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相關之稅務實務及配偶相關法律權益整理分享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由以下的新聞稿可以得知,同性婚姻伴侶可享受的稅法上配偶的權利如下:
(所得稅部分)
- 得享受配偶的免稅額(民國107年為88,000元; 70歲以上則為132,000元)
- 標準扣除額加倍至240,000元。(單身為120,000元)
(遺產贈與稅部分)
- 配偶贈與免稅。
- 享有配偶的遺產稅扣除額(民國108年為4,930,000元)
- 子女婚嫁時,得額外進行免稅贈與NTD100萬元。
-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相關稅務新聞]
立法院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所涉稅法規定之說明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立法院於今(17)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草案,並訂定自108年5月24日施行,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下稱永久結合關係)者,得準用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依三讀通過施行法草案第24條第2項規定略以,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永久結合關係準用之。故現行所得稅有關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加倍減除及相關扣除額等規定,遺產稅有關配偶扣除額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贈與稅有關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及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等規定,自該法施行日起,相同性別之二人已成立永久結合關係者,即得比照配偶身分關係,適用前揭稅法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前開施行法倘經總統公布並自108年5月24日施行,108年成立永久結合關係之二人於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所得稅時,可適用合併申報及扣除額減除規定,該部將配合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說明,俾供徵納雙方遵循。
新聞稿聯絡人:楊專門委員純婷、曾科長雅萍
聯絡電話:2322-8122、2322-8147
[另外整理配偶之相關法律權益如下]
法領域 |
配偶相關權益 |
民法 |
聲請監護宣告(民法第14條、第15條之1) |
時效不完成(民法第143條) |
|
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94條、第19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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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姓之約定(民法第1000條、姓名條例第6條)、同居之義務(民法第1001條)、住所(民法第1002條)、日常家務代理權(民法第1003條)、家庭生活費之分擔(民法第1003 條之1) |
|
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第1005條、第1007條、第1008 條、第1010條、第1012條、第1017條、第1018條、第1020 條之1、第1020條之2、第1022條、第1023條、第1058條) |
|
離婚後之財產請求權(民法第977條、第979條、第988條之 1、第1030條之4、第1039條之1)、子女親權之行使(民法第984條、第1055條、第1059條、第1084條、第1085條、第 1086條、第1087條、第1088條、第1089條、第1089條之1、第1090條) |
|
婚生推定(民法第1063條)、夫妻共同收養(民法第1073 條、第1074條、第1075條、第1077條、第1078條、第1080 條) |
夫妻互相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6條) |
|
繼承權(民法第1144條、第1176條、第1223條) |
|
人工生殖法 |
人工生殖之權利 |
醫療法 |
簽具手術書及麻醉同意書(醫療法第63條) |
簽具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醫療法第64條) |
|
簽具自動出院書(醫療法第75條) |
|
院方告知病情、治療方針等(醫療法第81條) |
|
稅法 |
賦稅優惠:所得稅法15、17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17條之1、第20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 |
訴訟法 |
拒絕證言權(民事訴訟法第307條;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81條、第185條;行政訴訟法第145條) |
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34條、第235條、第239 條、第321條、第34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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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權(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34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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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421條) |
|
社會福利法 |
死亡補償(所得稅法第4條;船員法第45條、第46條、第47 條;勞工保險條例第46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 |
陪產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喪假(勞工請假規則第 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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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退休金(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7條) |
|
健康保險 |
|
公務人員法 |
撫卹金(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撫慰金(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陪產假、喪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 |
資料來源: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 鄧學仁整理自鄭心怡(2012),涉外同性婚姻之承認與國際私法之公序良俗條款,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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