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天條--企業忽視記帳這件事的詳細分析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創業天條—
- 千萬不要去忽視公司的會計帳務,忽視這個部分,就是要把公司的財務管理職能給搞砸; 財務管理職能不好,就如同一個人體的器官長期放任弄壞一樣的嚴重,這個職能不重視,會引發:
- 股東不信任帳務品質,對於所分的股利金額會懷疑,會影響”投資人關係”,假如公司虧損的話,會弄出更大的法律糾紛,創業主要花時間去應付紛至沓來的法律案件,會影響創業主的企業經營。
- 在銀行貸不到款項,會影響企業的資金調度。
- 會去計較委外記帳費,或是不尊重自己的會計師或是記帳士的創業主,根據我的執業經驗,大多創業都會做不好,甚至會倒掉。
- 創業主一定要在繁忙的公務之餘去學習任何與自己經營有關的知識。企管系及EMBA的必修課程看起來每科都不難,但只要有一個部份弄不好,企業的發展就會出問題。對於會計帳務知識,創業者一定要有基本的知識,千萬不要說”我不懂”或是”不想學”來和自己的事業開玩笑。一般的EMBA都會至少要求其學員至少修一門會計課程(例如”管理會計與決策分析”),君不見有許多老闆都在公務之餘去讀EMBA課程並自我進修充實嗎?不認真充實自己的老闆,怎會創業成功呢?
技術面探討:
- 帳務品質不好,無法針對自己的事業做管理決策分析,會計的功能是”利用會計數字,加強管理功能”。
- 碰到國稅局查稅時,帳務品質不好,輕則會依”同業利潤標準”來補徵懲罰性稅捐,重則會補稅加罰。
- 股東訴追時,假若公司有兩本帳,或發生有交易沒入帳(這對帳務品質不好的公司是一定會發生的),會依據商業會計法第71條進行刑事訴追。
- 假若帳務混亂的事實,有拿不實憑證來入帳虛報成本費用,則有可能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逃漏稅罪。
[相關新聞]
帳務全混成一團... 她爆料xx公司帳超亂
2019-01-23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xxx(本名xxx)和老公陳xx設立的xx公司惡性倒閉,兩人更和公公、公司負責人陳xx捲款10億潛逃出境,三人皆被北檢通緝,而目前傳出陳xx胞妹也已經潛逃出境。另外有名曾替陳xx記帳的女子指稱,公司「帳務很亂」。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陳oo在xx公司擔任會計,最近有受害者加告陳xx的妹妹陳oo涉嫌共謀詐騙,但北檢卻屢傳不到,最後才發現陳oo也已經潛逃出境。
有一名曾替陳xx記帳的女子到庭證稱,陳xx公司「帳務很亂」,陳男所借款項中已清償與未清償全都混在一起,她還發現有些事情已經涉及犯罪,但他們一家人都不在乎,過去她曾建議陳xx把帳管理好,陳xx也都不聽。
目前全案被除了xxx一家4口之外,還有1名身分較特殊的李姓男子,他一開始自稱也遭到xxx等人詐騙,但是有其他被害人指控他與xxx一家人共謀詐騙,也被列為被告,因此全案至今共有5名被告。
[相關法條]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稅捐稽徵法 第四十一條(逃漏稅罪)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故意逃漏稅捐者,應予移送偵辦:
一、無進貨或支付事實,而虛報成本、費用或進項稅額者。
二、偽造變造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據者。
三、開立收執聯金額大於存根聯金額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者。
四、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同一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五、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行為者。
六、使用不實之契約、債務憑證或其他文據者。
七、其他逃漏稅捐行為,對納稅風氣有重大不良影響者。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