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回流特別條例可投資標的之資訊分享
鄭宏輝 會計師
[新聞之一]
預告訂定「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
019-07-25
為因應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從事投資,金管會將於近日預告「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規範個人或營利事業自境外匯回稅後資金之25%從事金融投資之資金管理運用相關事項。金融投資範圍包括政府債券、公募公司債、金融債、國際債券、上市(櫃)、興櫃公司股票、投信基金、期貨ETF、指數投資證券(ETN)等國內有價證券,並得以避險目的買賣上市(櫃)認售權證及從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另個人亦得在匯回稅後資金3%額度內投保國內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
金管會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於108年7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依本條例第六條第六項規定授權,金管會擬具本辦法草案,對於個人或營利事業自境外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得提取並存入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規範前開金融投資之資金管理運用範圍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重點如下:
一、從事金融投資之運用額度及方式
(一)從事金融投資之額度:以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資金依規定扣除稅款後之金額,按25%計算之額度為限;其中運用於國內保險商品之額度,不得超過前開扣除稅款後金額之3%。
(二)從事金融投資之方式:資金運用於國內有價證券、在我國期貨交易所進行之證券相關期貨、選擇權交易,應採信託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方式,其中信託方式應為單獨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且以自益信託為限;個人從事金融投資運用於國內保險商品應採信託方式為之,並應以該個人擔任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二、運用於國內有價證券及國內保險商品之限制
(一)明定資金運用於國內有價證券之分散比率規定,包括持股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股份之10%、投資單一公司之股票及債券不得超過20%等。
(二)明定不得從事信用交易,不得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不得投資槓桿或反向之ETF或ETN。
(三)明定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標的,且國內保險商品不得辦理保險單借款。
三、屆滿年限分年取回:金融投資之資金,應自其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屆滿五年、六年分別得取回三分之一,屆滿七年得全部取回;另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資金未從事實質投資及金融投資者,應於外匯存款專戶存放達前開年限後,始得分年取回。
金管會表示,此次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2774-732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新聞之二]
回流資金買保單 金管會設限
04:102019/07/26 工商時報
外資金回流只能買保障,不能用保單理財。金管會25日公布,境外資金回流先扣10%稅款後,25%可投資國內債券、台股、基金等,其中若要投保保單,不得逾匯回資金完稅後金額的3%,且限保障型、高齡化商品。
金管會26日將預告「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預計8月15日生效;這些資金回台後必須先在銀行外匯存款專戶,再轉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進行金融投資。
金管會明訂金融投資限三大項,一是國內有價證券;二是期交所的證券相關期貨、選擇權交易;三是國內保險商品。
境外資金僅3%能買保單,且不能是儲蓄險,因此只能買九種保單,即分期給付的即期年金、分期給付的利變即期年金、不含生存保險金的定期壽險、健康險、傷害險、長照險、實物給付險、健康管理險、小額終老,同時保單不得質借、擔保,不得進行保單借款。
至於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範圍,正面表列六大項,一是政府債券、公司債、金融債、國際板債;二是上市櫃股票,但不含私募股票;三是上市櫃認售權證;四為國內投信公開募集的各種基金;五為期貨信託募集的指數股票型期貨基金;六是券商發的指數投資證券(ETN)。
且投資有價證券有七大限制,一投資上市櫃公司不得逾被投資公司股份10%,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則不能逾5%;二是投資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國際板債合計總金額,不得逾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總金額的20%,用特定金錢信託投資者不得逾10%;三是避險需求持有未沖銷空頭部位,不得超過持有有價證券的總市值。
