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詐騙的新課稅規定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1. 遭到詐騙,必須要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被告以詐術使被害人投入資金構成刑法第 339條詐欺罪之案件,才能適用此函令。這個規定還是蠻嚴格的,假若被詐騙後未提出告訴而認賠,或是好不容易找到詐騙者,但事後以和解方式收場,都不適用此函令的第一點規定。
  2. 此函令已將被詐騙的情況做一個較為合理的課稅規定,值得肯定。

[相關新聞]

 

被詐騙投資 財部最新解釋令有條件不課稅

 

2018-12-21 11:21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民眾被詐騙幾乎已成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今後民眾被詐騙投資有一種情況不課稅;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的詐欺案件,被害人投資利得不高於未取回的投資本金者,不課稅。

 

但獲償賠償金或和解金加計利得超過未取回的投資本金時,則納入所得課綜所稅。

 

本案是因民進黨立委江永昌上月在立法院財委會指出,日前有民眾受刑事法院認證的龐氏騙局詐欺,身家財產都賠上,只拿到數個月的假投資「利息」,結果財政部仍要求將投資利息收入列入綜所稅總額計稅,並認為受害人有逃漏稅疑慮。

 

江永昌質疑,刑事法院已判決被害人是被詐欺,且被害人在財產上既無所得,又有財產損失事實,財政部卻落井下石進行「利得課稅」,甚至認定屬「逃漏稅」而加以處罰,造成第二次加害。

 

此外,受詐欺的「減免」,自然人與法人卻不同,江永昌指出,法人可在財報認列詐騙損失,財政部只要檢視有會計師簽證就可認列損失扣除,但自然人被騙還被視為逃漏稅,「豈不是變相鼓勵民眾去設人頭公司?」

 

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民眾有漏稅就得連補帶罰,裁罰倍數為三倍漏稅額以下,但江永昌認為,行政罰法第7條也訂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處罰,但民眾受詐欺當然是非故意或過失,因此不應受財政部裁罰補稅。

 

[相關函令規定]

 

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構成刑法詐欺罪案件,被害人取得利得之綜合所得稅徵免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7.12.20. 台財稅字第1070468396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 107 12 20

 

一、 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被告以詐術使被害人投入資金構成刑法第 339條詐欺罪之案件,被告為取信被害人誘使其投資而給予被害人之利得,不高於被害人未取回之投資本金者,尚不發生所得課稅問題。

二、 嗣被害人因上開詐欺案獲償賠償金或和解金加計原取得之利得超過未取回之投資本金部分,應計入其獲償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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