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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名店開立發票的相關分析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1. 1.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6項規定,按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可以免開統一發票,換言之,這種特種飲食業就算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還是有可能免開統一發票。
  2. 2.     依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規定,特種飲食業包括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
  3. 3.     但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條規定,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月營業額20萬元)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4. 台灣各行各業店家開立統一發票的規定既多且雜,說句白話的,其規定甚至沒有任何道理可言,例如,我個人很不贊同以行業別來制定免開統一發票的標準,某個行業免開發票,對於其他要開發票的行業便是不公平的。

[新聞]

人氣名店卻免開發票?國稅局解謎團

 

你是否曾經納悶,某些人氣餐飲店生意興隆,一天營業額輕鬆破萬元,但牆上卻貼有「本店免用統一發票」貼紙,不必開發票,難道國稅局放水不查?其實,部分店家確實免開發票。

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為何有些餐飲店生意頗佳,店內卻仍高掛免用統一發票貼紙,店家是否未誠實納稅,或稽徵機關未善盡督導之責?然而官員指出,營業人核定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並非以銷售額為唯一標準,仍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營業規模而定。

官員說明,一般國人所認知免用統一發票的標準,為每月銷售額未滿新台幣20萬元,但經財政部核定屬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其銷售額則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

依稅法規定,所謂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是供應大眾消費的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店家。因此部分大眾飲食業者,可不受銷售額達20萬元須使用統一發票的限制,得免用統一發票。

然而,並不是經營上述餐飲業就可免開統一發票,財政部仍有但書。國稅局官員表示,上述類型餐飲業者如果月營業額已達開立統一發票的標準,又符合下列5種情況,就必須開立統一發票: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因此,像「金峰魯肉飯」、「油庫口蚵仔麵線」等人氣店家,仍有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表示,若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拒絕使用的店家,除處以罰鍰外,更可能處以停業處分,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事關權益,請相關行業營業人注意,以免受罰。

1060224 (中央社)

 

[相關法條]

  1. 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四條(104.3.9.修正;自104.5.1.施行)(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一、小規模營業人。

二、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

三、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

四、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

五、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六、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七、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八、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九、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十、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

十一、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

十二、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代辦之業務,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十三、經核准登記之攤販。

十四、(刪除)

十五、理髮業及沐浴業。

十六、按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

十七、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八、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九、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二十、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一、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二、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沒入或查封之財產、貨物或抵押品。

二十三、銀行業。

二十四、保險業。

二十五、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及票券業。

二十六、典當業之利息收入及典物孳生之租金。

二十七、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

二十八、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人收取自國外載運客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運費收入。

二十九、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

三十、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三十三、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十四、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三十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

 

 

2. 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

一、目的:

為劃一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之認定範圍及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及財政部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二七九九號函說明二、(一)規定辦理。

三、適用對象:

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

四、(101.11.28.修正)

前點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五、

稽徵機關核定第三點之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方式如下:

(一)應於實地訪查後填註「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訪查報告表」(如附件),必要時得請營業人之負責人在訪查報告表上簽名。

(二)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發函通知領用發票,並載明開始使用日期及相關規定。

(三)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七條及財政部九十九年九月七日台財稅字第九九○○二三五五一號函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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