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授權協議書」
茲 AAA(即著作財產權人,以下稱甲方)與BBB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權人,以下稱乙方),就演講所生著作之授權事宜,雙方同意協議如下:
第一條 授權標的
(一)甲方在下列時間、地點演講之語文著作。
時間: 109 年 XX 月XXX 日
地點:
講題: XXX規定介紹
(二)前項演講之講義、簡報或其他參考資料性質之著作。
第二條 授權範圍
甲方授權乙方在非營利之情況下,作下列之利用:
(一)乙方得於演講進行中全程錄音、錄影,並得筆錄、攝影。
(二)就前項之錄音、錄影,得以錄音、錄影、筆錄或數位化等方法重製。
(三)乙方之受雇人得於乙方所指定之平台播放上述演講之錄影。
(四)乙方得在其發行之刊物內予以重製、編輯並散布該重製物或編輯物。
(五)乙方之受雇人得於內部演講中公開口述。
第四條 授權期間
自立協議書日起三個月,至109年 XX 月XX 日止。
第五條 授權費用
甲方所領取之演講報酬,即包含本案著作之授權費用。
第六條 權利擔保
一、甲方擔保本協議書授權標的,並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否則,由甲方自負法律上責任。
二、乙方如因利用授權標的,致遭第三人主張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時,甲方應出面協助乙方為必要之處理,乙方如因此遭受損害者,甲方應負賠償之責。
第七條 再授權之禁止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或其受雇人均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第八條 條款解釋
一、本協議書未盡事宜,依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定之。
二、本協議書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解釋。
三、本協議書之任一部分縱經解釋認定為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效力。
第九條 保密義務
乙方對於甲方所提供之著作原件、重製物、編輯物或相關物件,除依本協議書授權範圍內之使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流通。
第九條 契約變更
本協議書之內容,非經雙方書面合意不得變更。
第十條 合意管轄
本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契約原本
本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即著作財產權人):
身分證字號:AAA
地址:
電話:
乙方(即被授權人):BBB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XX 月 X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