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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公鑒:

 

 [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查核之目的及範圍]

本事務所受託查核貴公司民國一七年度之財務報表,包括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本事務所藉此委任書確認對本查核案件之承接及瞭解。

本事務所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事務所將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並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本事務所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事務所亦執行下列工作:  

一、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二、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甲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本事務所對查核過程中所辨認與財務報表查核攸關內部控制之顯著缺失,將以書面形式與貴公司溝通。

三、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四、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甲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事務所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事務所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甲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五、評估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即使本事務所已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適當規劃及執行查核, 惟因查核及內部控制均受先天限制,故仍存有無法偵出某些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管理階層之責任及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

本事務所之查核係以貴公司管理階層認知並瞭解其所負下列責任為基礎:

一、依照企業會計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

二、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三、使本事務所得以:

(1)接觸貴公司管理階層所知悉與財務報表編製攸關之所有資訊(例如紀錄、文件及其他事項)。

(2)基於查核目的而向貴公司管理階層要求額外資訊。

(3)接觸貴公司適當人員以取得必要之查核證據,且該接觸未受限制。

本事務所將要求貴公司管理階層就查核攸關事項所作之聲明提出書面聲明,此係查核工作之一部分。

本事務所期待貴公司人員於查核過程中充分配合。

 

[期後事項]

貴公司管理階層同意就查核報告日後至財務報表發布日前所獲悉可能影響民國一七年度之財務報表之事實,告知本事務所。

 

[稅務簽證服務及報告出具]選配項目,只做財務報表簽證時,此段需刪除

     本事務所亦將依照財政部公佈之「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暨有關法令規定,查核簽證 貴公司民國一○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其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暨複核關係人交易移轉訂價報告(或移轉訂價替代文據資料),並出具稅務簽證報告。

 

[其他攸關資訊]

  • 公費及支付方法:
  1. 民國107年度酬金為新台幣xx萬元整。公費收取時程為:
  1. 簽訂此合約時,支付xx萬元。
  2. 出具簽證報告前,支付xx萬元。

() 其餘代墊費用依實報銷向公司申請歸墊。

    酬金係依據公司年度營業額及資產總額所制定。另以上酬金金額如因查核工作遭遇在委任前貴公司未揭露之不可預期之重大問題,致使工作時數增加甚多時,本所將與貴公司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先行協商後原訂酬金金額之合理性後酬予調高。

  • 其他約定事項:

(一)貴公司同意本事務所得以電子郵件各種通訊軟體或傳真與 貴公司聯絡,以提供意見、資訊或文件。本事務所將採適當方法維護電子郵件或傳真通訊之安全。惟 貴公司認知此等通訊方式所傳送之意見、資訊或文件仍有遭受非本事務所所授權者及收件者以外人士接觸、閱讀、修改、使用、或傳送予他人之風險。非經本事務所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就本事務所致 貴公司之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及傳真予以修改、增刪或轉送任何第三人。未經本事務所事先書面同意而接觸、閱讀、修改、使用或轉送本事務所之電子郵件或傳真而直接及間接導致 貴公司或第三人之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所失利益,本事務所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二)茲因 貴公司充分瞭解管理階層之聲明對有效審計及簽證之重要性, 貴公司同意免除並承諾補償、維護及確保本事務所及本事務所之人員不遭受因 貴公司管理階層之任何誤導或虛偽聲明而生之任何索賠、責任、費用及損失。

(三)除經法院判決確定係本事務所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本事務所因提供本委任書之服務,無論其原因為何,本事務所對 貴公司之最高賠償責任限於返還本事務所因提供該項服務或工作成果已收取之公費;倘有任何其他第三人因此向本事務所主張任何權利者,無論其原因為何, 貴公司同意補償並確保本事務所及本事務所之人員不遭受任何索賠、責任、費用及損失。

 () 前三項之約定,於本委任書完成、終止或解除後,仍繼續有效。

 () 如因 貴公司因素致本事務所無法完成前述委任事項者,得通知 貴公司終止本契約,其酬金仍應如數給付, 貴公司中途解除委任者亦同。

 

[財務報表簽證報告之出具]

    本事務所預期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七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附錄一情況三之格式及內容出具財務報表簽證之查核報告,惟該報告之格式及內容可能須根據查核結果作部分修改。

[爭議解決方式之裁判法院之約定]

    本委任契約未訂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律及誠信公平原則處理之,若因本契約之爭議而有涉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委任書壹式兩份,如貴公司已瞭解並同意本事務所對財務報表查核之安排(包括雙方各自之責任),敬請於本委任書簽章後將其中壹份寄回本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一七年××

 

茲同意本委任書所述內容,特簽還壹份。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人:

中華民國一七年××

編註: 此委任書之依據為審計公報第64查核案件條款之協議,施行日期為民國1077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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