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書(法院版範本)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因房屋租賃事件,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左:
第一條 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計 年。
第三條 租金:
1.每月租金新台幣 元,每月 日以前繳納。
2.保證金新台幣 元,於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
第四條 使用租賃物之限制:
1.本房屋係供 住家 / 營業 之用。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3.乙方於租賃期滿應即將房屋遷讓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
4.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5.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
- 危險負擔: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六條 違約處罰:
1.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或拖欠租金達兩期以上,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甲方得終止租約。
2.乙方於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歷日起,乙方應支付按房租壹倍計算之違約金。
第七條 其他特約事項:
1.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2.乙方遷出時,如遺留傢俱雜物不搬者,視為放棄,應由甲方處理。
3.雙方如覓有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有連帶責任。
4.本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擬解約時,需得對方之同意。
5.
6.
- 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承租人給付租金或期限屆滿交還租賃物出租人返還保證金,如不履行應逕送強制執行。
出租人:
承租人:
承租人保證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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