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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董事指派的相關法律及函令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法人當選為董事,得指派自然人來行使董事職務,但依據相關法律及函令,這個指派可以隨時改派,只要意思表示到達公司便生效力,也難怪有許多商法學者形容此條文為惡法。

 

[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101.1.4.修正)(政府或法人為股東)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相關函令之一]

經濟部940622經商第09402081330號

 

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為董事

 

檢附本部931221日經商字第09302215020號函:按公司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法人股東代表人身分當選董事,其法人股東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公司選任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為董事後,不論時間長短,依上開規定,皆可隨時改派。

 

[相關函令之二]

經濟部820312商第205706號

 

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得依其職務隨時改派

 

查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時,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前兩項之代表,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此係在避免公司不致因此而須召集股東會之繁複程序。是以,就上開說明,依同法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產生之董事、監察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其改派人員到職生效日期,自應依政府或法人意思到達公司時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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