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綜合所得稅官方版完整節稅手冊
壹、前言
108年5月1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許多人對所得稅法規定不甚清楚,又不知節稅之道,以致於申報錯誤,為使您對所得稅法有初步的認識以及維護您在租稅上的權益,享有合法的節稅利益,本手冊將協助您瞭解稅法,並達到節稅目的。
節稅重點何在?首先提供您3個重點參考:
一、認識所得稅相關法令,就是節稅第一招
要真正的做好節稅規劃,有賴您花點心思瞭解稅法才是根本之道。 想想,若您知道各項扣除額之條件,自可適度節稅並維護自身權益;若您明白何者是應稅、免稅所得,則無短漏或溢繳稅款之虞;認識所得稅相關法令,實是節稅第一要件。
二、列舉憑證蒐齊保存,抵減扣除有保障
對於各應申報項目除依稅法正確填報外,對於免稅額或各項扣除額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若於年度中蒐齊保存作為申報舉證之附件資料,則可免除事後補證困擾,故蒐集保存列舉憑證並確保免稅或扣除項目之正確性,亦為節稅重要前提。
配合財政部推動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各地區國稅局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目前已提供部分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等7項扣除額資料查詢)服務,民眾可多加利用。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扣除額申報扣除,可免檢附相關捐贈收據、繳費單據、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三、結算申報自己來,合法節稅最上道
委由他人替您辦理結算申報,他人可能無法完全知悉您當年度各項收入及減除項目,而有短漏報所得甚或多繳稅之情形,其實結算申報並非難事,親自動手來申報,才可為自己的荷包做最有利的打算。
再次提醒您,「合法的節稅是您的權益」,請您對於綜合所得稅賦予最關愛的眼神,不要忽略它的存在,以享有最大的節稅效果。
本手冊係依108年1月31日前法令編撰,如法令修改,請依新規定辦理。
貳、申報篇
一、結算申報方式有哪幾種?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有網路申報、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3種。為簡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針對結算申報內容單純案件,主動提供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經核對無誤後,於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繳稅案件)或回復確認(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即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多加利用。
二、人工申報時要使用哪一種申報書?
申報書種類分簡式申報書與一般申報書2種。納稅義務人全年所得屬應申報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憑單的薪資、利息、公司分配的股利、合作社分配的盈餘、其他法人分配的盈餘、取自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福利金,全年收入在18萬元以下的稿費(含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採標準扣除額、無投資抵減稅額、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請使用簡式申報書;其餘納稅義務人,請使用一般申報書;須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應另行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於申報期間以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及密碼、利用國稅局核發之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上印製之查詢碼為通行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之稅額試算通知書表,或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以憑申報綜合所得稅;在此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所查詢的所得資料,僅供申報參考,如還有其他所得,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應依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處罰。
三、哪些申報戶應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一)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項目者。
(二) 雖有前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
(三) 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戶,應依規定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四、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該在何時申報?哪裡申報?
在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結算申報期間都可以申報,在這段期間可利用國稅局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人工填寫或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網路申報,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辦理繳稅或回復確認。請儘早申報,可免最後幾天排隊擁擠。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期間內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或利用郵寄以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透過網際網路(https://tax.nat.gov.tw)辦理,但逾期申報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報有應檢附的其他證明文件、單據者,應於108年6月10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前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代收。
五、如何申報才可以早一點退稅?
早申報早退稅,是財政部推行多年的便民措施,目前適用優先退稅案件如下:1.利用網際網路申報、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案件採用線上登錄及電話語音回復之退稅案件。2.於108年5月10日前採用人工填寫申報書、二維條碼申報書或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案件書面回復之退稅案件郵寄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國稅局將會優先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可於108年7月31日領到退稅款。
另外不論是利用網際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確認回復、二維條碼申報或人工填寫申報書,如利用存款帳戶劃撥退稅,只要在申報軟體、稅額試算確認書或申報書上,登入或填妥申報書內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如:郵局局號及帳號或金融機構名稱、總行代號、帳號及存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退稅款將安安穩穩的劃撥到帳戶裡;退稅者不須再跑一趟銀行兌領,既便捷又安全。
六、不申報可以嗎?
為減少無謂的稽徵程序,凡一個申報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如下表),得免辦結算申報。所得總額中有薪資所得者,表列免辦申報之金額,每人尚可再加計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0,000元(未達200,000元者,以實際薪資所得金額為準)。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可再減除免稅額44,000元。
但如有扣繳稅款或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務必要申報才能獲得退稅。
以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為範例︰
單位:元
受扶養親屬人數 |
0人 |
1人 |
2人 |
3人 |
4人 |
5人 |
|
免辦結算申報標準 |
無配偶 |
208,000元 |
296,000元 |
384,000元 |
472,000元 |
560,000元 |
648,000元 |
有配偶 |
416,000元 |
504,000元 |
592,000元 |
680,000元 |
768,000元 |
856,000元 |
當個人所得達到課稅標準而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稅捐稽徵機關除發單補徵本稅外,尚可依情節輕重程度,按補徵稅款加處3倍以下的罰鍰。未辦結算申報的人,除了不能享受扣繳稅款或可抵減稅額的退稅權利之外,亦只能按標準扣除額減除,不能主張要採用「列舉扣除額」。因此,惟有辦理結算申報,才能保障個人最佳利益。
當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和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加計下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的所得超過670萬元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請詳閱該申報表背面之填寫說明),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
所得 項目 |
海外所得 |
特定保險給付 |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
非現金捐贈 |
|
說 明 |
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
於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 |
非死亡給付 |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 |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救護車、股票等) |
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可減除3,330萬元之扣除額) |
七、申報錯了或申報完畢發現漏報所得該怎麼辦?
納稅義務人在報完稅後,發現有所得漏報時,如果是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須填寫1份包含前次已申報之完整基本資料及本次漏報所得相關資料之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方空白處註明第幾次補報及第1次申報之申報書收件號碼和日期,如果還需補繳稅款,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現金或信用卡均可(詳參繳退稅篇),稽徵機關會自動合併歸戶。
若是補辦的時間已經超過5月31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除了依前述方式補申報外,有補繳稅者已不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必須再填寫1份自動補報繳款書,到金融機構繳稅,並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的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至於納稅義務人發現原來申報內容錯誤,要補正或更改,應另外填寫1份完整的申報書,如果有要補繳的稅額,應該要先繳納,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的地方註明原來申報書的收件號碼和日期,重新辦理申報手續。
另外,針對上一年度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首次申報(去年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無申報經驗的民眾)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經審核符合適用條件者,國稅局會主動協助其計算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在108年4月25日前以掛號寄出稅額試算通知書或以郵簡通知憑證使用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該稅額試算通知書表所載之所得資料,為給付單位在108年1月3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的資料,如納稅義務人在回復確認試算內容前,發現稅額試算通知書上的所得金額不正確,納稅義務人於5月1日至5月31日,得利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及密碼或以該通知書上印製之查詢碼為通行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另行辦理結算申報。
在此要提醒的是,因少報或漏報應稅所得而未即時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還會被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八、生離死別如何申報?
夫妻因故分居兩地,依法仍須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至夫妻一方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當年度所得,仍應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個人在年度中廢止國內的住所或居所離境時,應該在離境以前就該年度的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其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該按照離境日以前的天數,占全年天數比例計算。如果有特殊情形,不能在離境以前辦理申報,可以報經國稅局核准,委託國內居住的個人負責代理申報,如果有欠稅,或者沒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的話,國稅局可以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離境人的配偶如果是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且仍然繼續居住國內,那麼他的所得不必在離境前申報,應由配偶合併在隔年5月1日到5月31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辦理結算申報,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計算扣除。
又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免稅額及扣除額的減除,原本按生存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來換算減除;但由生存配偶辦理合併申報時,仍可減除全額免稅額及全額有配偶之標準扣除額。有薪資所得時,可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並適用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規定;如有退稅款,則須以生存配偶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申請退稅。
九、新婚夫妻如何申報?
