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外匯管制相關新聞及實例
[分析]
以下是轉載於大陸的央視財經所發布的實際案例,看起來大陸的外匯管制真的是非常地嚴格且難以想像,此資訊來源為官方媒體,應謹慎吸收此訊息。
[報導本文]
剛剛,外匯違規案件大曝光!有人花3億元海外買房...
央視財經 2019年05月20日 21時54分
央視財經《經濟資訊聯播》
今天,國家外匯管理局對17起外匯違規案例進行了通報,這是今年首次外匯違規通報,主體上涉及5家銀行、6家企業以及6名個人。
案例1:
南京銀行上海浦東支行
虛假轉口貿易付匯案
2016 年2月至3月,南京銀行上海浦東支行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80萬元人民幣。
案例2:
農業銀行寧波市分行
虛假轉口貿易付匯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農業銀行寧波市分行憑企業無效提單或重複單證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未按規定在同一銀行網點辦理轉口貿易收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第五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改正,處以罰沒款64.48萬元人民幣。
案例3:
工商銀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
虛假轉口貿易付匯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工商銀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改正,處以罰沒款111.54萬元人民幣。
案例4:
興業銀行台州分行
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興業銀行台州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業務時,未盡審核責任,未按規定對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改正,處以罰沒款95.31萬元人民幣。
案例5:
招商銀行杭州分行
個人分拆售付匯案
2016 年1月至11月,招商銀行杭州分行違規為客戶利用303名境內個人年度購匯額度辦理分拆售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改正,處以罰沒款100萬元人民幣。
案例6:
山東清源集團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 年5月,山東清源集團有限公司使用虛假合同、發票、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955.5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09.74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7:
廣州颺帆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廣州颺帆貿易有限公司使用虛假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9285.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734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8:
鄉村基(重慶)投資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 年11月至2017年3月,鄉村基(重慶)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及變更登記,違規向境外母公司匯出利潤,金額合計885.9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02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9:
寧波慧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寧波慧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使用虛假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1565.6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509.84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0:
北京欣華陽商貿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5月,北京欣華陽商貿有限公司使用無效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61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213.65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1:
泰豪電源技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5月,泰豪電源技術有限公司使用虛假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200萬歐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80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2:
四川籍劉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4 年6月至2015年8月,劉某通過地下錢莊分12筆匯入767.17萬港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9.14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3:
湖北籍曹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曹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港元34筆,金額合計899.32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71.95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4:
重慶籍彭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 年9月至12月,彭某通過地下錢莊購買美元16筆匯往境外,金額合計1383.58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96.85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5:
安徽籍張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張某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元,金額合計376.24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5.2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6:
浙江籍洪某私自買賣外匯案
2011 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帳戶支付3.12億元人民幣,私自購買外匯,用於在境外購買房產等。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私自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497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7:
廣東籍孫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孫某利用34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帳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244.62萬美元,用於境外投資等。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83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並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這次所通報的案例呈現哪些特點?違規的外匯操作又會帶來哪些惡劣影響?對這類違規操作的打擊,又將對外匯市場起到哪些作用呢?請看外匯局相關負責人對央視財經的獨家署名回應。
△央視財經《經濟資訊聯播》欄目視頻
國家外匯管理局表示,在今天通報的17起違規案例中,違規業務涉及貿易、內保外貸、利潤匯出、個人分拆及非法買賣外匯等5類,其中,在6起企業案例中,涉案金額和處罰金額最大的一起為廣州某公司逃匯案,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9285.8萬美元,對此,外匯局依法處以罰款3734萬元人民幣。
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副司長 肖勝:從特點上來講,這17個案例都突出地顯示了我們打擊的重點是虛假欺騙性的交易。這些案例最本質的特徵,就是虛構表面合法合規的交易形式,來掩蓋跨境套利和非法轉移資金的真實目的。
肖勝提出,違規外匯操作破壞了我國金融管理秩序和市場秩序,也增大了跨境資金的流動風險,並造成金融統計失真,進而影響對經濟金融形勢的分析判斷和決策。
案例中很多交易在通過虛假欺騙性交易後,將資金甚至是銀行信貸資金用於跨境套利,擠佔了實體經濟正常運行的資金。
外匯局通過打擊這類違法違規的行為,引導這些資金重新投入到實體經濟領域中,營造健康有序的外匯市場環境。外匯局將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繼續支持具有真實合法背景的外匯交易,正常交易將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