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CFC稅務查核相關稅務新聞稿以及查稅方向分享

鄭宏輝 會計師

主題一】選案查核標準相關的新聞稿

  1. CFC國外受控公司稅務機關選案查核相關重要新聞稿

[分析]以下是第一年CFC制度申報之後,財政部發交各區國稅局建議選案查核的標準,這些資訊極其寶貴,值得財會專業人士注意之。筆者解讀整部CFC相關法令,發現以下的重點:

  1. 只要符合CFC定義的境外公司,都必須記帳,且須委託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簽證的義務(另外兩條替代的方式較難達到: 請境外公司所在地區或國家會計師簽證,或是當地稅捐機關有核定通知書)
  2. 縱使是在該境外地區或國家有實質營運,但還要損益小於700萬才能確認是豁免的CFC,稅捐機關還是會要求有財務報表簽證報告,才能確定該境外公司損益是否有小於700萬。
  3. 假如營利事業或個人有須列報CFC投資損益的境外公司,但卻不列報,事後經國稅局查核,假若有投資收益的調整須補稅,此時會補稅加罰。假如有列報該CFC投資收益,查核後僅調整增加投資收益,則會補稅而不罰。(此見解已和台北國稅局主管CFC的諮詢窗口確認無誤)
  4. 完全沒記帳的境外公司假若符合CFC定義,在國稅局發函要查核,則補記帳加簽證的準備時間為2個月(1個月內提示,頂多延期一次,一次以1個月為限)—依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10

 

  1. [新聞稿]

營利事業CFC選案即將展開,請留意4大查核重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申報內容,如有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事者,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CFC選案查核作業,將對四大態樣案件加強查核:

一、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

二、 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豁免門檻。

三、 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當年度虧損案件,其虧損之計算是否正確。

四、 營利事業已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其CFC當年度盈餘及投資收益計算是否正確。

(編註: 財政部發給各區國稅局的公函,還多出一點的查核重點: 營利事業選擇將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及申報CFC當年度虧損者,是否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相關文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者,請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50

 

更新日期:2024-11-07

  1. [選案查核標準另一範例]

 

主題二 CFC重要實務問答集】--依據本所實務經驗整理

1. 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之CFC制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之文件?是否可以申請延期?

答: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筆者認為東西又多又雜)

(一)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之結構圖、年度決算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及持有比率。

(二)CFC財務報表之報導期間應與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所屬會計期間相同,並經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但營利事業有其他文據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之真實性並經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者,得以該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CFC相關文據者,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註:營利事業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B7頁勾選第A9欄之「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將以公告方式載明申請業經核准,代替核定函之送達。

(三)CFC10年虧損扣除表。

(四)認列CFC投資收益表(包含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減除數、按處分比率計算之累積至處分日認列CFC投資收益餘額減除數)。

(五)營利事業適用本辦法第9條第3項國外稅額扣抵規定者,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但所得來源地為大陸地區者,其納稅憑證應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

(六)CFC之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七)CFC之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應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

2. 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查核時應備妥之文件?是否可以申請延期?

答:依本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應備妥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並於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其未能依限提示者,應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並以1次為限:

(一)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股變動明細。

(二)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

(三)CFC符合本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會計師出具意見書、固定營業場所之所有權狀、租賃契約及給付租金之原始憑證、CFC給付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之員工薪資支出原始憑證、CFC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四)選擇適用本辦法第7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計算方式者,應提示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受控外國企業持有(包含數量及原始取得成本)、衡量(包含當年度未實現評價損益及其歷年累計數)及處分(包含處分價格、處分日之帳面價值)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

 

3.適用豁免規定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之財務報表是否需會計師查核簽證?答:是,依財政部台北國稅局CFC負責窗口回覆,皆須附會計師財簽報告,國稅局會依據會計師財簽報告以認定CFC是否符合豁免規定,檢視是否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或符合實質營運活動之規定。申報書第B2頁之實質營運活動檢視項目包含設立登記地是否有固定營業場所、設立登記地是否有僱用員工實際經營業務,以及依CFC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計算之所得占比<10%

CFC辦法規定,所得占比之計算方式如下:

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百分之十。但下列項目不納入分子或分母計算:

(一)受控外國企業之海外分支機構相關收入及所得,不納入分子及分母計算。

(二)受控外國企業將其在設立登記地自行研發無形資產或自行開發、興建、製造有形資產,提供他人使用取得權利金收入、租賃收入及出售該資產增益,不納入分子計算。

(三)經中華民國主管機關許可之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其控制之各受控外國企業在設立登記地亦以經營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為本業者,本業收入不納入分子計算。

 

4. 營利事業漏未申報CFC投資收益之罰則?