(一) 在課稅年度中結婚之夫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呢?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在年度中結婚者,可選擇夫妻各自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依夫妻2人之所得、扶養親屬等狀況,可有下列4種申報方式:
1. 夫妻各自單獨申報,也就是夫妻各填寫1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夫妻所得完全分開計算,各自單獨申報。
2. 夫妻所得合併申報,以夫或妻當納稅義務人,夫妻全部所得合併計稅
3. 夫妻所得合併申報,以夫或妻當納稅義務人,將夫或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4. 夫妻所得合併申報,以夫或妻當納稅義務人,將夫或妻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另外國稅局在各收件服務處備有申報軟體,亦可協助納稅義務人現場試算,選擇最節稅的方式申報。或透過網際網路之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亦可自動計算出最低、最有利之應納稅額。
(二) 至於結婚之時間如何認定?民法上結婚係以登記為要件,故以登記日為準(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不以登記為要件,而以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日為準),稅捐稽徵機關亦掌握有戶政機關通報之結婚資料,新婚夫妻切記只有結婚那一年度的所得稅可以選擇單獨或合併申報,以後年度務必合併申報,以免受罰。
十、夫妻要怎麼申報?
(一) 夫妻兩人均有所得時,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呢?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除夫妻分居得各自申報外,均應辦理合併申報。納稅義務人可就下列3種稅額計算方式選擇較有利者合併申報:
1.夫妻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2.夫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計算本人或配偶薪資分開計稅部分之應納稅額時,分開計稅者僅得減除自己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計算本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時,分開計稅者僅得減除自己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其餘免稅額及扣除額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就其各類所得予以減除。
(二) 上開3種計稅方式可進一步分為下列5種計算方式,以應納稅額最少之方式辦理申報。如果採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則程式將以最有利之計稅方式,計算應補(退)稅額,納稅義務人不須再為如何計算最有利應納稅額而傷腦筋了。
1.夫妻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合併申報。(夫或妻任何一方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
2.將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夫或妻任何一方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
3.將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夫或妻任何一方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
4.將妻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夫或妻任何一方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
5.將夫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夫或妻任何一方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
(三) 又申報戶內如有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課稅:
1.合併計稅:全戶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2分開計稅:無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採合併或分開計算稅額,全戶股利及盈餘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的應納稅額加總,計算應繳(退)稅額。
十一、分居夫妻如何申報?
申報方式分述如下:
(一)自103年1月1日起,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並請於申報書「夫妻分居」相關欄位打:
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二)若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應於申報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夫妻(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處打,並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經核定有應補稅額者,稅捐稽徵機關可依據納稅義務人之申請,根據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稅;若有一方未辦理結算申報,一旦有短漏報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得向未辦結算申報之一方補稅處罰。
十二、離婚夫妻如何申報?
(一) 年度中離婚之夫妻當年度可以選擇合併申報或單獨申報,離婚日期之認定係以登記為要件,離婚生效日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日為準,若是法院判決離婚者,則以判決日為準。
(二)至於離婚後所取得之贍養費要不要報稅?
依財政部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令規定,夫 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十三、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如何申報?
大陸地區人民的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方式,視其於當年度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日數而定:
(一)居停留合計滿183日者,應辦理結算申報。
(二)居停留合計未滿183日者,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應由所得人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需使用該部分專用申報書);如其有配偶屬臺灣地區境內居住之個人時,亦得選擇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叁、免稅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篇
一、免稅額列報條件
免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依現行規定,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民國37年(含該年)以前出生〕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32,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8,000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
由於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均應一併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未將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申報即涉及漏報,所以申報免稅額之利弊得失,於申報前應審慎衡量。原則上受扶養者當年度所得不高於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時,始有節稅實益。
除了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得享有免稅額外,還有那些人係符合規定可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呢?
(一)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 等)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 扶養者。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 間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扶養,勿重複申報。
(二)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者〔民國88年(含該年)以後出 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年滿 20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 扶養者。87年出生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
(三)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者已滿20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 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 1123條第3項規定(即應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 為目的同居一家),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 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的華僑或外國人者,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請依居留證的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註;如果沒有領取外僑居留證、居留證件非為10碼之編號或外僑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應請其速洽內政部移民署暨其各地服務站申請編號,供正確填報,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者,請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兩個字母。(例:姓名Carol Lee,西元1978年10月24日出生,應填寫為:19781024CA)申報時應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及確有扶養事實 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有關免稅額申報條件限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彙整如附表供參。
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
關係 |
資格 |
條件限制 |
須附證明文件 |
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
年滿60歲者,或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 |
1.無謀生能力情形: ■當年度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或須長期治療無法工作者。 2.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
未滿60歲主張無謀生能力者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可依條件限制內之無謀生能力情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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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
未滿20歲者,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
1.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等。 2.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3.無謀生能力情形: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或須長期治療無法工作者。 4.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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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胞兄弟姊妹 |
未滿20歲者,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
1.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等。 2.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3.無謀生能力情形: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或須長期治療無法工作者。 4.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
1.在校就學者可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可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
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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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中有子初長成,如何申報才划算?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所謂「在校就學」係指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有正式學籍者為限。如係就讀於空中大學、專校,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但不包括師範校院或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暑期部進修者、國小師資班之學生。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之子女均非獨立生活,仍須受扶養,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列為扶養親屬。
三、子女在年度中屆滿20歲應如何申報?
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父母合併申報,其免稅額亦可全額扣除,至於何種申報方式較有利,納稅義務人應依該子女所得的高低及其免稅額、扣除額等金額仔細衡量,分別計算應納稅額之高低以為取捨。
四、對岸親屬怎麼申報?
(一)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大陸地區親屬免稅額,其適用條件與列報扶
養臺灣地區親屬免稅額相同。納稅義務人可申報扶養之大陸地區親屬,大致上有下列幾種情況:
1.配偶:
在臺已婚的人,政府遷臺前在大陸地區已有原配,如原配仍未再婚嫁,因政治因素,兩次婚姻都是有效婚姻,有這種情況的人,報稅時除了申報臺灣地區的配偶外,仍可列報大陸地區配偶免稅額,如有符合規定之相關扣除額等支出,亦可依規定申報減除。大陸地區配偶即使不住在臺灣也可列報為配偶,適用減除免稅。
2.未成年子女:
納稅義務人報稅時,可以申報扶養大陸地區未成年子女。
3.兄弟姊妹: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同胞兄弟姊妹免稅額,必須未滿20歲,或是年滿20歲,但須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所謂無謀生能力,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二)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該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1.居民身份證影本。
2.親屬關係及存活文件證明:
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份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3.在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
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
目。
4.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者其無法工作的證明:
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心障礙狀況(或病名)、期間(身心障礙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以上「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予 以證明,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所得年度有關的公證書,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
(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於申報書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的填寫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請填9,第2位至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例:西元191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150527□□□)
五、其他親屬怎麼申報?
納稅義務人得扶養之親屬,除配偶、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外,亦可列報扶養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其扶養者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包含叔、伯、舅、姪、甥、媳、孫。
對該特定親屬或家屬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有扶養事實者,即可檢據申報,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一) 符合民法有關「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及「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規定且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證明文件:
1.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二) 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文件:
1.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六、享有公費子女可否列報?
已年滿20歲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之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亦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之已年滿20歲的納稅義務人子女,於年度中畢業,分發擔任軍職或老師,納稅義務人仍可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七、綜合所得稅申報基本生活費差額之規定如何?
(一)所謂「基本生活費」,指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新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二)「基本生活費差額」依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171,000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納稅者申報的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肆、所得篇
一、收入得減除的成本或費用,您知道有多少?
綜合所得中,那些收入可減除必要費用或成本以餘額申報?如無證明文件,其成本費用標準如何認定?只要瀏覽下列6類所得,充分蒐集妥善保管相關憑證,您就能選擇最有利方式申報,這是絕對不可偷懶的節稅動作喔!
