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拿到不實交易及虛設行號的發票
鄭宏輝 會計師
故事由這邊開始說起--
我之前收過的訊息!
對方來訊--您好:我是xxx的朋友,想詢問買發票事宜,我現在已確認想要開立60萬,不知您是否可以幫忙我找配合賣發票的廠商呢?謝謝
我的回覆---這是違法的事情,麻煩您開立公司後,合法地領購發票,進行銷貨後並開立發票。
解析:我請這位小姐這樣做,她便ㄧ直嫌開公司麻煩,並執迷不悟的想去買發票給其銷售貨物的對象,殊不知她假如真的這樣做,法律效果有
1.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2. 買發票通常不會設公司報營所稅,這行為也會漏報營所稅,需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補稅加罰。
3. 賣發票這方,會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論斷刑事責任,另外還會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行政罰,此處刑罰和行政罰非屬同一行為,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1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見解,得分別處罰。
4. 取得虛設行號發票金額過大,會被取消盈虧互抵之優惠(依據財政部1010130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
取得不實發票仍能適用盈虧互抵之優惠,需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之比例不超過10%。)
5. 應扣繳之費用不得用給予發票的方式加以逃漏扣繳義務—假若支付執行業務所得而應扣繳的所得,對方買發票給支付方,支付方被查獲,會依照虛報進項進行營業稅處罰,還有未辦扣繳來處罰。收受所得方則會因為未報綜所稅而被處罰。
6. 如何避免取得虛設行號的不實發票,以下是稅務入口網所刊登的官方建議,頗具參考性:
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國稅局認可的作法)
( 一 ) 進貨收受統一發票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 二 ) 進貨付款時,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並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俟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
( 三 ) 進貨付款時,最好均能以劃線並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尤其鉅額付款,更應以簽發支票付款,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發票之廠商名稱必須相符 ( 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 。如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者,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時,作為佐證資料。
( 四 ) 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應確認銷貨人之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妥為保存或提示之資料加以影印備查,並做好徵信工作,對所交付之統一發票予以查證相符後,再依前述付款方式支付貨款。
( 五 ) 請妥為保存交易過程之有關憑證,如運送貨物之託運單、送貨單、訂貨之估價單、收貨之驗收單、過磅之磅單、卡車路單 .... 等,以便事後相關單位查證時,作為進貨事實之佐證。
( 六 ) 對於平時往來之廠商應有往來廠商名冊,不但可以便利雙方交易來往連繫,萬一取得不實的統一發票時,亦可供作佐證之資料,證明發票來源。
( 七 ) 販賣不實統一發票者,常見其登記名稱為「 ×× 企業社」、「 ×× 企業行」、「 ×× 實業社」、「 ×× 實業行」、「 ×× 工業社」等, 從字義上無法辨認係經營何種行業,如銷貨人交付該類發票時,應特別注意,並隨時向主管稽徵機關查詢,以免事後受到牽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