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所得稅優惠措施摘要
財政部於107.3.21公布(財政部對「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中租稅措施之回應說明之新聞稿附件)
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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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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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措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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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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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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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或有限合夥投入高度創新研發活動支出,得就「抵減率15%,抵減1年」或「抵減率10%,抵減3年」擇一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額,抵減上限為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產業創新條例§10)
-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於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收益範圍內,就當年度研發支出按200%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本項加倍減除與前項投資抵減規定擇一適用。 (產業創新條例§12-1Ⅰ)
- 中小企業投入一定程度研發活動之支出,得就「抵減率15%,抵減1年」或「抵減率10%,抵減3年」擇一抵減營所稅額,抵減上限為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中小企業發展條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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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新藥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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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技新藥公司投資於符合規定之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得於支出35%(超過前2年度平均數,超過部分為50%)限度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抵減上限為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受限。(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5)
- 營利事業投資於生技新藥公司,符合規定要件,得以其投資額20%限度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抵減上限為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受限。營利事業如為創業投資事業,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按持股比例適用其原可享有之投資抵減。(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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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重大公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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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得享5年免徵營所稅、符合規定支出投資抵減。
- 營利事業投資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符合規定要件者,得以其投資額20%限度內,自符合規定要件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應納營所稅額,抵減上限為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受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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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製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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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投資達一定規模從事國產電影片製作之事業符合規定要件者,得以其投資額20%限度內,自符合規定要件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抵減上限為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受限。(電影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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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植新創事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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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符合規定要件者,可於適用期間(10年)內不課徵營所稅,其當年度所得依約定盈餘分配比率逕由各合夥人依所得稅法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其中個人及外國營利事業合夥人取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性質之營利所得予以免稅。(產業創新條例§23-1)
- 個人投資成立未滿2年之高風險新創公司,對同一公司投資金額達100萬元,持股達2年,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產業創新條例§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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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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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僱
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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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符合投資額及增僱員工人數要件者,增僱本國籍員工薪資按130%減除(24歲以下員工,增僱薪資得按150%減除)。(中小企業發展條例§36-2Ⅰ、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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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
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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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為基層員工加薪,加薪金額按130%減除。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36-2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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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酬員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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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當年度依時價計算5百萬元限額內,得選擇於實際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產業創新條例§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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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新藥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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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技新藥公司得在投資於人才培訓支出金額35%(超過前2年度平均數,超過部分為50%)限度內,自有應納營所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抵減上限為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受限。(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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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重大公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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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機構得在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投資人才培訓支出金額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延後4年。(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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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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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新藥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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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取得技術股或認股權憑證認購之股份,得選擇於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課徵所得稅。(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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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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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個人、中小企業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得選擇於實際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中小企業發展條例§35-1)
-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技術作價入股取得公司股票,得選擇於實際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產業創新條例§12-1Ⅱ)
- 我國學研機構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取得公司股票分配予我國創作人,該創作人得選擇於實際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產業創新條例§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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