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如何課稅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很多人想要規避贈與稅,會注意到贈與稅只課徵自然人,營利事業不會課徵贈與稅,但想這樣去故意規避贈與稅的人要注意了,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個人取得營利事業之贈與,必須課徵所得稅,所得稅目前的最高邊際稅率為40%,高於贈與的最高稅率20%,故要用自家營利事業的財產贈與給下一代的奇怪規劃,必須謹慎之。
[相關法律]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三條(贈與稅課徵對象)--只課徵自然人贈與稅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 所得稅法
第四條(100.1.19.修正)(免稅規定)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
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用法律的反面解釋來說,免稅的”不在此限”,就是要課徵所得稅)
[相關稅務新聞]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贈與財產予他人毋須辦理贈與稅申報,而受贈之個人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財政部1070311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及第7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所以,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徵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贈與財產予他人,雖然不是贈與稅課稅對象,不用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可是受贈人如係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所得額以受贈財產價值認定,如果受贈財產為實物,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計算,例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要記得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被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還要加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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