(一)財產交易所得:
1.以不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所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
例,實際售屋收入得減除之細項如下:
※成本部分:
(1)取得房屋的價金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等,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2)如係因受贈或繼承取得者,成本以受贈或繼承時據以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移轉費用部分:出售房屋所須支付屬房屋部分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
※107年度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將會以下列標準計算所得額:
(1) 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臺北市為7千萬元以上、新北市為6千萬元以上)者,稽徵機關如僅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查得原始取得成本,將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2)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稽徵機關則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以107年度新北市板橋區為例,按房屋評定現值的35%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
2.個人利用銀行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之交易損益:
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其成本之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二)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者已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其執行業務收入可核實減除有關費用或成本,包括事務所或醫療院所的房租、業務上所用藥品、材料、器材之修理費、僱用人員之薪資等,以其餘額申報所得額。其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將按查得資料依財政部核定當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對於超過18萬元定額免稅之稿費、鐘點費等,除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核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或減除75%成本費用擇一方式外,其餘得減除30%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所得。
(三)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權利金所得係以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減除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
房屋租賃所得合理必要損耗費用可採列舉方式,得列舉之細項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房屋租賃所得若無法逐項舉證列報,可以租金收入的43%為必要費用。
(四)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成本得檢據申報核實減除。另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為粉紅色扣免繳憑單),係採分離課稅,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辦理結算申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五)其他所得:
是以收入減去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的成本和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以餘額為所得額。但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福利金,則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供減除。
二、領固定薪水有節稅的空間嗎?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屬薪資所得須課稅,但子女獎學金如果是以在校的學業和操行成績達到特定標準為獲取條件者可以免稅。
(二)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月在2,400元以下,可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三)加班費免稅所得標準,分別說明如下:
1. 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3.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則其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四)除了考慮個人薪資所得,全戶的薪資狀況亦應一併考量。例如子女年滿20歲或家中其他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時,最好將該親屬的所得額與可扣除的各項扣除額合計數拿來好好試算一下,決定是否由其單獨申報,以達到另一種節稅的效果。
三、利息所得也有節稅管道嗎?
首先讓我們告訴您什麼是「利息所得」?「儲蓄免扣證如何申請」? 您將知道利息所得亦有節稅管道。
(一)什麼是利息所得?
是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和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和有獎儲蓄中獎的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另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所得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所得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每戶不超過27萬元的部分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例如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及以前述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的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二)儲蓄免扣證如何申請?
納稅義務人可以帶本人和配偶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和印章到國稅局總局或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當場請領儲蓄免扣證。日後在每次領取金融機構利息收入時,將免扣證交予給付單位登記,只要每年登記的累計金額沒超過27萬元,就無須被預扣稅款,所領金融機構所付利息每次未超過2萬元,依規定給付人不須扣繳,因此亦不需提示免扣證。此外納稅義務人申請的免扣證是按年度統計累計總額,可連續使用,不須逐年申請換發,如不敷填寫時,憑舊證便可換發新證。因此,您如果有「儲蓄免扣證」,將使您大多數利息所得或資金收益可避免被預先扣繳所得稅款。
四、營利所得如何規劃節稅?
掌握下列方向,營利所得的節稅規劃就可輕鬆面對!
(一)持有緩課記名股票者可善選課稅時點:
持有緩課記名股票,只須在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才申報為移轉年度的所得課稅。不過,在個人財富、所得係逐年增加的情況下,若取得股票年度本來就適用較低之所得稅率,或是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連同利息仍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內,在稅負相對較低或不影響實際稅負情形下,或許可以考慮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如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時,應將上述股票中原來依照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註記的有關文字,請發行公司塗銷,並由發行公司在股票背面簽章證明。另應由股東併入放棄緩課年度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前項股票於計算所得稅時,屬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屬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為所得額;但是項股票屬員工紅利轉增資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證券商或發行公司於辦理放棄緩課案件時,應由發行公司填報放棄緩課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若未選擇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則在該股票尚未移轉前,無須併計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二)獨資合夥業主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一般說來,獨資合夥業主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最常見的核定方式為根據營利事業按實申報的內容予以調查核定,或是以不低於該業所得額標準申報核定;若是營利事業的營業收入在符合規定的金額內,且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備,則可直接進行書面審查核定,不須經過調查。因此獨資或合夥業者應先力求帳載資料的完備,才能在試算後選擇最有利核定的情形申報。
(三)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自107年1月1日起,個人居住者所獲配的股利,可以選擇採用「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及「單一稅率分開計稅」這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有利的課稅方式;當然,如果綜合所得稅是利用網路申報方式,電腦會自動幫納稅義務人選擇最有利的方式喔。
1.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
全戶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如果以抵減限額8萬元除以抵減率8.5%反算,全年股利金額約94萬元以下的納稅義務人,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如果可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也就是股利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後仍有餘額,這個餘額是可以退稅。
2.「單一稅率分開計稅」:
無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採合併或分開計算稅額,全戶股利及盈餘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及盈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的應納稅額加總,計算應繳(退)稅額。
五、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怎麼分?
「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係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而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納稅義務人在107年度,不論是專業或客串性質,取得演講鐘點費、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相關收入之合計數,只要不超過18萬元,可享受全額免稅優惠;如有超出部分,除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檢具成本及必要費用憑證或按75%設算成本費用予以減除外,其餘得就超過部分按30%設算成本費用予以減除,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計稅。
「授課鐘點費」,係屬薪資所得的一種,應併入薪資所得申報,107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每人200,000元,但全年薪資所得總額未達200,000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認清「講演」與「授課」鐘點費之所得類別、適用不同免稅及扣除規定,正確申報,節稅自然有道。
六、租賃所得如何節稅?
對於餘屋出租,收取租金、押金的房東而言,年年的租金收入申報常是頭痛問題,其實節稅不難,基本上可從下列3方向進行:
(一)妥善保管相關舉證用憑證,提高可供扣除費用金額:
對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一種是不須任何證明文件,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為必要費用,但土地出租之收入,僅能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43%的必要費用。另一種是採核實扣除方式,必須對因租賃而發生之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可先行核算可扣除費用額,擇高適用。
(二)避免無出租之實卻被認為有租金收入的情形發生:
納稅義務人若將房屋無償借給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親朋好友做生意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使用,不論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都要申報租賃所得。但若是無償提供給直系親屬或配偶以外的個人作住家使用,而且已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並已辦理公證,證明確實是無條件提供使用,就可以不用設算租金。
(三)押金所得的申報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財產出租有收取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的話,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都要把這筆款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107年度以利率1.04%計算)。
七、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如何節稅?
不少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常誤將銷售貨物取得之營利收入或自傳銷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皆列為佣金收入,因而溢繳稅款。究竟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應如何申報,才能合法節稅呢?下列說明應可對您有所助益。
(一)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則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佣金收入。該項收入得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部頒核定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107年度為20%)。
(三)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其他所得。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107年度在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至全年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者,就其超過部分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應申報營利所得,參加人除可提供之相關帳證資料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傳銷事業彙報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售價(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八、房屋被法院拍賣是否也要申報所得?
債務人所有房屋經法院拍賣用以償還債務,債務人不論有無拿到拍賣價款,因所得已實現償還債務,該筆財產交易所得應由債務人於拍定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所屬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得的計算為:
(一)該拍賣價款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
(二)如無法提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且稽徵機關亦查無實際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將依拍定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所屬年度,財政部核定之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核定所得。
(三)未建築完成之房屋,如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且稽徵機關亦查無實際建築成本者,稽徵機關將以拍定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所屬年度,財政部核定之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核定所得。
九、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也要申報嗎?
購物索取統一發票,已經是大家購物時養成的習慣,統一發票中獎獎金領取時,就源扣繳20%後,中獎人不須併入中獎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既方便又簡捷。
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給付單位按給付金額扣20%扣繳稅款後,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亦無須填入申報書中,其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退還或抵繳應納稅款,但每聯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十、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及銷售彩券所得也要申報嗎?
