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
立協議書人 : (原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立協議書人 : (原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一、雙方同意前於民國 年 月 日就甲方所有之 市 路 段 巷 號房屋所訂立的租賃契約,提前於民國 年 月 日終止。
二、乙方應在右租約終止日前,自租賃房屋騰空遷離,並於租約終止日時,將房屋及鑰匙點交返還予甲方。乙方如未履行時,自租約終止日之翌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房屋日止,應依原租約二倍之月租金額,按月賠償給甲方。
三、乙方搬遷後,如有遺留任何家飾雜物等物品,概視為廢棄物論,無條件任憑甲方處置或丟棄,乙方絕無異議。甲方因搬移處置或丟棄乙方前開物品,所生的處理費用,得自乙方的押租保證金中扣除。
四、點交日,雙方應共同至租賃房屋內檢視。租賃房屋如有損害或與原狀有改變者,乙方應負責修理及回復原狀之責。如乙方不履行時,甲方得自乙方的押租保證金中扣除修復費用,如不足時,並得要求乙方負賠償之責。
五、乙方先前因使用租賃房屋所應繳的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管理費等,應自行自費結清。如有未結清至房屋租約終止日者,乙方應在甲方通知後三日內補交;如果逾期不補交,致甲方代墊者,乙方應加付代墊金額一倍的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六、乙方履行本協議書第二至第五條之義務完畢同時,甲方應無息退還乙方先 前所交的押租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
七、乙方履行本協議書第二至第五條之義務完畢同時,甲方應無息退還乙方先前所交的押租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
立協議書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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