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未上市(櫃)公司發行股票應行注意事項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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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
一、買賣未上市公司股權,何種情形應繳納證券交易稅? |
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印製發行之股票,係屬證券交易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 |
二、買賣無實體股票,何種情形應繳納 證券交易稅? |
買賣符合「公開發行」及「所發行之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無實體股票,屬證券交易行為,應繳納證券交易稅。 |
三、買賣未上市公司股權,何種情形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須申報所得稅? |
買賣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發行股票,非屬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行為,應申報所得稅。 |
四、個人買賣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行為違 失案例: 甲君於97年度出售A公司股票165萬股、每股成交價格16.0067元,成交總價2,641萬1,055元,並於交割次日繳納0.3%證券交易稅7萬9,233元,惟該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發行,其原始取得出資額為每股10元,經稽徵單位查獲後按查得成交總價2,641萬1,055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1,650萬元,核定財產交易所得991萬1,055元,因甲君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除依法補徵綜合所得稅79萬3,733元外,並處以罰鍰39萬1,118元。 |
貼心小叮嚀: 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銀行簽證印製後發行,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其所掣發之股票非依公司法規定發行股票,即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為維護股東的權益,請注意所買賣之股票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以免誤繳證券交易稅,或疏忽漏報財產交易所得時,除補稅並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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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