答:營利事業漏未申報CFC之投資收益,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處罰。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所得稅法部分(112.11.30.修正)

第一百十條第一項(107.5.22.修正;自107.5.24.生效)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一、漏稅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處所漏稅額○‧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漏稅額○‧四倍之罰鍰,其屬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所漏稅額○‧三倍之罰鍰:
一、查獲之日前五年內未曾查獲有本條文第一項漏報或短報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或查獲之日前五年內經查獲有本條文第一項漏報或短報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未經裁處罰鍰。
二、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支付帳戶收款之營業收入淨額占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或利用該帳戶付款之進貨淨額占當年度全部進貨淨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

二、漏稅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

處所漏稅額○‧八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漏稅額○‧七倍之罰鍰,其屬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所漏稅額○‧六倍之罰鍰:
一、查獲之日前五年內未曾查獲有本條文第一項漏報或短報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或查獲之日前五年內經查獲有本條文第一項漏報或短報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未經裁處罰鍰。
二、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支付帳戶收款之營業收入淨額占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或利用該帳戶付款之進貨淨額占當年度全部進貨淨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

三、經查屬故意有本條文第一項漏報或短報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者。

處所漏稅額一倍之罰鍰。

四、逾期辦理結算申報,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惟嗣後經查明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者。

按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倍數處罰。

第一百十條第二項(98.12.8.修正)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一、漏稅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處所漏稅額○‧七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漏稅額○‧六倍之罰鍰。

二、漏稅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

處所漏稅額一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漏稅額一二倍之罰鍰。

第一百十條第三項(112.11.30.修正)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一、申報案件:
(一)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惟經查明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者。


處所計算金額.五倍之罰鍰;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計算金額.四倍之罰鍰,其屬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所計算金額.三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一、查獲之日前五年內未曾查獲有本條文第一項漏報或短報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或查獲之日前五年內經查獲有本條文第一項漏報或短報報課稅之所得額未經裁處罰鍰。
二、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支付帳戶收款之營業收入淨額占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或利用該帳戶付款之進貨淨額占當年度全部進貨淨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

(二)逾期辦理結算申報,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惟嗣後經查明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者。

按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未申報案:

處所計算金額.七五倍之罰鍰;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計算金額.六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主題二 CFC重要實務問答集】

  1. [案例之一--首年度申報結果] CFC首年度申報結果新聞稿

《分析》

財政部關於 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 的首度申報結果,270億元稅收!

該制度於 2023 年正式上路,2024 5 月首次申報,規定無論 CFC 是否分配盈餘,個人與企業皆需計入所得並繳納稅款。

申報結果:

企業申報:2600 多家,總繳納 220 億元

個人申報:1400 多戶,總繳納 50 億元

[新聞本文]

CFC去年首申報 財部:個人企業共繳270億元所得稅

 

2025/02/05 18:36:23

中央社 記者張璦台北5日電

財政部今天表示,去年CFC新稅制首度申報,申報營利事業家數達2600多間、個人則有1400多戶,經初步統計,營利事業繳納稅額約新台幣220億元,個人繳納50億元,合計270億元。

 

為防杜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台灣稅負,政府端出CFC新制,2023年上路、20245月首度申報,不管CFC是否決議分配盈餘,以個人來說,都要計算CFC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企業則要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今天發布相關統計,去年CFC首度申報,有申報的營利事業達2600多家、個人則有1400多戶,申報者分為需繳稅者,以及符合避風港條款而無需繳納者,經初步統計,營利事業繳納稅額約220億元,個人繳納50億元,合計270億元。

 

官員表示,去年5月申報完後,國稅局已針對未誠實申報、未揭露案件展開查核,今年預期會維持這樣的模式進行查核;同時,國稅局也會運用人工智慧(AI)大數據搜尋潛在未申報的個案,並寄發輔導函提醒儘速補報。

 

CFC選案查核作業,官員指出,今年例行的租賃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查核案件,也會持續進行,以維護租稅公平

  1. [案例之二]—查核方式篇

[分析]

本文有詳述個人CFC案件查核選樣方式,以及分享某個收到輔導函的納稅義務人補報案件,筆者認為本新聞稿頗具指標價值。

 

