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應稅盈餘轉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規避稅負之風險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由以下的課稅實務可得知,故意將應稅盈餘轉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稅務機關會利用實質課稅原則的法律條文(目前訂在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予以補稅處理。

[新聞本文]

財政部971020新聞稿

 

利用盈餘證券化規避稅負,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繳可免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將應稅之營利所得(已分配之出售土地利得)透過公司發行股票後,由公司以買回股東股份方式,將出售土地利得藉借股票買賣之證券交易所得方式釋出,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甲君94年度營利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計5千餘萬元。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186條規定: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次同法第167條第3項規定:「公司依前項但書或第186條規定,收回或收買之股份,應於6個月內,按市價將其出售,逾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皆屬之。

 

該局進一步表示,A公司在公司董事會決議出售土地並獲得6億元之土地利得後,隨即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發行股票,而反對A公司出售土地之大股東甲君,遂要求A公司依公司法第186條規定,以公平市價買回甲君持有之股數24,950股,再由甲君繳納證券交易稅,A公司並於6個月後依公司法第167條規定註銷其甲君買回之庫藏股,並辦理減資。A公司買回上開庫藏股之價金經查業已隱含土地出售利得。經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甲君94年度營利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計5千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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