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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地  合  建  分  售  契  約  書

 

       主:   *****                   〈以下簡稱甲方〉                  

立協議書人:建       主:  *****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  

因甲方出售土地,乙方出售建築房屋事宜,雙方本於誠信之原則,協議左列事項共資信守:

 

第一條:甲方同意乙方於甲方現有座落於XX縣XX鎮              地號等   筆之土地,依甲方事先審查同意之方式,規劃設計開發興建『xxxx案』房屋出售。

甲方將前項土地依乙方房屋建物之比例規劃持分土地面積,由甲、乙雙方自行出售;甲方得委託乙方於房地銷售時代收土地款,且房地需併同銷售於同一購屋者,土地銷售價款佔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六十五,餘百分之三十五為房屋款。

 

第二條:甲方出售第一條之土地由甲方與土地承購人自行簽訂「預定土地買賣契約書」,並依該買賣契約書由甲方單獨行使及負擔其權利與義務,其損益之計算與危險分擔等與乙方無涉。

乙方出售前條地號之房屋,由乙方與房屋承購人自行簽訂「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並依該買賣契約書由乙方單獨行使及負擔其權利與義務,其損益之計算與危險分擔等與甲方無涉。

另因房屋及土地所生之各項稅捐及費用,如印花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契稅、加值型營業稅、營利事業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等,依法律之規定及可歸屬於房屋或土地之區分,由甲乙雙方依法律之規定各自負擔之,法律無規定時依習慣分擔之。

 

第三條:乙方出售第一條地號房屋之總價、銀行貸款、各期應收款及甲方出售第一條地號土地之總價、銀行貸款、各期應收款之比例,甲乙雙方協議決定後始可銷售。

 

第四條:本約有關第一條地號土地各項營建工程之工料款、設計費、監造費、管理費等所有費用,全部由乙方自行負擔與甲方無涉。且因而產生之任何法律責任,含完工交屋、售後服務、工程及現場危險負擔及工地之第三人損害賠償責任等亦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為甲方得按時收取土地款之原因,乙方應於本約簽訂後六十日內開工興建其房屋,自開工日起算三百六十五個日曆天興建完成,並辦妥領取使用執照之手續。但因不可抗力及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時不在此限。

甲方得於房屋承購戶繳交訂金時酌收土地款外另於房地貸款時結清該戶應繳土地款。乙方得依其工程進度開立統一發票收取期款。

 

第六條:乙方為保證本約房屋之營建,其工程品質完工期限不損及甲方工地之銷售價及各期自備款及銀行貸款之收取,應於本約簽訂之同時支付甲方新台幣肆仟萬元整做為乙方興建第一條所列地號各項建築等工程之履約保證金。

甲方並應於本約房屋取得使用執照接通水電後,退還乙方。

本約房屋土地所有之廣告銷售企劃統由乙方負責企劃製作並委託第三人銷售之,有關銷售費用甲乙雙方各自與銷售公司簽訂代銷合約,應負擔之費用由甲乙雙方各依代銷合約規定自行負擔。

 

第七條:甲乙雙方協議由甲方提供本約土地,乙方提供本約營建工程,共同向金融機構申請土地及工程款融資貸款,有關本項貸款之約定如左:

1、甲方應具名為義務人及連帶保證人並提供土地為抵押品。

2、土地貸款及建築融資〈由乙方自行辦理供建築營運週轉金〉其利息由乙方以實際支付數計算負擔。

3、甲乙雙方依前項核貸之金額對核貸之金融機構負稅務上之全責。

4、甲乙雙方各不得因可歸屬己方之因素損害對方積極或消極之利益,否則應加倍賠償對方此項損失。雙方就此損失並得就本約房屋或土地逕付強制執行。

 

第八條:1、乙方同意於乙方辦公場所酌請提供部份場地,以供甲方銷售土地收取土地款及與買賣客戶接洽之處,乙方並同意不收場租,但因此需要增加之人員及設備、文具印刷、契據等行政管理費用則由甲方自行支付之。

2、甲乙雙方共同指定代書辦理各項手續,但有關費用就土地與房屋各自分開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之。

 

第九條:甲方為表示誠意合作起見,即日書立土地使用同意書,連同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三份交與乙方使用。

 

第十條:本約甲方土地於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權狀交屋與買受人之日起壹年內,如仍有待售餘地未銷售時,乙方願依當時之時價買入本

項未售之剩餘土地,付款方式由雙方協議之。

 

第十一條:1、甲方應向第三人保證本約土地產權清楚,如有任何他項權利之設定或他種糾紛概由甲方自理與乙方無涉。

2、乙方應向第三人保證按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以免影響甲方土地買賣價款之收取。

 

第十二條:本約未盡事宜,悉依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及一般工程慣例及善良風俗為準則,雙方以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必要時另行

協議處理。

 

第十三條:本契約書乙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甲方: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乙方: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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