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防疫相關稅務措施總整理
鄭宏輝 會計師
[稅務新聞稿之一]
核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徵用之口罩徵免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核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特約藥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口罩取得之款項,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升溫,配合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09年2月6日起口罩販售採實名制,由郵局配送政府徵用之口罩至健保特約藥局委託代售,爰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予以釋明,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
聯絡電話:(02)23228133
更新日期:109-02-05
[稅務新聞稿之二]
核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配銷之防疫酒精徵免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核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藥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配銷該中心依法協調產製並依規定標示非食用之酒精成分75%防疫清潔用酒精(下稱防疫酒精)取得之款項,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健保藥局辦理前開業務向政府機關收取之手續費,係屬藥師、藥劑生配合供應防疫物資提供專業性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為提供充足防疫物資,滿足防疫需求,配合疫情指揮中心配銷防疫酒精之政策,爰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規定,予以釋明,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
聯絡電話:(02)23228133
更新日期:2020-02-19
[稅務新聞稿之三]
新冠肺炎期間 口罩進口相關規定
關務署表示,口罩是因應新冠肺炎之重要防疫用品,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物資,進口後無償供公益慈善救濟之用,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規定,經衛生福利部核明轉送財政部核辦,免徵進口稅費。
另政府機關自行進口防疫用之醫療用口罩、本國或外國個人或企業、團體、組織,以自己名義報關進口口罩,捐贈我政府機關者,經衛生福利部證明係供防疫之用者,免徵進口稅費。
該署並提醒民眾,自即日起至4月30日止,輸入口罩供自用且低於1,000片者,業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同意准予免提出藥物樣品供自用之申請,逕予放行,如超過1,000片者,於填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後,亦得予以放行,大幅減化申請輸入同意文件之程序。
考量政府已投資生產口罩,國內產能明顯提升,現階段尚能滿足國內防疫需求,尚無調降口罩關稅之迫切性,未來本署將持續關切國內口罩供需情形,再視情況調整。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雅音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48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佈日期:2020-02-18
[稅務新聞稿之四]
「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延期及分期繳納稅捐」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因COVID-19(武漢肺炎)肺炎疫情,經主管機關實施強制隔離、居家隔離或檢疫等措施,致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繳納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財政部或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另外,納稅義務人也可以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將密切注意武漢肺炎疫情發展情形,對於即將於今(109)年開徵或申報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所得稅及營業稅等稅目,視實際情形主動公告延長繳納期限,並加強輔導遇有上開情形納稅義務人,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此外,為便利民眾申報及繳納相關稅捐,該部近年來持續優化網路申報環境及提供多元繳納稅捐管道,納稅義務人可透過便捷網路線上申報及繳納方式完納稅捐。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孟洙
聯絡電話:02-2322-8193
發佈日期:2020-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