(一)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所得第3目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本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依前揭規定,公益彩券係屬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中獎人僅需繳納20%之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其已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二)個人銷售彩券所得:立即型公益彩券經銷商發行彩券銷售額(價金)部分,因不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圍,且其銷售額係歸入國庫,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亦不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至於公益彩劵批售折扣收入,即佣金收入部分,如果公益彩券承銷人屬個人者,其取得批售折扣收入,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各該年度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費用率(107年度費用率6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承銷人取得上開之佣金收入因非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所給付,故承銷人不會取得發行機構開立之扣繳憑單。個人彩券經銷商應記得將公益彩劵佣金收入之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該項所得而遭受處罰。
十一、沒有扣繳憑單所得也要報嗎?
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的各類所得均有蒐集及掌握,故只要有所得,無論有無扣繳憑單,均應詳實申報,尤其近年來國稅局積極加強不動產相關交易(包含成屋、預售屋及紅單交易)所得,按實際獲利課稅之查核,亦應詳實申報,以免漏報遭罰。
十二、因案停職一次補發停職期間薪資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之所屬年度,係以實際給付日期為準,對於因案停職後,於停職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屬實際補發年度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應於次年法定申報期限(1月底或依法延長期限內)前開具扣(免)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繳義務人於填發扣(免)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時,應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予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領取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於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除檢附相關之扣(免)繳憑單外,並應檢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俾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綜合所得稅。其屬補發復職當年度之薪資部分,仍應併入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稽徵機關接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會依納稅義務人提供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之各年度薪資所得總額,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徵之稅額後,彙總一次發單補徵復職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伍、扣除額篇
一、該扣就扣別浪費,單據證明不可少!
(以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各地區國稅局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部分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等7項扣除額資料,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扣除額申報扣除,可免檢附其捐贈收據、繳費單據、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至於其他非查詢範圍之扣除額,仍須檢附相關證明單據。
107年扣除額
項目 |
適用範圍 |
金額 |
證明文件 |
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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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扣除額 |
單身者 |
120,000元 |
不需任何文件。 |
標準扣除額 |
夫妻合併申報者 |
240,000元 |
不需任何文件。 |
一般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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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現金 → 一般) |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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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
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 |
捐贈(實物 → 一般) |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 |
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
受贈單位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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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現金→ 政府) (實物 → 政府) |
對政府(除土地以外)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例如: 1.現金。 2.實物:如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骨灰(骸)存放設施(納骨塔)等。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1.受贈政府機關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A.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B.購入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3.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於107年度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4.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8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該文物、古蹟之價值證明文件。 |
捐贈(土地 → 政府) |
以土地對政府之捐贈。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1.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以購入的土地捐贈者,應檢附A.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B.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
人身保險費 |
1.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2.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 |
1.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24,000元。但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 2.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
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 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
醫藥及生育費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 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和經財政部認定之會計紀錄完備醫院為限。 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有填具擡頭之單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
災害損失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但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或財產出售部分不得扣除。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調查核發之證明文件(公文)或提出能證明其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包含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 |
每戶以1屋為限,且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107年度在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支付利息。 |
支付之利息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且每戶以300,000元為限。 |
當年度繳納利息單據正本。註: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
房屋租金支出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
每戶以120,000元為限。 |
1.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107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107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合計。 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收據格式不符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1%者〔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
每一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最高200,000元。 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最高100,000元。 |
監察院規定格式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或「政黨、政治團體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正本。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 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 |
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之餘額。 |
1.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 2.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
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的捐贈 |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捐款。 |
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
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的收據正本。 |
特別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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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者。 全年薪資所得未達扣除金額者,只能以全年薪資所得總額為扣除上限。 |
每人200,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200,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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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選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分開計稅者之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減除其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減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
實際買賣文件影本。(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及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利息不包括在內。 選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 |
合計全年不超過270,000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0,000元者,以270,000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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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 |
每人200,000元。 |
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僅檢附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尚不得申報本項扣除額,惟嗣後檢附與之前提供的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且經鑑定後取得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則可以追認其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但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
每人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
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102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亦同)。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
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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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何者划算?
綜合所得稅中之一般扣除額有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之分,可以自由選擇一種申報。二者主要的不同是標準扣除額不須出具證明,而列舉扣除額則須檢附證明文件,故平常即應注意支出憑證之蒐集保存。因為要檢附相關證明,有些列舉扣除項目是沒有金額的限制,完全核實減除,像醫藥生育費及災害損失等便是。而標準扣除額不論所得高低,都只能按固定金額扣除,107年度的標準扣除額,單身的人是12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的則是240,000元。
要選擇何種扣除額申報較能節稅,技巧無他,只要看看申報時同一申報戶成員中,在107年度內所支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人身保險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或房屋租金支出、捐贈及災害損失等列舉扣除項目的金額總合,有無超過標準扣除額的額度,答案如果是肯定的,應該要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才能節稅。
三、同一申報戶,所發生的扣除項目都可以申報扣除嗎?
同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中,每個人的各種所得都要合併申報,但並不是每個人所發生的費用都可申報扣除。
例如列舉扣除項目中,非全民健保之保險費支出,只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同申報戶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才可減除,其他親屬即使是同戶申報,也有人身保險費支出,仍不能適用列舉扣除保險費的規定。
又如特別扣除額項目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也只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方可在每人25,000元限額內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的兄弟姊妹等其他親屬就讀於大專以上院校,是不能申報扣除的。
另外,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也只限於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換屋情況,才可適用。
四、如何利用保險費規劃節稅?
隨著國民所得提高,「風險管理」的觀念,也開始進入家庭,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不但可以免去後顧之憂,又可利用保險費達到節稅的目的。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則其本人、配偶和受其申報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在申報扣除年度繳納者,每一被保險人每年可在不超過24,000元的額度內申報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得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除。
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申報,如為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或是產險方面(例如汽車責任險)的保費支出,都不可以列報扣除。
如申報居住國外而受扶養之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可憑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申報扣除。
保險費繳納收據是申報扣除的關鍵:
(一)檢視保險費收據或相關證明有無蒐集齊全。
(二)為全家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支出,有無請投保單位掣發保費收據或繳費證明,分別載明被保險人及眷屬姓名,做為列舉扣除額之憑證?
(三)由服務單位經收彙繳之員工保險費有無向服務單位申請填發繳納保險費證明?
(四)如果有向國稅局申請查詢或上網下載保險費金額,而且所申報扣除的金額,沒有超過上開查詢或下載的金額,又合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話,可以免檢附繳費的收據。
(五)檢視保險費收據之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是否在同一申報戶內。
五、醫藥及生育費核實列報無上限!
(一)您知道可用以節稅的醫藥及生育費用項目有哪些嗎?
1.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用(含掛號費及部分負擔)只要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都可以憑醫院、診所出具的費用收據正本列報,沒有金額的限制。另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也可以扣除。就醫或生育時別忘了向合於規定的醫院、診所索取收據,妥善保存。
2.因身體殘障所裝配的助聽器、義肢、輪椅等各項支出,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與統一發票或收據,全數列報扣除。
3.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的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以憑主管機關函復的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的輔具支出,列報扣除;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全數列報扣除。
4.因牙病必須做鑲牙、假牙製作或齒列矯正的醫療費及器材費,也可以憑醫師或合於規定的醫療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列報扣除。(如果是以美容為目的而為的支出,不可申報扣除。)
5.付給養護中心的養護費並不在醫藥費列舉扣除項目中,但如果養護費中確有具醫療行為的支出費用,且為公立機構所開立之收據,只要將屬於醫療給付部分的費用,單獨開立收據,就可以申報扣除。
6.付給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的醫療費用,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列舉扣除。
7.給付公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因救護車執行勤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收取之費用,可憑該機構掣發載明設置救護車機構名稱及救護車許可字號之收款憑證申報列舉扣除。
8.因病赴國外就醫,只要能檢附國外公立醫院或國外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就可列報扣除。 (往返交通費、旅費非屬醫藥費之範圍,不可申報扣除。)
9.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其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療院、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該醫療院、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二)萬一醫藥及生育費收據憑證已繳交服務機關或遺失時應如何申報?