[新聞本文]

 

個人如有符合112年度受控外國企業(CFC)的營利所得,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11日起施行,居住者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 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該個人應按其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併同其他海外所得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於1135月申報112年度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CFC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個人於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期限內,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基本稅額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檢附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書表。

 

該局特別指出,112年度為實施CFC制度的首年,該局為期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揭露或誠實申報CFC營利所得,利用所蒐集資料研判分析,掌握應揭露或應申報CFC所得的個人名單,再與112年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書揭露或申報情形進行比對分析,挑選有從事海外投資但無申報CFC營利所得或揭露相關資訊的個人,於11311月寄發輔導函,輔導補報CFC營利所得或補揭露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該局舉例,受輔導對象中的甲君,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甲君接獲該局寄發的輔導函後,自行就其本人與配偶於1121231日分別持有CFC公司股份9%及50%,自動補報CFC營利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100餘萬元,及自動向公庫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合計130餘萬元。

 

該局補充,依規定申報戶任一成員 (包括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或間接持有1家以上 CFC者,每位成員均應於申報時填報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該局寄發前揭輔導函後,已成功輔導多案納稅義務人補正CFC應揭露事證及應檢附書表文件,刻就個人CFC營利所得申報案件及自行蒐集的課稅資料,辦理112年度個人CFC案件的選案查核。

 

該局呼籲,民眾112年度如有前揭應申報CFC營利所得,而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或已如期申報,惟經自行檢視有短漏報CFC營利所得情形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的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的規定。如仍有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查詢相關法令及下載申報書表,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30

 

 

3.[案例之三]—查核方式篇

運用大數據分析發掘營利事業漏報CFC投資收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作業,將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列為優先查核重點。

 

該局舉例說明,經蒐集各式課稅資料運用大數據分析,發現甲公司100%直接持有1CFC,該CFC雖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惟消極性所得占比大於10%,且CFC當年度盈餘大於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不符合豁免門檻要件,核有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經輔導後,甲公司自動補報投資收益1,500萬元,補繳所漏稅額300萬元並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形,凡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50

 

更新日期:2025-03-07

 

  1. [案例之四]—稅務機關提醒常見錯誤

營利事業CFC申報留意四大錯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成立無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將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特別整理CFC申報常見四大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注意:

一、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判別錯誤:誤認低稅負區僅限於財政部公告之參考名單,惟財政部公告之參考名單僅供參考,且該名單不包括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之情形(例如:薩摩亞或模里西斯)。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CFC規定之低稅負區,應以該國家或地區當年度實際稅制情況認定。

二、符合豁免規定之CFC漏未申報:未申報符合具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微量門檻之CFC,營利事業持有符合定義之CFC,即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倘CFC符合豁免規定,仍須檢附CFC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之相關文件。

三、計算CFC當年度盈餘適用匯率錯誤:CFC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外幣金額,未依規定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四、逾期提示CFC財務報表: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未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替代文據,又疏忽未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或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致稽徵機關核定之CFC虧損,將無法適用CFC10年虧損扣除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5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6-12

 

  1. [案例之五]—補稅案例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CFC實質營運豁免規定之條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利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以規避稅負,我國自112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CFC制度,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3條之31項豁免規定者外,營利事業須將CFC當年度盈餘按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並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CFC制度除明定課稅要件外,亦設有豁免規定,以保障跨國營利事業之正常營運活動不受影響。所稱豁免規定係指「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符合新臺幣700萬元以下微量門檻」,其中實質營運豁免規定極易被誤用。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處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且其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等消極性所得之合計數,占營收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者,始認定為有實質營運活動。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主張其100%持有之CFC-A公司於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實際經營業務,且消極性所得占比小於10%,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認定,依豁免規定應免予計算認列CFC-A公司之投資收益。經查CFC-A公司雖於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惟依所提示之租金支出發票,全年租金支出折合新臺幣(下同)僅約20,000元,且無列報水電費用;次查員工僱用合約,受僱員工係負責各海外市場銷售業務,實際任職地點並非設立登記地,與上開辦法規定不符,爰依上開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計算甲公司應認列CFC-A公司投資收益6億元,補徵稅額12千萬元。

 

該局提醒,CFC制度旨在提升我國反避稅機制效能,同時兼顧跨國營利事業合理營運需求,營利事業應妥善評估CFC實際營運狀況,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如符合豁免規定,亦應檢附符合豁免要件之相關文件,依限申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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