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贈與與遺產登記免附紙本稅單證明書之新聞案例及法律分享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由以下的地政相關官方新聞稿觀之,不動產過戶登記時仍應完成相關的國稅及地方稅的完稅動作,只是地政機關和稅務機關已經有內部網路連線系統,民眾不用再附上相關的完稅證明書或已繳納的稅單,地政機關可以直接在網上查詢是否已完稅,來作為過戶登記之依據。

 

[相關新聞之一](國稅部分)

不動產贈與及遺產登記 即日起免附紙本稅單證明書

 

發布日期:112-10-01 09:00單位:地政司

 

便民服務再升級!內政部長林右昌今(1)日表示,為落實政府數位化服務轉型,以及簡化申辦地政業務需檢附的文件,即日起,民眾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後,向地政事務所申辦不動產繼承或贈與登記時,不用再檢附紙本遺產稅或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地政事務所可直接線上查驗,提供民眾更便利的服務。

 

林右昌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民眾必須先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經國稅局核發繳清、免稅或不計入總額等證明書後,才能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不動產繼承或贈與登記。

 

為提供簡政便民服務,自今(112)101日起,申辦不動產繼承或贈與登記時,民眾只要提供國稅局核發前述證明書右上方的「案號」,地政事務所即可透過內部系統線上查驗證明書電子檔等資料,以替代原本應檢附的紙本文件

 

林右昌指出,內政部近年持續與財政部合作,建置地政機關與稅捐機關間網路連線,(111)7月已經推行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完稅文件的線上查驗,即日起再擴大至遺產稅、贈與稅,歡迎民眾多加利用,相關資訊可向當地地政或稅捐、國稅機關洽詢。

 

聯絡人:張翠恩科長 02-23565238發稿單位:地政司

 

[相關新聞之二](地方稅部分)

不動產移轉網路報稅利用線上查欠。辦理登記可免附紙本稅單

更新日期:111-07-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再進化!11171日起,使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不動產移轉,並完成線上查欠完稅者,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時,只要提供土地增值稅、契稅收件編號,即可由地政機關自行查調相關稅費繳納情形,免再檢附紙本繳納證明或繳款書收據聯。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線上查欠完稅是指民眾持自然人憑證或已經完成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申報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並於送出申報後,將蓋妥雙方(義務人及權利人)印章之契稅、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公定契約書及已繳納之印花稅繳款書等相關附件上傳,承辦人審核完成後匯出帶職名章繳款書,即完成線上查欠完稅程序。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收到帶職名章繳款書電子檔後,可以直接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平臺點選「電子繳款」,連接Paytax線上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將縮短稅款銷帳時間,加速後續不動產移轉登記審核作業,請民眾多加利用。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04-225850001轉電話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相關法令]

 

  1.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四十二條(辦理產權移轉應檢附之證書)

 

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付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1. 土地稅法 第五十一條(110.6.23.修正)(欠稅未繳之處理)

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第一項所欠稅款,土地承受人得申請代繳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留完納;其屬代繳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1. 契稅條例 第二十三條(88.7.15.修正)(變更登記)

凡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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