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F商品課稅相關規定整理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由以下的新聞稿及稅務函令規定可以發現,稅捐機關很重視要將ETF商品釐清其投資標的的地區與商品性質,然後加以分類逐一套用目前的稅法加以課稅或免稅。
[相關稅務新聞稿]
讓您一次看懂個人「投資ETF」的課稅方式
近來高股息ETF(Exchange Traded Fund)吸引投資人的目光,例如0050、0056及年初新募集的00939及00940,而ETF按其投資標的分為國內成分股ETF、國外成分股ETF、債券及固定收益ETF等,其分配收益所得歸類各有不同,民眾除了關注投資ETF的收益績效外,也應注意相關課稅問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將常見ETF收益分配的類型整理如下表,提供民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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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收益分配的所得類別 |
所得代碼 |
是否申報繳稅 |
是否屬於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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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或盈餘所得/營利所得 |
54C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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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金融業利息所得 |
5A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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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其他利息所得 |
5B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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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買回債券利息所得 |
61D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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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 |
51I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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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財產交易所得 |
76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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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平準金 |
無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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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公積 |
無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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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營利所得 |
71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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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利息所得 |
73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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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財產交易所得 |
76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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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股利所得/營利所得 |
71 |
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者,應申報基本所得額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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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利息所得 |
73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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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
76 |
否 |
該局提醒,民眾在申報前自行檢視「收益分配通知書」,收益如屬臺灣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如屬海外地區來源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申報並計算基本稅額。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所得都不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投資ETF收益如屬於上開地區的來源所得,請記得按收益分配通知書(或對帳單、明細表、ETF電子帳單等)所載金額自行計算並據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及基本稅額。如通知書有遺失者,可向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申請補發,以利完成所得稅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謝雅茹
電話:(04)23051111轉8182
發布日期:113-04-26
[相關函令之一]—與所得稅有關
財政部賦稅署980416台稅一發字第09804022810號函
臺港指數股票型基金相互掛牌交易之課稅規定
主旨: 臺港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相互掛牌交易所涉稅務疑義。
說明: 二、香港ETF以Feeder Fund型式來臺上市交易:
(一)證券交易稅:投資人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交所)買賣國內投信業者發行之ETF(Feeder Fund),屬次級市場流通轉讓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向出賣人按實際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
(二)所得稅:
基金配息:
(1)國內投信業者發行之ETF(Feeder Fund),其配息係來自香港ETF(Master Fund)分配之收益或轉讓、贖回香港ETF之資本利得,國內ETF(Feeder Fund)受益憑證持有人獲配之收益為香港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3條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該項配息,免納所得稅;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該項配息,應併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2)自99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香港來源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條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證券交易所得:
(1)營利事業或個人於臺灣證交所轉讓國內投信業者發行之ETF(Feeder Fund),其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2)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及財政部95年8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500367140號令規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買賣國內有價證券適用最低稅負制課稅規定)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者外,應就該證券交易所得依同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8條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三、香港ETF以直接跨境上市型式來臺上市交易:
(一)證券交易稅:香港ETF須經核准始得於國內募銷,符合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投資人於臺灣證交所買賣香港ETF,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
(二)所得稅:
基金配息:
(1)香港ETF分配之收益,為香港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3條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該項配息,免納所得稅;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該項配息,應併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自99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香港來源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證券交易所得:
(1)香港ETF係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營利事業或個人於臺灣證交所買賣該ETF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7款規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依同法第4條之1及財政部83年1月12日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2)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及前開財政部95年第09500367140號令規定不適用該條例者外,應就該證券交易所得依該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四、臺灣ETF以Feeder Fund型式在香港上市交易:
(一)證券交易稅:香港業者以外國機構投資人身分來臺於次級市場買賣臺灣ETF,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向出賣人按實際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
(二)所得稅:
基金配息:
(1)臺灣ETF之收益,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6項規定,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憑證持有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又香港機構投資人取得該項收益,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比照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2)臺灣ETF分配收益予香港機構投資人,該項配息如係來自利息或股利,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及第3條之1規定扣繳稅款;如係來自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另除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及前開財政部95年第09500367140號令規定者外,應就該證券交易所得依同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證券交易所得:香港機構投資人在臺灣證交所買賣臺灣ETF之證券交易所得,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另除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及前開財政部95年第09500367140號令者外,應就該證券交易所得依同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五、臺灣ETF以直接跨境上市型式於香港證券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一)證券交易稅:香港參與證券商以外國機構投資人身分於臺灣初級市場建立ETF部位,無論申購或買回,均免徵證券交易稅。至臺灣ETF轉撥至香港證券交易市場上市流通交易,尚無課徵我國證券交易稅問題。
(二)所得稅:
基金配息:臺灣ETF分配之收益,為所得稅法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應視投資人身分及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投資人取得該項配息,亦應視其身分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我國所得稅。
證券交易所得:
(1)次級市場:投資人於香港證券交易市場買賣臺灣ETF,其證券交易所得為香港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3條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有該所得者,免納所得稅;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該所得者,應併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自99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香港來源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2)初級市場:香港機構投資人向國內投信業者申請買回臺灣ETF,取得臺灣ETF之成分股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另除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及前述財政部95年第09500367140號令者外,應就該證券交易所得依同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相關函令之二]—與證券交易稅有關
財政部賦稅署980416台稅一發字第09804022810號函
臺港指數股票型基金相互掛牌交易之課稅規定
主旨: 臺港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相互掛牌交易所涉稅務疑義。
說明: 二、香港ETF以Feeder Fund型式來臺上市交易:(一)證券交易稅:投資人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交所)買賣國內投信業者發行之ETF(編者註:指數股票型基金)(Feeder Fund),屬次級市場流通轉讓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向出賣人按實際成交價格課徵10/00證券交易稅。(二)所得稅:(略)。
三、香港ETF以直接跨境上市型式來臺上市交易:(一)證券交易稅:香港ETF須經核准始得於國內募銷,符合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投資人於臺灣證交所買賣香港ETF,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10/00證券交易稅。(二)所得稅:(略)。
四、臺灣ETF以Feeder Fund型式在香港上市交易:(一)證券交易稅:香港業者以外國機構投資人身分來臺於次級市場買賣臺灣ETF,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向出賣人按實際成交價格課徵10/00證券交易稅。(二)所得稅:(略)。
五、臺灣ETF以直接跨境上市型式於香港證券交易市場上市交易:(一)證券交易稅:香港參與證券商以外國機構投資人身分於臺灣初級市場建立ETF部位,無論申購或買回,均免徵證券交易稅。至臺灣ETF轉撥至香港證券交易市場上市流通交易,尚無課徵我國證券交易稅問題。(二)所得稅:(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