四是不得信用交易;五不得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六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的標的;七是不得投資槓桿或反向指數股票基金或期貨基金、ETN等。
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表示,主要希望境外資金匯回,除了實體直接投資外,投資金融部分要能有助國內金融產業發展,且不要信用膨脹,不希望有投資「乘數效果」,將不利控管。投資資金自匯入外匯存款專戶日起,屆滿五年才能取回1/3,第六年再拿回1/3,屆滿七年可全部取回。
[新聞之三]
金融市場雀躍 千億活水來了
2019-07-25 23:37經濟日報 記者葉憶如、邱金蘭、翁至威/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25)日公布境外資金匯回投資金融商品辦法草案,將可投資八大項金融商品,包括上市櫃股票、投信基金、權證及保險商品等,保守估計,可挹注台股等金融市場上千億元資金動能。
總統令周三頒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財政部長蘇建榮昨天表示,包括財政部、經濟部、金管會都須配合修訂子法,預計最快今天對外預告,專法可望在8月15日前上路。
金管會表示,因應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從事投資,金管會預告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規範境外匯回稅後資金25%從事金融投資相關事項。
重點包括第一,可投資項目八大項,債券(政府債券、公募公司債、金融債、國際債券);上市櫃、興櫃股票;權證;投信基金(含ETF);期貨ET;指數投資證券(ETN);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保險商品。
第二,明訂「四不」,四項禁止項目為,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不得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標的,包括國內保險商品不得辦理保險單借款;不得投資槓桿或反向的ETF或ETN。至於股票能否做當沖?張振山說,預告時可以聽聽外界意見。
第三,有價證券投資上限,明定資金運用於國內有價證券的分散比率規定,持股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股權10%、投資單一公司的股票及債券不得超過20%等。
第四,投資方式須採信託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其中信託方式應為單獨管理運用的金錢信託,且以自益信託為限。
第五,屆滿年限可分年取回,投資的資金應自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滿五年、六年可分別取回三分之一,滿七年可全部取回。
條例規定,匯回資金有25%投資股票等金融商品,另有5%可自主運用,換言之,未來可投資股票等金融商品資金,最多有30%。
若以財政部高推估規模來看,未來可挹注股票等金融市場的資金動能,至少達千億元以上;若以市場推估的10兆元來看,未來則有上兆元蓄勢投入台股等金融市場。
[新聞之四]
境外資金匯回實質投資納文創長照 業者盼範圍更廣
2019-07-25 22:08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境外資金匯回條例」日前三讀,最快8月底正式上路,財政部估計每年可誘發4272億元資金回台。而匯回資金其中70%以上需用於實質投資,稅率可再享減半優惠,經濟部今也與產業座談,表示間接投資納入長照、文創,以及5+2,包括面板、半導體、運輸等重要製造業。而業者也反映間接投資適用產業範疇更寬廣。經濟部將於明天正式預告辦法細節,全部實質投資項目將採正面表列。
「境外資金匯回條例」日前三讀,相關子法預計8月中以前核定、法規8月底正式上路。其中規定匯回資金70%以上需用於實質投資,稅率才能享減半的3%、4%優惠;經濟部擬定子法劃定「實質投資」範圍,今針對此與70位產業界及部會代表進行溝通。
經濟部表示,明天將預告「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草案,規劃投資產業範疇、申請程序及相關事項。其中在直接投資不限適用產業項目,但不得從事不動產買賣;而間接投資則是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事業,投資期間須達4年以上。
在間接投資方面,初步規劃重要政策產業領域事業包含5+2產業;包含半導體、面板、運輸等的重要製造業、重要服務業、長期照顧、文化創意等。官員表示,重要製造業主要是不在5+2產業中,但對台有一定重要性的產業;全部間接投資範圍都會在子法中採正面表列。
而減半稅額一律採「先審後退」模式,經濟部表示不論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個人及營利事業均須於投資前向經濟部提出申請,依規定完成投資且取得經濟部核發之完成證明,始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稅款。
而對與產業界溝通結果,經濟部也表示產業界希望間接投資適用的產業範疇能更廣;直接投資之投資計畫支出項目涵蓋範圍再擴增、並定義明確;並希望明確訂定長照如何納入適用。經濟部將於明天正式預告辦法細節,後續整合意見後將辦法草案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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