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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響下稅務居民認定相關實務分享

鄭宏輝 會計師

[相關稅務新聞]

疫情影響稅務身分 可從寬認定

2021-01-26 04:42聯合報 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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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新冠疫情造成民眾無法自由進出國門,有國人因此滯留國外無法返國,也有外籍人士無法出境或留在台灣避疫,造成稅務身分改變,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身分調換,恐導致稅負加重。財政部賦稅署發函全台五區國稅局,要求若遇到類似案件要透過個案審核方式,以對納稅人有利的方式處理。

 

財稅官員表示,稅法規定,只要在國內有住所(有戶籍)或住滿一八三天,就屬我國稅務居民(居住者),五月要申報綜所稅,稅率最高百分之四十;在台居留超過九天的非稅務居民(非居住者)則所得要「就源扣繳」,扣繳率最高百分之廿一。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舉例,有位陸籍主管去年春節回陸過年後就因疫情無法返台,非居住者薪資所得須就源扣繳百分之十八,居住者的薪資則五月結算申報綜所稅並有扣免額,計算之後就源扣繳相對不利,國稅局查核後同意他以居住者身分報稅。也有民眾去年出國家洽公,因疫情航班停飛無法滯留國外,導致變成非居住者,國稅局最後也同意當事人可以居住者身分報稅。

一般而言,非居住者稅負相對低,尤其是高所得者,若因疫情導致稅務身分轉變使稅負加重,當事人可主動提出申請,國稅局會依個案處理。

官員提醒,必須因為疫情等因素導致無法返國,並提出相關證明,國稅局審核通過後,才會對當事人做出比較有利的處理方式;國外有些國家同意有條件進出,這類個案就不適用從寬認定的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所得稅法第7

………….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相關函令參考]

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1021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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