1.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需檢附經其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
2.收據正本遺失時,可憑原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並由該單位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及負責人蓋章證明申報列舉扣除。
3.如果有向國稅局申請查詢或上網下載醫藥費金額,而且所申報扣除的金額,沒有超過上開查詢或下載的金額,又合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話,可以免檢附繳費的收據。
六、捐贈對象、捐贈時間應注意!
(一)得申報為列舉扣除額之捐贈:
1.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其捐贈總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須附收據正本供核。
2.對政府的捐獻或國防、勞軍之捐贈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遺址、聚落、文化景觀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不受金額的限制。須附收據正本供核。
(二)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1.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2.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但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收據格式不符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得列報。
3.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1%者〔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4.捐贈發生之時點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期間方可扣除。
(三)個人對私立學校之捐款:
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該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其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惟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之收據正本以供查核。
七、列報災害損失,莫忘及時申請損失證明!
根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損失,以及自宅火災波及鄰房所給付的損害賠償費等,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無金額的限制。但該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或財產出售部分,不得扣除。
如因前述的各種災害而蒙受損失,必須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準備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當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該災害損失證明金額申報列舉扣除。
如未依上開規定報經當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當地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
在遭受災害損失時,千萬要注意不要因急著清理災害現場而破壞現場,致喪失了申報災害損失扣除的權益,為配合納稅義務人急於復原之需要,各地稽徵機關均以最快速的方式處理,災害損失之輔導申報及勘驗,請災後立即與稽徵機關聯繫。萬一遭受損失的納稅義務人不小心把原核發的災害損失的證明文件弄丟了,可以再向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以憑申報列舉扣除,可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如果有向國稅局申請查詢或上網下載災害損失金額,而且所申報扣除的金額,沒有超過上開查詢或下載的金額,又合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話,可以免檢附已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
八、善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節稅機會別錯過!
有相當多的年輕人是以貸款購置自用住宅的方式找殼,每年負擔了不少的利息支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採用列舉扣除額,享受有殼成就感與租稅優惠。
購屋借款利息的可扣除額度,是以支付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減去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每一申報戶得於30萬元限額內申報扣除。但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申報戶只能申報一屋,並不是按人頭計算,且房屋必須是屬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戶)。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課稅年度內於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
(三)房屋必須為自住用途,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四)購屋借款限於向金融機構借貸者,向一般公司或個人之借款不得扣除。另外,舉新債還舊債所支付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只要是新債和舊債的借款房屋是同一棟房屋,且借款時間銜接,則在舊債未償還的額度內所支付者,還是可以申報扣除的。
如果是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但確實是用以購買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等,利息支出也可以申報,稽徵機關會依借款目的或借款與買房子時間相近程度決定是否認定。如果房屋有部分營業,部分自住,則購屋借款利息可按自住之比例扣除。納稅義務人可以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區分出營業與住家比例,再用此比例算出有多少利息可歸為購置自用住宅的利息支出。必須注意的是,以原有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購買投資用的非自用住宅,其借款利息是不能扣除的。另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則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另外,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九、房屋租金支出可扣除,付款憑證莫忘記!
為減輕無殼蝸牛的負擔,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列舉扣除的項目。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以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但如果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適用此項扣除額。所以納稅義務人如同時有合乎規定之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時,應自行計算2者可扣除之金額,以較大者申報減除。
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時,應檢附 :
(一)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1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所以別忘了將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好好保存,以備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檢附。
十、財產交易損失,事前舉證最省事!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可以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當年度不夠扣扺,可自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有財產交易損失,不要自認倒楣,應舉證列報扣除減稅。
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認定,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成本和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餘額為正數就是所得;餘額為負數就是損失。
賣房子有了虧損要怎麼申報扣除呢?賣房子有虧損,要將買進和賣出的相關文件準備齊全,做為報稅時列報扣除的憑證。
這些相關文件究竟包括那些項目呢?有原始買賣契約書(即俗稱之私契)、收付款的紀錄證明、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土地增值稅及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等,在支付這些費用時,相關收據和憑證都要盡量保存好,以利舉證。
如果出售房屋提不出買賣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時,仍將核實課稅,如涉及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部分,除補徵稅額外並將處以罰鍰,所以所得人仍應保存相關成本費用憑證,以免因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若選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分開計稅者之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減除其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減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十一、身心障礙有特別扣除額,權益莫放棄!
現行所得稅法為配合社會福利政策,列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扣除項目,供有身心障礙人士的家庭減輕一些所得稅負。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適用的對象,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或是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都可適用,每人可以扣除200,000元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必須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僅檢附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尚不得申報本項扣除額,惟嗣後檢附與之前提供的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且經鑑定後取得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則可以追認其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或是專科醫師出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由於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列報,著重在證明,因此,家中有身心障礙的親屬者,應該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是取得專科醫師出具嚴重病人的診斷證明,否則,就算真的符合規定,沒有上列證明,也無法享受這項減稅的利益,平白喪失應享的權益。
十二、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人人都行嗎?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得在25,000元額度內申報減除,不足25,000元者,則以實際發生數額申報。
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必須注意有關規定,並不是人人都可適用扣除:
(一)必須是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之教育學費才可扣除,其他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不得扣除。此外,如果因為子女已成年且有工讀及利息收入,而由子女獨立申報所得稅,則納稅義務人因未扶養其子女,而子女本身為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故兩者都不能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二)必須是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才有資格申報(如就讀五專院校,必須在專四以上),含國內、外院校。但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三)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按規定是不得扣除的,但公教人員雖領有子女教育補助費,因該子女教育補助費為薪資所得而非政府補助,故仍可申報此一扣除額。
十三、只要有列報5歲以下之子女,皆可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嗎?
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必須注意有關規定,並不是人人都可適用。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102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如符合以下規定,每人每年可扣除120,000元。
(一) 必須是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102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才可扣除。
(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亦同)。
2.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陸、抵扣稅額篇
一、抵稅權益莫放棄
抵扣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直接減項,對於符合抵稅規定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充分運用抵稅規定所帶來的抵稅效果不但直接而且實惠,因此,不論您是有小屋換大屋觀念的升斗小民或是有投資管道的中實戶、大戶,乃至於奔走往來於兩岸的商人、技術人員,對於所得稅的抵稅規定絕對有必要好好瞭解一番!
