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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幣交易相關營業稅規定彙整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遊戲幣交易原則上應該以銷貨總額開立發票,例外符合以下條件,則可以使用買賣差額的淨額開立發票:

根據財政部核釋,針對網路交易中的遊戲幣買賣服務,要符合上述課稅條件需滿足以下5要點:

1.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交易的雙方必須是個人,而非企業或其他組織。

2.實名身分驗證:提供交易服務的營業人需設有實名驗證機制,以確認買賣雙方的身分資訊。

3.履約保證機制:例如在交易過程中,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買方則需先支付價金,以確保交易的安全性。

4.揭示遊戲幣值:在網路交易平台上,營業人必須公開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臺幣的兌換比值,提供透明的交易參考。

5.課稅範圍:營業人需保存完整的交易明細表,包括收付買賣價金的相關資料,並根據價款差額(收入與成本之間的差距)計算營業稅。

換言之,只要遊戲幣商買賣雙方有一方為法人,或是境外個體,則應該以銷售總額計收營業稅,另外由境外購買遊戲幣,則國內遊戲幣商應該以購買國外勞務方式繳交5%的營業稅進行完稅動作,在稅務遵循角度來分析,遊戲商應該在其銷售價格加上5%的營業稅,以免自行吸收此部分營業稅而導致利潤被侵蝕。

[相關函令之一]

財政部1131206台財稅字第11300607350號令

核釋營業人提供遊戲幣交易服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認定基準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網路連線遊戲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依本部1091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為新臺幣4萬元; 114/1/1改為5萬元)時,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二、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且經查明該營業人對該等買賣雙方之實名身分資訊設有驗證機制,其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及買方先支付價金係基於履約保證,並於網路交易平臺揭示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臺幣換算比值者,可提供下列各款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

(一)交易服務明細表,應包含可對應買賣雙方每筆交易服務之買賣雙方身分資料(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足以辨認身分之金融帳戶等)與收付遊戲幣之交易日期、名稱、數量、收付買賣價金及收取交易服務費用之金額,並保存相關佐證文件。

(二)收付買賣價金及收取交易服務費用資料,例如買賣雙方及營業人之金融帳戶、支票、匯款單或電子支付帳戶收付情形。

 

參照:  財政部今(6)日核釋,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且經查明該營業人對該等買賣雙方之實名身分資訊設有驗證機制,其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及買方先支付價金係基於履約保證,並於網路交易平臺揭示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臺幣換算比值(下稱比值)者,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

財政部說明,近年網路連線遊戲迅速發展,玩家間就遊戲幣之交易日益普遍,因是類交易均於線上完成且具高度隱匿性,為確保履約,營業人從事遊戲幣交易之外觀形式採先買後賣模式營運,並搭配一定之買賣雙方實名身分驗證及履約保證機制,以預防詐騙及提升交易安全。舉例來說,甲營業人於網路揭示A遊戲幣兌換新臺幣之比值為賣家比值1401及買家比值1301,乙賣家將出售130,000枚遊戲幣轉入甲營業人經營之遊戲帳號,甲即支付價金新臺幣(下同)929元(130,000÷140)予乙;嗣丙買家向甲購買130,000枚遊戲幣,甲收到丙買家價金1,000元(130,000÷130)後,將其遊戲帳號內之130,000枚遊戲幣轉入丙之遊戲帳號。故就交易外觀形式,甲營業人同時經手金流(買賣價金)及物流(遊戲幣),似屬先買後賣A遊戲幣,惟倘按進銷貨模式認定,就甲銷售予丙買家之銷售額全額計算銷項稅額,實務上因其交易前手(即乙賣家)時為個人,該個人如係向遊戲營運業者購買遊戲幣,因該業者一開始已就銷售額全額報繳營業稅,於接續之交易為C2B2C情形下,本次甲營業人(即中間之B)將因無法向前手個人乙賣家(即C)取具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形成其售予丙買家(即C)時又按銷售額全額課稅之情形,將導致營業稅稅負增加;至於交易前手為營業人之情況(即B2B2C)下,因甲營業人可取具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其售予丙買家按進銷項模式課徵營業稅,尚不致發生按銷售額全額課稅之情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令發布後,承前例,甲營業人向前手個人乙賣家購買遊戲幣時,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71元(1,000-929元)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倘乙賣家為營業人時,甲營業人應按收取丙買家之價金1,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就其自乙賣家取得929元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兩者最終租稅負擔相同。

