醫療行為無因果關係的健診費等。

五、列報非屬自用住宅的購屋借款利息,同時申報房貸利息及房租支出或申報修繕或消費性貸款的利息。

六、列報非「子女」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姐妹及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漏報所得稅額部分

一、要保人和受益人非屬同一人,受益人未將受領之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給付申報基本所得稅額;

二、基本所得稅額漏未申報已超過100萬元的海外所得;

三、漏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四、誤按扣繳憑單「所得淨額」填報所得額;

五、僅申報查詢的所得資料,未申報無法查詢的非扣繳所得,例如房屋出售的財產交易所得、個人間租賃關係的租賃所得等。

六、夫妻分開查調所得或當年度結婚、離婚,選擇合併申報,卻漏未申報配偶所得,或漏未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七、漏未申報違約賠償金或沒收的押金;

八、出售房屋誤以為可自行選擇有利的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而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

九、執行業務者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

十、執行業務者誤將已減除成本費用的「所得」誤填報於收入欄,致重覆減除成本費用;

十一、租賃收入未按實際約定租金申報,或出租標的為土地時,誤扣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

申報錯誤

一、委託他人代為申報,未檢視確認申報內容是否正確;

二、申報查調範圍以外的所得或扣除額,未檢具相關收據或憑證;

三、夫或妻各類所得可分開計算稅額,誤以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申報;

四、無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誤認本人或配偶分開居住即可分開申報。

 

 

[新聞本文]

綜所稅申報有錯怎辦? 27種常見錯誤 用這方法可改正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2018/05/11 11:48

 

5月綜所稅結算申報,還沒報稅的人注意囉!國稅局列出共27種常見免稅額、扣除額、漏報所得及申報錯誤類型,避免民眾重蹈覆轍,而報稅期間如發現有申報錯誤,也不用緊張,採用網路申報者,更正申報資料重新上傳即可;採人工申報者,可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辦理申報;但若報稅期限已截止,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以書面重新補報。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106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間自51日至531日止,其中525日、52831日中午加班,另531日延長收件時間至當晚7時,而網路申報受理時間至531日晚上12點止。

 

 

不過,高雄國稅局也列出27種報稅常見錯誤類型,其中在免稅額部分,就有6種常見的申報錯誤,包括一、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卻誤報夫妻;二、誤報所得年度尚未出生子女或以前年度已死亡親屬的免稅額;三、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不可比照直系尊親屬申報免稅額為13.2萬元;四、與他人重覆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五、申報受扶養親屬的稱謂錯誤;六、申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未同居一家、未具備有家長家屬關係,或無法定扶養義務。

 

在扣除額申報方面,也有6種常見錯誤,包括一、將光明燈、安太歲、寫牌位及會員費等費用列報為捐贈,因屬有對價關係,不能申報捐贈扣除;二、列報保險費而非屬直系親屬或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未在同一申報戶,像是列報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的保費;三、醫藥費支出領有保險給付部分未予減除,而誤以全額列報扣除;四、非屬醫療性質的醫藥及生育費,不能申報扣除,像是美容整型支出、坐月子支出或與醫療行為無因果關係的健診費等。五、列報非屬自用住宅的購屋借款利息,同時申報房貸利息及房租支出或申報修繕或消費性貸款的利息。六、列報非「子女」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姐妹及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在漏報所得稅額部分,更有11種常見錯誤。一、要保人和受益人非屬同一人,受益人未將受領之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給付申報基本所得稅額;二、基本所得稅額漏未申報已超過100萬元的海外所得;三、漏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四、誤按扣繳憑單「所得淨額」填報所得額;五、僅申報查詢的所得資料,未申報無法查詢的非扣繳所得,例如房屋出售的財產交易所得、個人間租賃關係的租賃所得等。六、夫妻分開查調所得或當年度結婚、離婚,選擇合併申報,卻漏未申報配偶所得,或漏未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七、漏未申報違約賠償金或沒收的押金;八、出售房屋誤以為可自行選擇有利的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而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九、執行業務者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十、執行業務者誤將已減除成本費用的「所得」誤填報於收入欄,致重覆減除成本費用;十一、租賃收入未按實際約定租金申報,或出租標的為土地時,誤扣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

 

至於申報錯誤則4種情況最常見,包括一、委託他人代為申報,未檢視確認申報內容是否正確;二、申報查調範圍以外的所得或扣除額,未檢具相關收據或憑證;三、夫或妻各類所得可分開計算稅額,誤以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申報;四、無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誤認本人或配偶分開居住即可分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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