現行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稅額的項目有「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3大項,茲分別說明,以供申報參考。
二、投資抵減稅額
(一) 個人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依規定抵減率計算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二) 個人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該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三) 上述每一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投資抵減稅額應檢附被投資事業出具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或稽徵機關核發之餘額表,並載有該事業所轄稽徵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等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三、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含扣繳、自繳,須附納稅證明),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A )、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B )、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C )、(A)-(B)=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D )、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
(E )、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註:(E )採(C )與(D )較低者填報。
要注意的是,所謂的納稅證明文件,除了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的姓名、住址、所屬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以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外,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會被稽徵機關接受。
四、什麼是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時,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其先購後售者,亦有其適用。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必須檢附相當證明文件供查核,諸如:
(一)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出售及重購房屋確係自用住宅。
(二)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價格高於出售價格,而且產權登記時間相距在2年以內。如以委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則須附上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作為證明。另須要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仍得適用。至於其計算公式如下:
(A)、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B)、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C)、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A)-(B)
某納稅義務人107年2月5日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棟,該房屋買進成本為400,000元,賣出價額為500,000元(不包括土地價款),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0,000元,該納稅義務人又於107年12月25日購買自用住宅房屋一棟,價額為550,000,其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100,000元)為549,000元,免稅額單身88,000元,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120,000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0,000元)為320,000元,其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出售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為5,000元。計算方式如下:
1. 出售年度: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549,000-88,000-320,000)×5%= 7,050
2. 出售年度: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549,000-100,000)-88,000-320,000]×5%=2,050
3.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得扣抵或退還稅額
7,050- 2,050=5,000
柒、繳退稅篇
一、繳稅方式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應自行繳納稅款(含稅額試算服務),稅款繳納的方式可分成:
(一)臨櫃繳納:
1.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稅(郵局不代收):請持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的繳款書,或稽徵機關寄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時,一併寄送之附條碼繳款書或至稽徵機關索取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以票據繳稅者應先向金融機構辦理票據交換【票據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且發票日應未逾當年度法定(或順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又票據發票人如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票據背面背書】,稅款完納後,請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採網路申報及適用稅額試算回復者免檢附),辦理申報。
2.便利商店繳稅(應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採稅額試算服務辦理結算申報者,可持國稅局寄送之附條碼繳款書;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者,可持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之附條碼繳款書,向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設於臺閩地區之營業門市,以現金繳納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採網路申報及適用稅額試算回復者免檢附),辦理申報。
(二)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
可利用申報戶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中其中一人在郵局之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或在外商銀行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填妥繳稅取款委託書或稅額試算服務專用繳稅取款委託書(非金融機構取款條),並蓋妥存款印鑑章(如原存款人簽名者請簽名)後,以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為提款日,國稅局將就納稅義務人填妥之繳稅取款委託書中應自行繳納稅額範圍進行提兌,請預留足額存款以備提兌(如存款不足者,就存款餘額先行提兌)。但採用網際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登錄回復者,僅限以申報戶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轉帳繳納稅款。採用網際網路申報、二維條碼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登錄回復者,免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及稅額試算專用繳稅取款委託書。
(三)以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
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機)繳納,免填繳款書,但應將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附於申報書(採網路申報及適用稅額試算回復者免檢附),辦理申報。繳稅操作方式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項下查詢。
(四)利用信用卡繳稅:
1.限以申報戶內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名義持有的信用卡(每一申報戶以1張信用卡為限)辦理,輸入持卡人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自繳稅額,取得發卡機構核發的授權號碼。
(1)採人工申報者: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或412-6666,電話號碼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於上開號碼前加撥區域號碼02或04或07,服務代碼輸入166#),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取得發卡機構核發的授權號碼,填載於結算申報書。
(2)採二維條碼申報者:請將電話語音(電話同上)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取得之授權號碼鍵入於申報軟體。
(3)採網路申報者:經由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檢核及連結取得授權資料。
(4)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tax.nat.gov.tw)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系統,或以電話語音(電話號碼同上)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https://paytax.nat.gov.tw)取得授權號碼。
2.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無法取得授權時,得於信用卡繳稅截止時間前,於營業時間內逕洽發卡機構以人工授權方式取得授權號碼。
3.若利用「行動支付工具」之APP以信用卡繳納稅款者,請依手
機畫面指示輸入取得發卡機構核發的授權號碼。
4.取得授權後,即完成以信用卡繳稅作業,如繳稅金額或納稅義務人有變動,納稅義務人可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前,於營業時間內向發卡機構申請取消授權,並於次一營業日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查詢確認授權已取消;惟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前,仍得再次申請授權以信用卡繳稅。如無法重新取得授權,請改以其他方式繳納稅款。
※信用卡取消授權後,於繳稅截止時間前重新取得授權者,請留意重新取得之授權時間、授權碼及授權金額是否已更新,避免誤認已重新取得授權。
5.使用信用卡繳納稅款是否需支付發卡機構服務費,請先洽各發卡機構。
(五)晶片金融卡繳納:
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郵局或已參與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作業的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安裝讀卡機(與自然人憑證讀卡機同),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若利用「行動支付工具」之APP以金融卡繳納稅款者,請依手機畫面指示輸入。
※查詢參與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作業的金融機構,請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
(六)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辦理網路結算申報,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稅額試算線上登錄回復,可利用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逾期辦理申報案件,僅得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二、退稅方式
(一)為便利退稅款的領取,有下列2種退稅方式:
1.利用存款帳戶退稅:
不論是利用網路申報、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二維條碼申報或人工填寫結算申報書,都可利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之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已參與金資連線之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或在外商銀行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屬公教人員開立之優惠存款帳戶不適用)辦理,只要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系統、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或人工填寫結算申報書「利用存款帳戶退稅」欄位上,鍵入或填妥存款帳戶資料(含金融機構總機構、分支機構名稱、總行代號、帳號、存款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填寫清楚;若係郵局存款帳戶,請將郵局局名、局號、帳號填寫清楚),國稅局於退稅日即直接將應退稅款轉帳撥入您指定的存款帳戶,免去您往返銀行領取退稅款之麻煩,既方便又安全,請多加利用。
2.未利用存款帳戶退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
國稅局會直接寄送退稅憑單(支票)或退稅通知,受退稅人收到國稅局填發之退稅憑單,如有劃線者,應於兌領期限內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提出交換;如未劃線者,受退稅人可攜帶退稅憑單及國民身分證、私章持向憑單正面所列付款單位領取現金。國稅局不會要求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提款機前操作或輸入任何資料。納稅義務人如接獲電話通知退稅時,應先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免受騙。
(二)非以個人名義開立之存款帳號,不得利用該帳戶辦理退稅。
捌、常見的錯誤
國稅局根據往年納稅義務人申報情形,歸納出下列常見的錯誤情況,提供您作為申報參考,以避免遭到發單補稅,甚至處罰之情事。
一、夫妻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就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於同一張申報書內申報繳納。惟納稅義務人卻常誤認為所得可分別申報,填報2張申報書,導致違反上開所得稅法規定,類此案件,稽徵機關將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產出之資料查核,如經證實係夫妻關係,稽徵機關將重新核定該夫妻應納之稅款,如有短漏稅款者,會依法補稅並處罰。
二、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得各自申報之分居夫妻,其分別單獨申報,卻未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一)自103年1月1日起,符合下列規定者,夫妻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
(二)不符合上述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夫妻,應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於申報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夫妻(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處打「」,屆時稽徵機關會將分別單獨申報之資料合併計稅,除了發現另有短漏報所得應處罰外,因合併課稅產生之應補稅款,不用處罰,但如未依規定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合併課稅產生之應補稅款,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三、納稅義務人漏報受扶養親屬所得: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卻經常疏忽漏報該扶養親屬之所得,稽徵機關將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扣繳及非扣繳所得資料,經查獲有短漏報情形,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四、納稅義務人未滿20歲子、女有所得單獨辦理申報:
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本法第17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依此規定,凡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已婚者除外)而有所得者,均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課稅,納稅義務人如將未成年子女所得單獨申報,稽徵機關除依法合併歸戶課徵外,如有應補稅款者,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五、納稅義務人浮報扶養子女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扶養不同戶籍且父母均有職業之姪子或他人子女,為免檢附姪子或他人子女同一戶籍及父母證件資料等,故意偽報為自己之子女,類此案件稽徵機關將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資料,查出違章事實,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六、納稅義務人列報已死亡親屬之扶養親屬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為減輕稅負,列報所得年度開始前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稽徵機關將依據死亡戶籍資料予以勾稽,經查核該親屬死亡事實,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七、納稅義務人虛報配偶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申報假配偶之方式虛報免稅額,經稽徵機關將夫妻檔資料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稅籍資料相互勾稽產出異常資料,證實配偶係偽造時,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八、納稅義務人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出國或服役疏忽未辦理申報:
納稅義務人出國或服役,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未辦理申報,亦未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自動補辦申報或委託他人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課稅資料,除核定補稅外還要處罰。
九、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年滿20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或在補習班補習之子女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限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而因在校就學(須具正式學籍)、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子女無所得或無工作即可列報扶養,類此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核剔除扶養,追減免稅額並予以發單補徵稅額。
十、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土地租金收入誤以43%扣除必要的損耗和費用:
申報出租土地之收入僅得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可按房屋出租必要費用標準43%列報扣除必要的損耗和費用,致短報所得,致被稽徵機關核定補稅。
十一、佃農因地主收回出租耕地或政府徵收終止租約而取得概括性補償費屬佃農之其他所得,漏未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納稅:
納稅義務人應將該項所得半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但因無扣繳憑單易疏忽未申報,由於此類補償費金額少則數十萬元,多則百萬元以上,一旦漏未申報,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十二、納稅義務人漏報緩課股票移轉之薪資所得或營利所得:
納稅義務人取得符合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或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17條規定之增資緩課股票,移轉年度漏未以股票面額如轉讓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或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以實際轉讓價格(或轉讓價格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申報納稅,取得方式為盈餘轉增資者屬營利所得,員工分紅則屬薪資所得。納稅義務人常疏忽漏未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證券商或公司列報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
十三、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兒園負責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疏忽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部分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兒園之經營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誤以為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由稽徵機關核定即可,而漏未申報。類此案件,如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所得時,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因此,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填寫執業場所、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並檢附收入明細表及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等資料。
十四、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漏報各該事業之營利所得或應分配之盈餘:
一般營利事業(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未將經營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營利所得辦理申報,或自認經營之營利事業為虧損而漏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如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
十五、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擴大書面審查實施要點調整營利所得者,漏未重新按調高之所得額列計其營利所得,補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之合夥人依事業帳載所得額核計營利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先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改按擴大書審實施要點之純益率申報,該資本主或合夥人漏未依調整後之所得填報,致發生短漏報情事,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十六、納稅義務人漏報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所得:
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利息免予扣繳,並非免稅。納稅義務人常誤認免扣繳之所得為免稅所得而未申報。如納稅義務人之利息(含優惠存款利息)已超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而漏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十七、納稅義務人漏報私人借貸利息及抵押利息等所得:
私人間之借貸及設定抵押登記所產生之利息所得,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常疏忽漏報,經稽徵機關調查後,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十八、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填報所得額按扣繳單位向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之「所得淨額」填報所得額造成短漏報情形: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常疏忽按扣繳單位向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之「給付淨額」金額填報而未依該扣繳憑單之「所得總額」金額列報,致發生短漏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核後,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十九、納稅義務人以偽造、變造證明文件虛報列舉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列舉扣除額項目中,醫藥及生育費限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亦得依法扣除)。納稅義務人如虛列、偽造或變造證明文件列舉扣除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二十、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未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限1屋,且每年扣除額以30萬元為限,並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其餘額申報。
例一: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可扣除金額0元。
例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6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38萬元,可扣除金額30萬元。
例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6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10萬元,可扣除金額4萬元。
納稅義務人常疏忽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造成多報列舉扣除額,經稽徵機關審核更正後發單補徵。
二十一、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竊盜損失誤以災害損失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列報災害損失,僅限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等損失,且必須扣除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應檢附稽徵機關當時調查核發的證明文件或提出證明損失屬實之確實證據)。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竊盜損失屬災害損失而列報扣除,類似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核剔除後發單補稅。
二十二、納稅義務人誤將上市公司股利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自88年1月1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股利,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不得列報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僅個人於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始得適用個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規定。納稅義務人常將非屬上開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之股利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查核剔除後發單補稅。
玖、外僑篇
一、外國人也要報稅嗎?
近年來由於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吸引外人投資,並同時開放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在我國政府保護之下,外僑既賺取所得,當須和我國民一樣,負起納稅義務。
外國人課稅方式與其在臺居留日數有很大關係,首先應知道居留日數的計算方式。
外僑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始日不計末日計之規定核算,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舉例說明:
例一:A君107年4月2日入境,5月10日出境,計38天,7月2日再入境後至107年12月31日尚未出境,計182天,A君107年度在臺共居住220天。
例二:B君107年8月1日入境,11月20日出境後未再入境,當年度B君在臺居住共111天。
二、如何申報?
外國人課稅方式依其在臺居留日數,分成結算申報與就源扣繳兩種,簡單歸納如下:
居住者與否 |
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 |
所得範圍 |
課稅方式 |
非 居 住 者
|
不超過90天 (含90天)
|
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 |
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
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 |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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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
免課。 |
||
非 居 住 者
|
超過90天,未滿183天
|
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 |
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需辦理結算申報。 |
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 |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
||
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
||
居 住 者 |
滿183天(含183天) |
1.中華民國來源之各類所得 2.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
1.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辦理結算申報。 2.年度中途離境於離境前一週辦理離境申報。 |
三、在臺繳納的稅款,可以在國外抵稅嗎?
外僑在我國繳納之綜合所得稅,能否在國外抵減稅款,取決於各國租稅制度,納稅義務人可自行向其他國家之稅務機關詢問抵減事宜,如依該國稅法規定,對已在其他國家繳納之所得稅准予扣抵者,可向原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國稅局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至對於我國來源所得,我國享有優先課稅權,納稅義務人如依其他國家法律規定,須再向其他國家報繳所得稅者,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得抵繳我國綜合所得稅。
四、何時申報?
外僑如具有居住者身分,其在我國取得之各類所得,和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在何時辦理結算申報呢?依是否於年度中離境可區分為下列幾種:
(一)一般的結算申報: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
(二)中途離境不再返臺者:應於離境前申報。
五、哪裡申報?
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外僑因在臺無戶籍則以居留地為主,以申報日當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居留地址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服務科外僑股辦理;居留地址在其他縣市者,則向該地區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外僑如為居住者,其與國人結婚,應與配偶合併申報,可自行選擇向配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或向外僑居留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結算申報。但外僑如為非居住者且僅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得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或就源扣繳。
六、如何辦理委託代理納稅?
(一)外僑於年度進行中欲離境且於短期內不再返臺,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如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或自行辦理申報納稅者,可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負責代理申報及納稅,而代理人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代理申報納稅。代理人資格以中華民國公民且具有納稅能力者為限(如以中華民國國籍之配偶任代理人者,可不受此限制);委託代理責任期間則以一課稅年度為原則。
(二)應檢附之資料:
1.外僑本人之護照及居留證(無居留證者可免附居留證)。
2.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需提示正本核驗)。
3.代理人在職證明
4.外僑本人之最近一年申報書收據影本(在外轄申報者須另附申報書影本),無申報記錄者,則應檢附扣繳憑單第2聯(備查聯)。(稽徵人員應依本項資料審查其是否尚有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所得未申報)。
5.以中華民國國籍之配偶任代理人者,應附登載結婚事實之證明文件(配偶身分證已登載者免附)。
6.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委託代理書並簽名及蓋章。
七、不在臺但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要申報嗎?
外國人未入境但在臺有投資事業或有銀行存款等各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既未入境,其所得應由扣繳單位在給付時辦理扣繳,免辦結算申報;但其所得如屬非扣繳所得範圍,應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拾、逾期繳納稅款之處理及違反義務之處罰
一、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稅款,如何處理?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者,每超過2日,須按應繳納的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滯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另外,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納稅義務人尚須繳納滯納利息,該滯納利息係依其應繳納的稅款,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徵收。
二、扣繳義務人扣繳的稅款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如何處理?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已扣取稅款,但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所扣稅款者,每超過2日,須按應繳納的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滯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如經查明扣繳義務人有侵占已扣取稅款情事者,尚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以刑罰。
三、應辦理結算申報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納稅義務人除須補繳稅款外,還將被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但是如果納稅義務人在没有被檢舉及在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經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四、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時,會受到什麼處罰?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應課稅的所得額,納稅義務人除須補繳稅款外,還將被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但是如果納稅義務人在没有被檢舉及在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經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五、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會受到什麼處罰?
扣繳義務人如果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稽徵機關依法可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但是如果扣繳義務人在没有被檢舉及在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經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惟應加計利息。
六、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或未於規定期限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會受到什麼處罰?
扣繳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扣繳稅款,但未於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應按扣繳稅額處20%的罰鍰;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10%的罰鍰) 。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前開罰鍰均有上、下限金額的限制。
七、什麼情況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將被處以刑罰?
納稅義務人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或扣繳義務人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不為扣繳稅捐或侵占已扣繳之稅捐者,稽徵機關將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刑事責任。
拾壹、最低稅負制
一、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
(一)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二)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五)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六)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二、哪些綜合所得稅申報戶須申報最低稅負?
