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稅務居民之定義整理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台灣之稅務居民定義極其重要,在CRS實施之後,金融機構要遵循CRS之盡職調查及資料收集回報義務,首先就是要辨認誰是台灣稅務居民,這個東西分散在許多法律及解釋函令,在此整理如下。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1021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所得稅法第7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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