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相關新聞及法律分析
[前言]
此篇新聞的重點---服飾店老闆錡小姐:「就像我朋友他需要人民幣,但是我們國外,去國外只能一次帶兩萬塊人民幣,那金額是不是不夠,那金額不夠的話,我是不是從我自己這邊,我拜託我朋友跟他換,那人家是不是直接就匯到我帳號來,這個叫金流你懂嗎這個叫金流,所謂的金流這2400萬,就是這一整年這2400萬。」
假若這位小姐所言為真,那不是自己承認違反銀行法和洗錢防制法了嗎?
[法律分析]
經營地下通匯的相關風險。(違反銀行法125條)
A. 經營地下通匯業者部分:犯罪所得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逾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銀行法 第125條)。另外,還有犯罪所得沒收的處罰。
B. 使用地下通匯的民眾: 有可能被視為詐騙集團車手而惹上刑事官司。
C. 踩到反洗錢刑事罪: 此種行為會同時踩到洗錢罪,注意以下的洗錢防制法新條文(民國106年6月28日開始生效)
a.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b.洗錢防制法第3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c.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d.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新聞本維]
洗錢中繼站? 服飾店涉漂白詐騙贓款
2019年2月25日 下午11:53
詐騙集團現在把腦筋動到了服飾店頭上!警方查出,新北市一家服飾店,長期向大陸批發衣服販售,但私底下涉嫌幫詐騙集團洗錢,賺取回扣,不過服飾店老闆跟朋友都出面強調,只是從中換匯,因為幫忙介紹朋友換錢,並不知道金錢來源。
刑事局和新北市永和分局,追查不法金流,不料這一查,市場旁這間服飾店,疑似涉案其中,從中收取回扣。
永和警分局偵查隊隊長林振瑞:「他們公安分析比對後,偵查到資金的流向,匯到我們台灣這邊。」
服飾店被指控淪為洗錢中繼站,因為警方接獲中國大陸聯繫,要追查一起假冒官署的案件,沒想到錢追來追去,居然有一筆跟服飾店有關連,不過服飾店業者跳出來,強調只是朋友間互相幫忙。
服飾店老闆朋友黃先生:「我沒辦法去大陸啊,那只好跟一些外面的地下的,看誰有人民幣,就是網路上找一些,那根本不知道這錢(來源),有買到比較便宜。啊我們就幫忙介紹,當然賺一點服務費啊。因為也沒有多少錢啊。這哪來的盈餘兩千四百萬,這是瞎扯。」
當時接獲線報後前往服飾店搜索,當場查獲現金134萬,警方大動作查,因為懷疑金流有異狀,人民幣藉由大陸服飾販售的帳戶,匯到台灣,最後轉匯新台幣,兩岸警方查,擔心贓款從中藉此漂白,至少2400多萬元,不過業者堅決否認。
服飾店老闆錡小姐:「就像我朋友他需要人民幣,但是我們國外,去國外只能一次帶兩萬塊人民幣,那金額是不是不夠,那金額不夠的話,我是不是從我自己這邊,我拜託我朋友跟他換,那人家是不是直接就匯到我帳號來,這個叫金流你懂嗎這個叫金流,所謂的金流這2400萬,就是這一整年這2400萬。」
警方拘提4人成查扣現鈔、點鈔機、以及大陸地區12張銀行卡等,但金流這麼大,上千萬的錢匯來匯去,說是幫忙換鈔,但這行為恐怕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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