(一)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2.雖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70萬元以下者。
3.符合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三、個人最低稅負之申報單位為何?
個人最低稅負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項目或扣除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基本所得額,並繳納基本稅額。
四、因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而得免辦結算申報者,是不是無須辦理最低稅負之申報?
不一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如果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已超過670萬元,仍應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最低稅負。
五、必須申報個人基本稅額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之。
六、個人海外所得之範圍?
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七、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
為利於計算,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10類,包括海外之(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及(十)其他所得等。
八、哪些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個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要件,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一)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
(二)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
九、何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十、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門檻?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十一、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70萬元。個人海外所得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基本所得額=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
十二、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上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可扣除670萬元,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先扣除670萬元後,再就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670萬) × 20%
算出基本稅額後,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尚可依規定扣抵已計入之海外所得所繳納之來源國所得稅,倘仍有差額,始就差額部分繳納基本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註:一般所得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
十三、海外所得在海外繳納之所得稅可否全數扣抵基本稅額?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有限額,其計算如下:
(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
十四、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其海外所得是否須辦理申報?
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如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停留滿183天,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其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惟外籍專業人士如適用綜合所得稅20%以上邊際稅率,其縱有海外所得,因基本所得額可先扣除67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始須繳納基本稅額,且海外已納稅額亦得申報扣抵,故須繳納基本稅額之可能性應相當低。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於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的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海外所得亦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時應檢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年度?
99年1月1日以後給付之海外所得,才要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果是股票交易所得,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指股票買賣交割日之年度;如果是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十六、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於107年度贖回,如何計算所得?
應以境外基金受益憑證贖回價格減除申購成本及手續費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之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基金之申購成本,亦即基金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舉例:某甲於95年1月1日以每單位500元申購A境外基金1000單位,98年12月31日A境外基金之淨值為每單位750元,某甲於107年6月1日向基金公司申請贖回所持有全部A境外基金,每單位贖回價格為850元,手續費為1元,則某甲之A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為99,000元。計算如下:
(贖回價格850元-98.12.31淨值750元-手續費1元)×1000單位=99,000元
十七、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上市有價證券於107年度出售,如何計算所得?
應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上市有價證券,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者,得以該日收盤價作為該有價證券之申購成本,亦即有價證券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十八、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未上市股票於107年度出售,如何計算所得?
應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未上市股票,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之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股票之申購成本,亦即未上市股票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十九、申報海外所得時,可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個人申報海外之一時貿易盈餘、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及其他所得時,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十、申報海外所得時,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應如何計算所得額?
申報海外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二十一、財政部核定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減除標準者有那些所得?
(一)個人一時貿易盈餘按收入之94%減除成本及費用。
(二)各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三)各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四)土地供他人開採礦石,按權利金收入10%計算必要損耗。
(五)各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六)各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二十二、海外財產交易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如何計算所得?
(一)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所得額。
(二)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三)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 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70%,計算所得額。
(四)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 憑證者,應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70%,計算所得額。
(五)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二十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規定
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二十四、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否從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從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故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二十五、海外證券交易所得是否免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故無免稅之適用。
二十六、計算例示
|
例1 |
例2 |
例3 |
海外所得 |
3,500,000 |
3,500,000 |
5,000,000 |
境內所得: |
|
|
|
綜合所得淨額 |
2,000,000 |
5,000,000 |
5,000,000 |
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
0 |
0 |
0 |
特定保險給付 |
0 |
1,000,000 |
1,000,000 |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
0 |
1,500,000 |
1,500,000 |
非現金捐贈金額 |
0 |
500,000 |
500,000 |
基本所得額 |
5,500,000 |
11,500,000 |
13,000,000 |
基本稅額(B) (基本所得額-670萬)×20% |
- |
960,000 |
1,260,000 |
一般所得稅額(D) (綜所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 假設投資抵減=0 |
270,000 |
1,195,000 |
1,195,000 |
B≦D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B>D者,其差額(E) |
- |
- |
65,000 |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C) |
|
|
40,625 |
應繳納之基本稅額 (E)-(C) |
|
|
24,375 |
總稅負(D)+(E)-(C) |
270,000 |
1,195,000 |
1,219,375 |
|
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僅須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大於基本稅額,僅須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
1.一般所得稅額小於基本稅額,除應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減除一般所得稅額及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後之餘額繳稅 2.假設海外已繳納稅額為130,000,則海外稅額扣抵限額=(1,260,000-1,195,000)×5,000,000÷8,000,000=40,625 3.海外已繳納稅額與海外稅額扣抵限額取低者為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
註:上開釋例係依104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計算。
二十七、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範圍?
(一)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二)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無須計 入基本所得額。
(三)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亦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情形如下:
保險種類 |
說明 |
健康保險 |
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例如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實支實付之保險金。 |
傷害保險 |
因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例如:旅行平安保險、失能保險、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等。 |
二十八、保險契約是否適用最低稅負制應如何判斷?
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之保險契約,才適用最低稅負制。
二十九、保險給付可以減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之規定為何?
(一)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 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330萬元之免稅額度。
(三)至於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三十、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如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亦即贖回)者,其所得是否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無論係轉讓與他人或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其所得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三十一、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年度?
(一)受益憑證係轉讓與他人者,其交易所得應於轉讓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受益憑證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應以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三十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如何計算?申報時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一)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持有人轉讓其受益憑證,應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應以買回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損失額。
(二)申報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亦即贖回)者,應以買回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十三、出售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如果未能提供實際售價或原始取得成本,其交易所得如何計算?
(一)納稅義務人已申報實際售價或稽徵機關已查得實際售價,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實際售價之20%,計算其所得額。
(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供實際售價者:
受益憑證係轉讓與他人者,應先按轉讓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受益憑證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應先按契約約定之買回價格核算規定核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三)但如果經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前述(一)、(二)規定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計算之。
(四)所得額如果是依前述(一)、(二)之方式計算,而不是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其所得額不適用損失扣除之規定,亦即不得扣除前3年度之有價證券交易損失。
三十四、出售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成本如何決定?
(一)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而取得者,以申購價格為準。
(二)因受益憑證持有人轉讓而取得者,以轉讓價格為準。
(三)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以繼承時或受贈與時之時價為準。但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且符合84年1月13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或87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者,以該有價證券第一次贈與前之成本為準。
(四)經由其他方式取得者,以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三十五、計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成本時,可用哪幾種計算方法?
(一)納稅義務人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其成本應採用個別辨認法,或按出售時所持有之同一基金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依加權平均法計算之。
(二)納稅義務人同時持有數種受益憑證時,各種受益憑證可分別採用不同之成本認定方法。例如:A私募基金受益憑證採用個別辨認法,B私募基金受益憑證採用加權平均法,C私募基金受益憑證採用個別辨認法。
(三)納稅義務人未提出原始取得成本,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其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其成本。
(四)一經採用加權平均法者,在該種受益憑證全部轉讓完畢前,以後年度亦應採用加權平均法,不得改採個別辨認法。
三十六、計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時,可扣除哪些必要費用?
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時,可以扣除之必要費用為手續費。
三十七、出售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損失,是否可以與出售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互抵?
可以。出售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交易損失及交易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三十八、最低稅負申報戶中,當年度如果有二人以上從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不同人間之交易所得和交易損失,能不能互抵?
可以。當年度該申報戶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以該申報戶所有成員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損益互抵後計算之。
三十九、全年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為損失者,可不可以在以後年度申報最低稅負時申請扣除?
可以。全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為損失者,可以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於申報最低稅負時,自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交易所得及據以扣除之交易損失均係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另其每年度可扣除的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的交易所得為限。
四十、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損失可不可以自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中扣除?
不可以。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損失,只能在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於申報最低稅負時,自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中扣除,不可以在損失發生年度或以後年度,自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中扣除。
四十一、非現金捐贈扣除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為何?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有列報非現金之捐贈扣除金額,應將該扣除金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於現金捐贈部分,則無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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