 

財政部表示,考量是類營業人之產業特性及其C2B2C交易模式確有特殊性,且其服務對象包含遊戲幣買賣雙方,為合理化其租稅負擔,爰該部釋明前開課稅規定,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1項但書規定,本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即可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呼籲,依該部1091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此函令發布時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時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個人提供遊戲幣交易服務取得代價者,屬銷售勞務範疇,應於當月銷售額達4萬元(未來起徵點如有調整,依調整後金額)時依上開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相關函令之二]

財政部1090131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申請稅籍登記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二、前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以總額課稅之新聞稿之一]

財政部1120810新聞稿(編註: 此新聞稿發布時,113年函令尚未發布生效)

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虛擬遊戲商品(如遊戲點數、遊戲幣、虛擬寶物)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隨著網路遊戲日益盛行,利用網路平台銷售遊戲點數、遊戲幣、虛擬寶物等虛擬遊戲商品,此種利用各類方式(如向其他玩家購入、僱用員工打寶等)取得虛擬遊戲商品後,利用網路平臺銷售給他人使用並收取對價,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6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虛擬遊戲商品,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取得虛擬遊戲商品之支出,倘未依法支付營業稅額並取得及保存載有進項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向毋須申請稅籍登記之個人購買者,尚無支付進項稅額,不生扣抵銷項稅額問題。

 

[以總額課稅之新聞稿之二]

財政部1131024新聞稿

虛擬遊戲商品以進銷方式銷售,應按銷售總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近年來隨著線上遊戲與虛擬商品交易市場的蓬勃發展,營業人於網路上銷售遊戲幣、點數、寶物及使用自己或他人帳號交易遊戲商品日益普及。該分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虛擬遊戲商品,不論是透過平台銷售或直接交易,若依其交易實質認其屬銷售貨物或勞務,其平均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者,均應依規定按銷售總額開立統一發票,適用進銷項稅額扣抵機制課徵營業稅。

    分局進一步說明,倘營業人僅媒介買賣雙方交易虛擬遊戲商品,賺取佣金(手續費)收入,係按所收取之佣金(手續費)收入課徵營業稅;營業人倘係銷售虛擬遊戲商品,應按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購入虛擬遊戲商品時,倘未依法支付營業稅額並取得及保存載有進項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向毋須申請稅籍登記之個人購買者,尚無支付進項稅額,不生扣抵銷項稅額問題。

 

     該分局近來查獲甲公司透過第三方金流服務業者收款,以進銷方式銷售虛擬遊戲商品,非屬僅媒介買賣雙方交易之情形,應按收取全部之價金開立統一發票,惟該公司以進銷金額之差額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該分局補稅處罰。

 

     隨著虛擬經濟活動盛行,財政部已提供相關訊息及指引,透過線上查詢,營業人可隨時關注法令規定,避免因誤解或疏忽,而影響自己的權益,並特別提醒,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進口遊戲幣如何完稅之新聞稿]

財政部1020725新聞稿

 

跨國購買「虛擬貨物」如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消費者透過網路平臺購物已無國界限制,但很多民眾都不知道賣方在國外的跨國非實體貨物交易,單筆支付款項金額超過新臺幣3千元者,依規定應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一般而言,如果個人買家向國內業者或外國業者在臺分公司,購買例如電子書、線上音樂、App、遊戲寶物等虛擬商品,由賣方負擔繳納營業稅義務。但若外國業者在臺沒有分支機構,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上者,就由買方負擔繳納營業稅義務。

 

該局指出,近期即將對與「淘寶網」有往來的賣家或消費者及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進行查核,商品若是「虛擬貨物」亦為查核重點。有民眾來電反映不知道在網路向國外購買下載電子書應繳納營業稅,也不知如何繳納。該局舉例說明,A君在網路向國外購買App軟體,價格新臺幣500元,其應給付金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免繳納營業稅;B君向國外購買電子書,價格新臺幣3,200元,其應納營業稅160元(3,200x 5%),若分為2次付款亦同。

 

該局呼籲,如有跨國購買虛擬貨物需繳納營業稅者,可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填寫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給付金額、稅率及稅額等,至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繳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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