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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之租稅優惠稅務規定

鄭宏輝 會計師

[相關法令]

財政部1080816台財稅字第10804615550號令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108.8.16.修正)

 

修正「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目的

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

 

三、名詞定義

(一)行動支付:指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身分驗證、掃碼及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感應或結合物聯網相關先進應用等驗證及傳輸技術,於實體商店結帳付款,取得商品或使用服務之實質交易支付方式。

(二)行動支付業者:指電子支付機構、第三方支付業者、金融機構及其他提供行動支付介面完成款項收付業者。

 

四、(108.8.16.修正)申請期間

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108.8.16.修正)租稅優惠

符合第六點規定營業人依本作業規範申請核准者,自核准之當季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屬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以下簡稱本租稅優惠)。(編註: 就是這段期間可以不用成為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六、適用對象及條件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一)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

(二)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接受二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

(三)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七、作業方式

(一)符合第六點規定營業人應出具申請書(如附件),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之總局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主管稽徵機關受理前款申請書後,應以書面作成准駁處分,並將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名單公告於機關網站專區。

(三)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五日前,將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前一季使用其金流服務之各月銷售額資料(含行動支付業者統一編號、營業人統一編號、營業人稅籍編號、所屬年期別及各月銷售額),依規定格式匯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系統。

(四)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季營業稅查定開徵作業前,就前款銷售額資料與原每月查定銷售額比較從高認定,按季依百分之一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

 

八、

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租稅優惠,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適用:

(一)營業人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營業人不符合第六點規定。

 

九、

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未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提供資料,經行動支付業者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提供,屆期仍未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者,不得受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並由該稽徵機關通報其他地區國稅局(總局)

 

[相關新聞稿]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措施延長至1141231(108-8-15)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我國114年整體行動支付達90%目標,賡續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該部將於明(16)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作業規範)4點及第5點,將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期間之末日由現行1091231日延長至1141231日。

 

財政部說明,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該部107112日訂定發布本作業規範,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091231日止,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得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下稱本租稅優惠),以減輕其營業稅負擔。截至108812日止,已核准3,164家小規模營業人適用本租稅優惠。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租稅優惠施行以來,常有小規模營業人反映導入行動支付後,相關交易金流資料恐遭稽徵機關掌握作為課稅運用,且本租稅優惠期間將於1091231日屆期,如每月平均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稽徵機關將於屆期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嚴重影響導入意願。為賡續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降低導入行動支付稅負增加疑慮,該配合我國114年整體行動支付達90%目標,將本租稅優惠期間延長,自申請核准之當季至1141231日止,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未來平均每月銷售額倘已達20萬元,仍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與一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適用5%稅率比較,更具享有減稅優惠實益。

 

財政部特別說明,目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皆已建置「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該專區下載使用,請符合資格之小規模營業人踴躍提出申請,共享多元支付商機。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梁專員瑋峻

聯絡電話: 02-2322813302-2322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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